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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短缺 鼓励公开意向 自愿登记vs预设默许 孙思涵博士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23.09.2026)

孙思涵博士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助理讲师


今年6月和7月,香港医管局先后为两名在香港儿童医院留医的病童作公开呼吁:一名13岁女童急需心肺移植,另一名6个月大的男婴急需换心。

两人当时情况危殆,医管局在本地寻找合适器官同时,也向内地寻求协助。此类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关注:香港是否有足够多人愿意捐赠器官?

香港人体器官稀缺并非新问题,现今依然严重。香港2024年的遗体器官捐赠率,只有每百万人口4.1名捐赠者,在国际间属偏低水平。中央器官捐赠登记名册,截至今年7月底,约有42.3万人登记,相对香港人口只占一小部分。针对这问题,今年5月,立法会再度有议员提出,香港是否应把现行「自愿捐赠」(opt-in)改为「预设默许」(opt-out)。政府回应认为,社会尚未有充分共识,现阶段不宜以立法改变遗体器官捐赠模式。

在现行自愿捐赠制度下,一个人若没有主动登记,制度不会把他视作捐赠者。预设默许刚好相反:除非他生前明确拒绝,否则原则上会被视为同意捐赠。乍看之下,两者差别只是把预设答案由「不捐」改成「捐」。然而,真正困难的伦理问题是:当一个人根本没有回答时,他的沉默代表了什么?制度应该如何理解他的沉默?

沉默不等于同意

医疗上谈知情同意,通常要求一个人理解资讯、自愿选择,再清楚表达意愿。因此,反对预设默许的人担心,「我没有退出」未必等于「我愿意捐赠」。有人可能不了解制度,有人不知道如何退出,有人只是不愿谈死亡,也有人从来没有认真想过器官捐赠。如果制度把这些情况一概理解为同意,就可能把一个人的沉默,误当成他的「真正愿意」。

从这个角度看,自愿捐赠同样不是完全中立,因为没有登记,也不代表一个人反对捐赠,在2022年器官捐赠调查中,有六成人表示「未决定」。现行「自愿捐赠」制度,其实也替他们作了个预设:沉默者不会被视为捐赠者。换言之,只要制度存在预设选项,就难免影响最后结果。真正的问题或许不只是「哪个制度最能提高捐赠率」,也包括哪种安排最能促使市民认真作出自己的选择。

现时,即使市民已在中央名册登记,这项纪录只是表达意愿,并没有法律约束力。病人离世后,医护仍会征求家属同意,如家属反对,捐赠便不会进行。从家庭角度看,这不难理解。器官捐赠往往发生在突如其来的死亡后,家人可能还未接受亲人离世,便要在短时间内面对是否捐出器官的决定。从尊重死者自主的角度看,问题也随之出现:一个人生前已清楚表达的决定,为何在死后仍可被家人推翻?

让家人得知决定

相关调查也显示,死者生前是否曾清楚表达意愿,会明显影响家属决定。在2018至2022年的调查中,若死者生前已登记捐赠,52.4%受访者表示,会同意捐出其器官;若死者从未表态,愿意代为同意的比例只有15.9%。这组数字未必能回答家属应否有权否定死者生前的意愿,但至少说明,当死者从未表态时,家人往往更难替他作出捐赠决定。因此,比起单纯讨论制度应预设「捐」还是「不捐」,如何鼓励市民在生前清楚表达意愿,并让家人知道他的选择和支持其选择,或许同样重要。

笔者认为,无论维持现行「自愿登记」制度还是改为「预设默许」,单靠调整制度的选项,并不足以解决香港器官短缺问题。与其让市民保持沉默,再由制度代为解读其意愿,不如创造更多让公众主动选择的机会。例如透过合适的政府或医疗平台,定期邀请成年人表明并记录自身立场——无论是愿意、拒绝或暂未决定,并鼓励他们与家人坦诚沟通这选择。选择可以改变,重要的是曾经思考,并亲口说出答案。

器官捐赠之所以珍贵,在于一个人的死亡可以延续另一个人的生命。正因这份决定如此重大,我们更不应只追求登记数字。真正成熟的捐赠制度,不是替沉默预设答案,而是让个人的意愿能够被看见、被理解,并最终得到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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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短缺 鼓励公开意向 自愿登记vs预设默许 孙思涵博士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23.09.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