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生预作条例」灰色地带 区结成医生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11.02.2026)

区结成医生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顾问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简称「预作条例」)于2024年11月获立法会通过,预期于今年5月生效。之间有18个月准备期,让各界做培训、更新指引等。自2010年,医院管理局一直根据普通法惯例,让其病人在有需要时订立或签发预作决定文书。这包括「预设医疗指示表格」和「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DNACPR Order)。条例为这些指示赋予更清晰明确的法定地位。
这对晚期照顾者作医疗决定十分重要,因尊重病人选择,让他们在生命最后阶段毋须承受无意义治疗,无论在法律、伦理或感情上,都是「应然」的。
一长者在两年前签署预设医疗指示,近期器官衰竭住进医院。医生使用条例附列表格,为她重新确认并更新相关预作决定文书。病情稳定后,她出院回家。数天后,进入半昏迷,一切安排似乎已就绪。作为熟悉条例的我,理应心安,然而在这时刻却浮现不确定。在于:条例尚未正式生效,而她可能等不到那天。即使现时使用的是官方标准表格,这两份文书在法律上仍是根据普通法框架受理。
在通过条例时,立法会一并通过政府为相关法例作的相应修订。过往规定救护员要以复苏患者为优先;修订后,救护员在可依据DNACPR命令行事,避免病人临终时被动地接受急救。在18个月准备期,相信救护员急救程序指引也更新。
这段过渡期仍存灰色地带。若家中长者在临终时需召救护车,救护员会否毫不犹豫遵照DNACPR命令处理?个人认为,即使在准备期,救护员理应完全依DNACPR内容行事;但我亦理解,虽已使用法例中的表格,条例是尚未生效。普通法框架下原有不确定性仍存在?或救护员依新原则行事?这样的疑问或许并非只有我心中浮现。

免责声明
访谈和文章中所有观点或意见均属个人性质,并不代表香港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的立场或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