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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捐贈範圍、認清法理精神: 器官捐贈普及化關鍵 黃維達醫生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8.04.2025)

黃維達醫生
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專業應用)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研究員(禮任)

一般人可能以為,在器官捐贈這件事上,末期器官衰竭病人一定是最大受益人,因為他們從已過世的病人身上,得到一個健全的器官,不單能免卻器官衰竭帶來的痛苦,還得到了一個重生機會,繼續生存下去;相反,器官捐贈者的至親,要面對家人突然離世的傷痛,還要在短時間內為離世至親作出器官捐贈的決定。

無論最後決定捐贈與否,都肯定是個傷心的過程;這兩種情況,一樂一悲,顯然是個極大的情感反差。

器官捐贈受贈一方當然值得欣喜,可是捐贈的一方,就只能換來傷痛難過嗎﹖離世者家人堅強地面對永遠失去至親的同時,還要為器官捐贈的事下決定,一點都不容易。筆者有一位朋友,她的女兒當年只有十多歲,在毫無先兆下因腦出血離世,可想而知身為母親的打擊有多大。

帶來重生希望

這個家庭最後決定把女兒部分器官捐贈出去,這個舉動成為了這位母親堅強面對喪女之痛的支柱,讓她感到女兒的器官在其他人身上繼續存活及發揮作用,不單幫助了別人,更讓她感到女兒的生命有一種無形的存在和延續,而並非完全消失,心靈上的痛苦亦稍能釋懷;原來,捐贈的一方,也可以與器官受贈者一樣,從器官捐贈過程中得到正面力量。

器官捐贈在醫院裏的死亡與重生中,擔當一個重要角色。當大家明白器官捐贈者及受贈者,都能從過程中得到益處後,器官捐贈的考慮及實踐,便有機會變得普及和恆常。這不單能為醫院裏部分承受不治之症病人的離世增添意義,亦可以為器官衰竭的病人帶來重生希望;現時,香港的器官捐贈個案,局限在腦死亡病人,如果要把器官捐贈普及化,應將考慮範圍擴展至心臟停頓死亡的病人,以及教育公眾及早進行器官捐贈的討論。

不合捐贈條件

每天在醫院裏離世的病人為數不少,願意接受器官捐贈的家庭亦不少,但為什麼只有很少合乎捐贈條件的個案﹖其中一個原因,香港現時並未跟上其他地區的做法,只局限地進行腦死亡後的器官捐贈。根據統計,在醫院內只有極少數病人因腦部創傷、缺血性或出血性中風,而引致嚴重腦創傷及最後的腦死亡;相反地,超過九成都是因病而導致器官功能衰竭,引致心臟停頓死亡,偏偏這種為數最多的死亡情況,卻不合乎能夠進行器官捐贈的條件。

當然,就算能讓心臟停頓死亡的離世者進行器官捐贈,醫療程序亦非常困難,既要遇上特定的合適臨床狀況,亦需要醫院各方面配合,還要在病者心臟停頓前開始與家屬討論,才能有足夠時間實行,或許最終只有一小撮個案有機會捐出器官,但總比現時限於腦死亡的極少數者為多。況且在世界各地(如內地、英國、澳洲、新加坡),都已為心臟停頓離世者安排器官捐贈,香港何不跟隨,擴大範圍,讓更多離世病者能以器官造福他人,或為其家屬帶來上述提及的無形安慰﹖現代香港社會多了生死教育,鼓勵大眾敞開心扉,討論死後的殯儀及安葬安排,對死亡的忌諱已有所減少。器官捐贈這個題,亦屬於生死教育範疇,可是許多人依然存有誤解,擔心過早討論捐贈器官,會影響醫護人員對垂危病人搶救的積極性;結果,醫護人員與家屬討論臨終病者的照顧方案時,會為了減少誤會,避免提及器官捐贈的考慮,這樣便錯失以器官捐贈成就身後美事的良機。

倫理法律規限

其實,基於醫學倫理及法律上的規限,器官捐贈只可在病人因病離世後才實行;換句話說,病人的離世絕對不能為了器官捐贈而發生,這才是合法和合於倫理。若大眾能認清器官捐贈的法理精神,接受醫護人員及早為垂危病者展開相關討論,能讓家屬得到充裕時間作出合適決定,更有助醫護人員爭取時間準備。

以上兩項建議同樣重要,必須同時進行,方能大大提升器官捐贈的機會。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權利決定及安排自己所擁有的一切,包括身體內的器官;因此,應該把自己是否願意在死後捐贈器官予有需要人士的想法,及早向家人表達出來,好讓日後失去至親的家屬,有信心為離世者表達願意捐贈的決定,讓死亡增添一份崇高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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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aimer

All views or opinions expressed in various interviews and articles belong to the individuals only, and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r opinions of the CUHK Centre for Bioethics.

擴展捐贈範圍、認清法理精神: 器官捐贈普及化關鍵 黃維達醫生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8.04.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