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安樂死合法化悄然推進?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6.12.2021)

2020 年初至今Covid-19大流行,全球竭力抗疫,看似無暇理會與抗疫無關的醫療議程,但也有例外:安樂死合法化運動在好些國家取得重大進展。這乍看是矛盾的:一方面,抗疫的主導思想是盡力減少死亡,不惜(或迫不得已地) 壓縮個人自主的權利;另一方面卻容許安樂死合法化,讓個人可以自己決定放棄生命,甚至以法例規定醫療機構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要予以協助。粗略點算一下,2019年前,只有荷蘭、比利時、盧森堡容許安樂死,瑞士、哥倫比亞、加拿大、澳洲的維多利亞省、美國俄勒岡、蒙大拿等數州則是容許以醫療方式協助自殺(有各種限制)。自 2019 年以來,西班牙、葡萄牙在議會通過法案讓協助自殺或安樂死合法化,美國夏威夷、紐西蘭、澳洲的西澳省相繼開始實施法案,新南威爾士省在辯論中。

在日常用語,常把安樂死(euthanasia)與醫師協助自殺(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一併統稱為(廣義的)「安樂死」。協助自殺與安樂死是有差別的:醫生在前者是的角色是從旁協助(例如安排致死的藥物),最後一步是病者自己動手,所以是「自殺」;而施行安樂死是由醫生以醫藥手段直接令人致死。

香港醫務委員會的醫生專業守則列明安樂死的定義為「直接並有意地使一個人死去,作為提供醫療護理的一部分。」(Direct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 person as part of the medical care being offered.),指明這是在醫療情況底下蓄意並且直接地令病人死亡。守則強調,這既是違法亦違背醫學道德。

婉言「醫療協助死亡」

「協助自殺」並不是直接地令病人死亡,在香港也是違法的。各國的在立法過程中,當然不會採用「協助自殺」這樣負面的字眼(瑞士可能是唯一的例外),而會婉言稱之為「醫療協助死亡」(medical aid in dying) 。我看若是如果一個病人已經在病情的最後階段,正在死亡過程,那麼「協助死亡」也可以算是準確的,若是協助自殺的情景並不限於生命最後階段,那麼用「協助自殺」還是比較準確。本文在具體討論仍然採用「醫師協助自殺」的字眼,但文中使用「安樂死合法化」一詞則是廣義的,涵蓋直接施行的安樂死和「醫師協助自殺」。

至每次討論與安樂死相關的題目都有必要提醒,安樂死不能與醫學上終止治療混為一談。撤走維生治療與安樂死是兩回事,在香港,安樂死並不合法,但在特定的條件下撤走維生治療是合法的,兩者之間要劃清界線 。

推進安樂死合法化可以視為一場逐漸全球化的運動。一地成功立法,即成為價值觀和文化相近的國家和地區的借鏡和動力。近年讓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立法的突破點都是協助身患絕症、預期快將死亡(有些是6個月、有些是12個月內)的病人解除無法舒緩的痛苦。比起爭取廣泛的「死亡權」(right to die) ——即是不問客觀上是否預期將死、甚至不必患有不治之症,基於個人的自主權,也可以自決了結生命並且得到協助——聚焦在預期離死亡不遠的絕症或末期病人,無異較容易取得公眾以及政治上的支持。這樣聚焦立法協助末期病人死亡,是脫胎自美國俄勒岡州的《死亡與尊嚴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早於1997年開始實施) 。

筆者在《生命倫理的四季大廈》(香港三聯,2019) 書中有篇章談到,安樂死及醫師協助自殺並不只是哲學辯論,現實中的爭議有兩方面十分需要關注。其一是,在實施層面有無誤用濫用?監管是否敷衍了事?這在比利時有不少讓人不放心的情況,近年合法化的地區當中,美國夏威夷州(2019年實施) 在監管和統計紀錄上面也頗受批評。

提防不斷擴張範圍

另一關注點是,一旦打開了合法化之門,無論最先的許可範圍收得多窄,也很容易在進一步的政治遊說和法律挑戰底下,不斷地擴張範圍。特別在看重平等權利的國家,很難徹底反對一個遊說放寬限制的論點,即為何只有末期病者可以得到合法的協助解除痛苦?為何嚴重殘疾的病人不可以?進一步,為何不能自決的嚴重腦退化患者、法律上未能自決的兒童,不可以有同等權利?

加拿大的新近發展正是朝這方向走。加拿大從2016年起,通過合法化法案,,允許「可合理預期」死期的病人能得到醫師協助死亡,單純罹患精神疾病的患者和未屆疾病末期的病者則被排除在外。2019年魁北克省高等法院裁定這些規定違憲。今年3月,新法案將項規定取消,非末期的病患也可以得到醫師協助死亡。

在香港,安樂死合法化從來不是議題,西方國家的趨勢——假如已經可以說是「趨勢」的話——對我們是否無關痛癢?不一定。我注意新華社有報道,去年北京舉的全國行政協大會上,有委員認真提出,「我國應該開展安樂死合法化試點。」報道說這建議似乎有些「超前」,但仍然十分詳細地呈現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趙功民提出的主張。他承認,各國政府在安樂死立法後都面臨著很多具體操作上的難題,「目前我國對安樂死進行全國性立法,條件還不成熟。」但認為只有使安樂死立法後,才可在法律準繩和嚴格規定基礎上作強有力的管理。(「中國政府網」,6/12/2020;https://ppfocus.com/0/hi6902b27.html)

依筆者看,在家庭為本、尊重個人自主的意識較薄弱的社會,讓安樂死合法化會有多一重風險,就是病人會基於不想成為家庭負累,有壓力尋死。

Click here to download pdf

Click here to download image


Disclaimer

All views or opinions expressed in various interviews and articles belong to the individuals only, and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r opinions of the CUHK Centre for Bioethics.

安樂死合法化悄然推進?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6.12.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