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一個人 製造一個病人 (明報 「周日話題」16.4.2017)

明報專訊】安娜的命不是自己的。

為了患有嚴重疾病的姊姊凱特才誕生到世上,13年來為延續另一個身體奉獻自己的血和肉,直到一天凱特出現腎衰竭,手術刀伸向自己內臟,安娜始站起來說不,控告父母侵害她的身體使用權。

美國小說家茱迪‧皮考特寫下《姊姊的守護者》探討生命倫理。現實中,社會對於器官捐贈者劃下一道界線,在香港,這條線是18歲,寫在《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下,原意是保障未成年人士,不讓現實中出現一個安娜;因為生命自主而平等,沒有誰必須要為誰犧牲。

但正如區結成醫生所說,沒有一條法例可以照顧到一千種可能,像今次,17歲零9個月大的長女,被還欠3個月距離的法定門檻擋下了捐肝救母的意願,天幸是星期四傳出消息,媽媽鄧桂思得到有心人捐出合適的肝臟,手術定下來,意外已掀起守法還是人命要緊的討論,哽在喉頭,有待下嚥。

「我覺得現在公眾的討論,似乎是有少少將兩件事混淆在一起去思考。」區結成醫生去年從醫管局退下火線,現為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他認為要討論18歲未滿的人是否有向其他人捐出器官的自主權前,先要看在一般醫療情况下,如何處理當事人未成年的情况。

「一般在普通法中,一名病人簽紙做手術或拒絕不做手術,也會有一個成年及未成年的分界線,但比如十六七歲,其實也有相當的心智可以理解關於自己的福祉的事情,那作為醫生便要好小心去聽那位少年的意見。」一般醫療情况,未成年人士需要父母簽紙,子女的意願便是一個附帶的知情同意,粗略地說,父母那份是大,子女那份是細:「但如果細的那一份堅決不肯做手術,醫生也無法縛你上牀,所以也要傾,反過來說,有些手術對於子女健康很重要,父母因為個人原因不肯簽紙,最極端的情况便是醫生去尋求法庭的declaration去進行手術。」

未成年 自主「受惠」 不可自主「犧牲」?

「出發點是個人對自己身體自主的概念,我自己的身體有病,我自己可不可以話到事?為什麼我要18歲才可以自主自己的身體,而我17歲半,我媽便可以因為迷信而為我拒絕一個手術?」將這一種自主權的概念套用到捐肝救母的事件上去考慮,便衍生了今天不少人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下稱「條例」)中18歲門檻的質疑:「但我剛才說的尊重青少年的自主權,是指在醫療上對他們身體有益的治療,今次講的是器官捐贈,是犧牲自己去幫助其他人,而且法例條文上限制了你可以考慮的空間,所以尊重自主的原則變成了不是絕對的,還要和其他事情一併考慮——當有一個法律好清楚,它的出發點是為了保護青少年時,法例的條例處理上便變成了是優先。」

區結成指,「條例」的背景是要保護青少年人,不會在心智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因受到他人、群眾壓力或情緒壓力,而要犧牲自己:「所以它寫到很嚴是有原因的,但現在掉返轉好像人人都覺得不應該寫得那麼嚴,這一點我不一定同意。」

他認為青少年容易受到各種情緒影響,未必能夠完全理解手術的風險:「切較大塊的肝有二百分之一的死亡率,那你說青少年也能夠理解二百分之一的死亡率大概是什麼,但後面還有十到二十多個百分比,會因為手術後整體健康受到影響,那便很難肯定捐贈者是不是能夠清楚了解。所以嚴厲一點去保護青少年,出發點沒錯,道理上也沒錯。」

法外有情 法不容改

他眼中,今次並不是個案和法例本身有衝突,而是法例因應其立法精神,不能處理到一千種可能,遇上了例外情况:「但醫生就是不能判斷什麼是例外情况,醫生不可以話,因為我同情這個人,今次便是例外,然後下次個醫生心腸硬一點,不同情另一個,便不是例外情况;今次是一個和媽咪很親近,媽咪又對她好好,好緊密的母女關係,但如果你換了另一種親屬關係,一種比較少少威嚴式一點的家長,會不會存在一種壓力,青少年必須要捐才能表示自己是孝順?那便會是一個完全不同的處境。」一句「難道守法比人命重要」說來輕淡,放在當事人身上是千斤重的考量。

他傾向在現行法例中尋找酌情的空間:「會不會在某一些情况之下,比如律政司是可以先indicate不會向醫療方提起訴呢?不是話將它(手術)合法化,而是在一些特殊個案中,不採取刑事行動。」但據了解律政司已表明,不能提前斷言沒有法律責任。食物及衛生局長高永文則在修例的建議上口頭開了綠燈,說考慮活體器官捐贈者的法定年齡能否更有彈性,例如由臨牀隊伍評估18歲以下的捐贈者,若心智和身體狀况適合,可給予人體器官移植委員會酌情權。

「我會非常謹慎地去考慮,為了單一個案的特殊情况而修改法例。」港大醫學倫理與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簡尚恆經常和學生說「hard cases make bad law」,他認為「條例」必須在鼓勵器官捐贈及保護未成年人士之中走找到一個恰當的界線:「如果不是18歲,那16歲又如何?或者14?12?到最後無論是修改法例,或改成給委員會有一個考慮的酌情權,也要指明某一個特定年齡人士作為器官捐贈者是過早,另一個考慮是,假如將酌情權交到委員會,無疑是將一個巨大和沉甸的負擔加諸他們身上,而無論他們作任何決定,也很容易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

法律如何與時並進又不忘初衷,要繼續探討;更正本清源的做法是推廣器官捐贈,建立可持續的機制,不要下次到了生死關頭,又從頭在法律、醫學倫理,青少年心智與意願的界線之間嘮叨一番。事實是本港的器官捐贈率一向偏低,2015年每百萬港人之中,只有5.8人死後捐出器官。於是,唯有多製造一個病人,去救一個人。

死後捐贈 個人vs.家屬死局

今次的換肝手術後,瑪麗醫院肝臟移植團隊召開記者會,其間透露其他醫院曾有腦幹死亡病人可捐屍肝,但因死者家屬反對未能成事,區結成早前出席一個大學研討會,討論焦點是器官捐贈除了純粹看個人意願,還是也要看家人意願:「這個問題是沒有結論的,不同價值觀有不同的立場,西方社會看重個人決定,我簽了器官捐贈卡,沒有反悔,死後大致上便是要尊重的。」香港目前採用「自願捐贈 」機制, 即使生前表明意願,但死後會否捐出器官,最終由家屬決定:「這是在醫學倫理常見的問題,視乎是一個家庭本位還是個人本位的社會;甚至在大陸,一個老人家80歲有癌症,也有好多討論認為不一定要告訴個病人,而是告訴家人。」

「香港因為是一個半現代化的社會,好多條例或精神接近現代商業社會多一點,但一去到家庭有好多意見時,又會遷就多一點家人看法。」政府早前建議將器官捐贈機制,由現時的「自願捐贈 」(opt-in)改為 「預設默許」(opt-out),假設所有市民均同意死後捐出器官,不同意者須在生前提出反對:「但又會有一些人說,你自己話不反對,但家人好反對又如何呢?到時又不用問屋企人?」

港大外科學系肝臟移植科主任盧寵茂在記者會上憤憤然呼籲,不忍將未成年人士變成器官捐贈者,不能輕忽對未成年的健康身體造成傷害,成年人又該如何覺悟?

文﹕梁仲禮

編輯﹕何敏慧

原載 《明報》( 「周日話題」,2017年4月16日, 副刊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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