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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有可能冒犯不存在之人類嗎?鍾偉岸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04.03.2024)

鍾偉岸博士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我們有可能冒犯不存在之人類嗎?

2021年,英國一名叫Evie Toombes的患有脊柱裂之女孩,狀告她母親的家庭醫生,引發熱議。

脊柱裂是一種先天性疾病,屬於神經管發育缺陷。當醫生發現備孕中的父母有機會將此疾病遺傳給子女時,應及時建議他們適當推遲受孕時間,並服用葉酸來避免這一情況發生。然而,Evie母親的家庭醫生忽略了這狀況,並沒給出相應醫學建議,導致Evie在出生後患有脊柱裂,不能跟正常人一樣生活。所以,Evie在20嵗時告該醫生犯下了醫療疏忽,並要求取得賠償。當地法官肯定了Evie的訴求。

以上稱為Evie Toombes案例。

Jeff McMahan 教授之不同見解

在中文大學2023年11月28日舉行的Lanson Lecture之中,Jeff McMahan教授對Evie Toombes案的判決給出了不同見解。

McMahan教授指出:如果Evie母親的家庭醫生正確地給出醫療建議,那麽她將推遲受孕並且生下一個和Evie完全不是同一個人的健康兒童。所以,如果沒家庭醫生的醫療疏忽,Evie這個人將不會存在。

McMahan教授進一步指出:家庭醫生不應該為Evie出生後發生的種種不便負責,因爲他既沒預料到Evie生下來是這個樣子,也沒故意造成Evie生命中的苦難。綜上所述,Evie實際上是從家庭醫生的醫療疏忽中受益(從中得到生命),她無權向醫生索取賠償。該醫生的醫療疏忽僅僅違反了「最佳生命原則」:人類在繁衍下一代的無窮可能性中,我們有理由讓生命質量最好的個體來到這個世界,而非其他生命質量較次的個體來臨。

筆者有幸參加了McMahan教授的講座並且提出兩個疑問:按照最佳生命原則,家庭醫生應該讓一個比Evie生命質量更好的個體來到世界。由於醫療疏忽,醫生剝奪了這個體來到世界的權利。醫生是否應該賠償這個可能存在的人(possible person)?因爲這個可能存在的人,實際上不能從醫生的賠償受益,我們是否可以套用政治哲學中假定同意(hypothetical consent)的辦法設想:這個可能存在的人,將他索取賠償的權利轉讓給Evie?

McMahan教授回答:「我們不可能冒犯一個根本不存在的人,所以都不能對一個不存在的人有賠償義務。」

思想實驗

設想一個跟Evie Toombes案完全相反的思想實驗。假定一對備孕的夫婦在做檢查時得知:如果不採取措施,他們生下來的孩子,將有99%機會得脊柱裂。

醫生强烈建議他們推遲受孕時間,並在此期間服用葉酸來避免這一情況發生。

這對夫婦沒聽從醫生建議,並堅持按照原計劃懷孕、分娩。最後,很幸運,他們生下一個健康的孩子。

在這個例子中,多數人都會認爲:這對夫婦忽視醫生建議的做法是錯的。這錯誤甚至比Toombes案中家庭醫生的醫療疏忽更爲嚴重。然而,他們錯在哪裏呢?

第一、夫婦沒冒犯已經出生的孩子,因爲這個孩子出生的時候跟正常人一樣健康。按照McMahan教授的理論,大家甚至不能認爲讓這孩子承受脊柱裂的風險是一種冒犯,因爲如果這對夫婦推遲受孕,將是另一個而非這個孩子會來到這個世界。

第二、他們也沒冒犯醫生,因爲病人有權選擇聽從或者不從醫生的建議。在極端例子中,一些早期癌症患者選擇不聽從醫生給出專業有效的手術建議,而選擇自然療法,醫生仍然需要尊重病人決定。

第三、夫婦亦沒冒犯社會共同體成員,因爲選擇繁衍下一代完全是私人事務。他們給這個世界帶來了一個健康的新成員,所以沒增加社會負擔。

因此,按照筆者觀點,這對夫婦最後只能冒犯那99%概率可能帶著脊柱裂來到這個世界的孩子,儘管這孩子事實上並不存在。冒犯一個不存在的個體是有可能的,只要我們能夠合理地預見(reasonably foresee)這個體將會存在。

這對夫婦沒聽從醫生建議,所以能夠合理地預見他們會產下一個患有脊柱裂的嬰兒。

不過,這嬰兒擁有免於帶著病痛來到世界的權利,所以其父母對他做了不負責任的行爲。

結論

我們需要謹慎地區分事實上存在的人和可合理預見其存在的人。因爲無法排除意外事件發生,所以可合理預見其存在的人未必是事實存在的人。以上思想實驗説明,大家不僅對事實上存在的人有義務,而且對可合理預見其存在的人也同樣有義務。

在Evie Toombes案例中,Evie母親在生產之前,可合理地預見她會生下健康的孩子,因爲可以合理地預見:如果Evie母親有遺傳脊柱裂風險的話,她的家庭醫生將給出專業意見來規避這一情況。

因爲醫療疏忽的緣故,一個本應來到世界的健康兒童沒能來到世間,所以家庭醫生冒犯了這個事實上不存在又可以合理預見其存在的人。

McMahan教授正確地從最佳生命原則推導出,人類有義務讓生命質量最好的嬰兒來到這個世界。但值得商榷的是,McMahan教授卻認爲大家沒辦法冒犯事實上不存在的人,所以違反最佳生命原則之人,並不對可能存在的嬰兒負有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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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aimer

All views or opinions expressed in various interviews and articles belong to the individuals only, and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r opinions of the CUHK Centre for Bioeth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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