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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進行心肺復甦,需要病人家屬同意嗎? 黃維達醫生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9.04.2024)

黃維達醫生
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專業應用)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研究員(禮任)

「你想不想我盡力救你爸爸?」

「你想不想你媽媽心跳停頓的時候,我繼續幫她做急救? 」

在醫院裡,這是醫護人員每天難以啟齒的提問。被問的病人家屬通常只能模稜兩可地應對。這當然是難問難答,因為說不急救,就好像要放棄救治似的。事實真是如此?

每天有不少垂危病人,因為末期器官衰竭、末期癌症,或一些不能逆轉的嚴重疾病,接受着不必要的醫療程序,在醫院裏受着痛苦地離去。每一個病人入院的醫療目標,從來都是「得到診斷,將疾病醫好,重拾健康」,然而,有些病人在診斷或醫治期間,已經知道沒可能重回過往健康的狀況。這時醫療目標會從治癒轉為紓緩。如果醫護人員與病人家屬在醫療目標上能坦誠溝通,可以有效地為進出醫院的病人減少不必要之痛苦。

「不做心肺復甦?即是不救我的家人了?」這是大眾對不進行心肺復甦的直觀理解。心臟停頓是每一個嚴重疾病的必然終點,因此與病人或其家屬討論「當心臟停頓時不進行心肺復甦」,是常見的題目,所有醫院都有相關指引。可是,由於大眾對此常有誤解,醫患之間的討論欠全面或不夠坦誠,因而未能達致減少不必要醫療程序的目標。

建議是否難以接受

當末期病人了解病況而清楚表達放棄維生治療,或醫患已進行討論並預設了醫療指示,都屬於自主選擇;但當病人危殆而無法表達意願的時候,醫生便會以醫學倫理中「無效治療」的概念,考慮不進行心肺復甦。「無效治療」是指不能讓病人回復可接受的身體狀況之醫療程序。醫學上有清楚證據顯示,為心跳停頓的住院病人去進行心肺復甦,十居其九都不能重新啟動病人心跳,更遑論在病患回復心跳後,將使其心跳停頓的疾病醫治好。所以對大部分重症病者進行的心肺復甦法,都很可能是一項被醫生認為無效的治療。

判斷一個醫療程序是否有效,除了醫學上的判斷,也需要準確了解病人對疾病的治療、康復、甚至死亡的看法。病方有可能對疾病形成和預期發展不了解,或對醫療程序有過高期望,主觀願望與醫生的客觀醫學判斷不吻合時,便無法接納不進行心肺復甦法的建議,如果醫護人員為避免與病人家屬爭拗、被投訴、甚至引起法律訴訟,而進行早已知道不會成功的心肺復甦術,只會為病人帶來不必要痛苦。

選擇空間有限﹖

由於醫護人員在判斷無效醫療時,需要徵詢病方意見,大眾可能誤以為不進行心肺復甦需要病人或家人同意,甚至要簽署同意書。其實醫生提出不進行心肺復甦,是出於臨床醫學判斷。與病方討論是必須的,不過病方的同意並非法律或倫理上的硬性規定。這是基於「病人無權要求醫生進行一個無醫學需要的治療程序」的醫學倫理概念。以往的醫學法律案例判決顯示,醫生決定不為病人進行心肺復甦法,需要讓病方知道,並一起討論這個決定,但一般不會因為醫生未有徵得病方同意,便將這個決定判為醫療失誤。

說到底,很多醫學上的決定,並不常常存在許多可行的選擇。你可以想像,一個醫療決定如果能有多個選擇的話,便顯出這個決定的不確定性。進行生死攸關的醫學決定時,每位醫生都會盡量謹慎,因為心跳停頓而不急救,就等於死亡,所以只有確定進行急救依然不會讓病人回復心跳,或令病人康復到可接受的身體狀況時,醫生才會與病方提出不進行心肺復甦的建議。這個建議,是醫生經過深思熟慮後、無可奈何之下才提出的,病方可以視為一個選項,可是實際上選擇空間有限。

坦誠討論契機

由於「不進行心肺復甦」的實施引發過爭議,從而訂立了指引,因此引起了大眾及醫護人員的份外關注。其實,醫護人員需要與病方討論的,又豈止心跳停頓時是否進行心肺復甦呢?醫生真正要協助病方理解的,應該是疾病已經到達不可能以醫療方法來逆轉的地步,以及再沒回到可接受的健康狀況之真相。是否進行心肺復甦法的討論,乃醫患雙方坦誠討論的契機,通過相互了解,將醫療目標從治癒疾病,順利安穩地轉化為紓緩病徵的措施,才最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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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views or opinions expressed in various interviews and articles belong to the individuals only, and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r opinions of the CUHK Centre for Bioethics.

不進行心肺復甦,需要病人家屬同意嗎? 黃維達醫生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9.04.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