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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後介入靈性關懷思考 重建「我要活下來」信念 孫思涵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14.01.2026)
孫思涵博士   中大生命倫理學中心助理講師   踏入新一年,我們依然不能忘記去年11月26日那場大火。過百人確認喪生,還有遺體身份未明,數以千計居民失去住所。火災發生後,許多機構與義工團體迅速行動,為受災居民提供緊急物資、臨時安置和心理輔導。   除了這些生活與情緒支援,大災難也提醒我們:面對突如其來的失去,人們不僅需要生存援手與情緒慰藉,也需要能和內心深處的痛苦、迷惘和價值崩潰的對話空間。這或是「靈性關懷」(Spirit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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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能逃離存在危機嗎? 劉善雅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17.12.2025)
鍾一諾教授 中大生命倫理學中心聯席總監   不久前,我們的生命倫理學中心與美國哈佛大學倫理學中心,合辦名為「環球生命倫理:亞洲與西方的觀點融匯」研討會,這也為兩個研究中心雙雙迎來十周年慶典,見證推動跨學科、跨文化生命倫理對話的首個十年。   會上,筆者以荷里活電影《別告訴她》(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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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電影帶出臨終倫理啟示 拆解「善意謊言」中西文化 鍾一諾教授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19.11.2025)
鍾一諾教授 中大生命倫理學中心聯席總監   不久前,我們的生命倫理學中心與美國哈佛大學倫理學中心,合辦名為「環球生命倫理:亞洲與西方的觀點融匯」研討會,這也為兩個研究中心雙雙迎來十周年慶典,見證推動跨學科、跨文化生命倫理對話的首個十年。   會上,筆者以荷里活電影《別告訴她》(The...
「科技中立論」適用於人工智能嗎_(HKEJ 生命倫理線 22.10.
「科技中立論」適用於人工智能嗎? 區結成醫生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2.10.2025)
區結成醫生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顧問   ChatGPT流行前,讀到一篇生命倫理學文章,作者關注人工智能對人類的衝擊,說AI不是一種科技而已,若仍以「科技中立論」看待,將是嚴重錯誤。   「科技中立論」主張科技非善亦非惡,取決於人類如何使用,只要監管得宜,可為社會帶來好處,最佳例子是「基因剪刀」CRISPR技術,為基因編輯打開大門,在分子層面執行明確指定的任務(切割或編輯DNA序列),應用於基因治療潛力巨大;但亦可用於增強人類能力,改變生殖細胞系(改變人種),這就有重大爭議。   套用到人工智能,傳統的科技管治遇上多重挑戰。AI具有多項超越傳統科技的特性,包括可自行依情景作判斷決定的「能動性」,以至令人驚奇的「自主性」。基於深度學習的模型不依靠具體編程指示,其演算法毋須人類邏輯,「黑箱」特性是強項也是難以管治之處。   AI的威力還在於擴散性。人們毋須訓練就可直接使用,不問年齡也沒心理健康風險評估;一件玩具放在超市銷售,也要經過安全測試,AI的創新卻不可能受制於繁複的傳統產品安全審查。   人工智能不是單一的應用科技,亦是未來的基礎設施。作為資料中介或決策中樞,將被整合到社會關鍵基礎(金融、司法、醫療等)。治理人工智能不能只在逐一應用場景監管,須充分考量它作為「結構性技術」的角色。在社會層面,人工智能是文化再塑的革命,能改變訊息流、信任機制、勞動分工與權力關係,這些變化蘊含道德與政治問題,大大超越中立工具的前設。  
家人放下糾結_靜心應對如何善終(HKEJ 生命倫理線 24.09
家人放下糾結 靜心應對如何善終 區結成醫生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4.09.2025)
區結成醫生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顧問 上月底應邀在「毋忘愛」社區生死教育講座「死亡咖啡室」...
醫療人工智能面對重大挑戰:如何讓AI符合人類價值觀?(HKEJ 生命倫理線 18.08
醫療人工智能面對重大挑戰:如何讓AI符合人類價值觀? 區結成醫生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18.08.2025)
病理學家應承擔道德責任嗎 (HKEJ 生命倫理線 21.7
專業判斷影響終止懷孕 病理學家應承擔道德責任嗎? 董咚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1.07.2025)
董咚博士 中文大學賽馬會公共衛生及基層醫療學院助理教授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研究員(禮任)   最近,一位基因病理學家朋友,向我傾訴一個令他深感掙扎的倫理困境。他獲派負責一項產前基因檢測,以判定一名胎兒是否帶有 BRCA2 突變,這項檢測的起因,是胎兒父親偶然發現是 BRCA2 突變帶因者,雖然未出現癌症徵兆,臨床遺傳科醫生仍建議他們做緊急產前檢測。這對夫婦知情後同意測試,並表示若胎兒確認為帶因者,他們會考慮終止懷孕。   根據香港法例,24周前合法終止妊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之一:懷孕會嚴重影響孕婦身心健康,或胎兒出生後極可能嚴重殘障。然而,BRCA2通常在成年後才可能發病,不屬「嚴重殘障」範圍,故終止妊娠理由多依靠孕婦的「精神健康受損」。孕婦的精神壓力如何認定,很大程度取決於臨床溝通的引導方式。病理學家並不參與這個環節,無法知道夫婦最終決定是否基於真實的焦慮,他深感不安,卻必須執行檢測。   這一個案引發兩大值得深思的問題:一、基因病理學家等實驗室專業人員,在生殖決策中應否被視為倫理利害關係人?若檢測可能導致終止懷孕,他們應承擔多少道德責任?二、面對倫理困境時,機構及專業團體應如何設計制度與守則,支援實驗室專業人員?   專業知識淪工具化 我們經常將生殖決策視為家庭與臨床醫師之間的互動,卻忽略了其他重要角色,例如執行檢測的基因病理學家。儘管他們不直接參與病人諮詢,但他們的工作深具倫理意涵。若從康德的義務倫理學(Deontology)觀點出發,將基因病理學家視為純粹技術工具,是對其專業尊嚴的嚴重侵犯。康德認為,人不應該僅當作手段使用,而應被尊重為目的本身。在此個案中,這位病理學家被迫服從決策流程,無法表達個人倫理立場,其專業知識被制度工具化,喪失了作為一位道德行動者的自主性。   當然,也有反對觀點認為,病理學家應保持專業中立,僅按指示執行檢測;且生殖自主屬於父母,不應受檢測人員干預。然而,即使病理學家非直接決策者,他們的工作亦不可避免地承載倫理後果;所謂專業中立不意味放棄道德判斷,當某項檢測涉及重大道德疑慮時,專業人員理應享有「良知拒絕權」,否則,其他參與者將被剝奪道德考量空間,違背義務倫理基本精神。   也有聲音主張,應以保障父母的生殖自主為優先,否則就會構成不必要的限制與干預。父母獲取胎兒的基因資訊,難道不是生殖自主的權利?不予協助可能對他們構成情緒負擔,妨礙作出自主決策。然而,生殖自主權不能脫離社會脈絡,醫學倫理的核心不只在於個人權利,也包含互依關係與共享責任。在此個案中,道德壓力並非僅存在於家庭與臨床諮詢之間,也存在於實驗室與臨床體系的交界。生殖基因檢測不應被視為「臨床下單、實驗室執行」的單向流程,而應容許互動,讓所有參與者皆擁有倫理表達與參與的空間。   設立倫理審查機制 關係倫理學(Rel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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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背反」相互矛盾 談惡劣環境下生育自由 鍾偉岸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3.06.2025)
鍾偉岸博士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二律背反」(Antinomy)是康德 (Immanu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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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黑鏡》看醫療道德 人類掌握科技 抑或被科技禁錮? 劉善雅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6.05.2025)
劉善雅博士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聯席總監   人類大腦是科學家極為着迷的研究領域。與身體其他器官及組織不同,大腦結構非常複雜,具有不規則形狀,以及不同層面的無數連接,這使得研究和觀察十分困難。   傳統病理研究只能從屍體解剖(Post-mortem)着手,現代的腦功能檢查亦只是以間接方式如腦電圖、功能性磁力共振造影等觀察大腦活動;新近發展或者有突破的可能。   近期聽了一些演講,分別有關大腦的空間映射與導航系統(Spa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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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捐贈範圍、認清法理精神: 器官捐贈普及化關鍵 黃維達醫生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8.04.2025)
黃維達醫生 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專業應用)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研究員(禮任) 一般人可能以為,在器官捐贈這件事上,末期器官衰竭病人一定是最大受益人,因為他們從已過世的病人身上,得到一個健全的器官,不單能免卻器官衰竭帶來的痛苦,還得到了一個重生機會,繼續生存下去;相反,器官捐贈者的至親,要面對家人突然離世的傷痛,還要在短時間內為離世至親作出器官捐贈的決定。 無論最後決定捐贈與否,都肯定是個傷心的過程;這兩種情況,一樂一悲,顯然是個極大的情感反差。 器官捐贈受贈一方當然值得欣喜,可是捐贈的一方,就只能換來傷痛難過嗎﹖離世者家人堅強地面對永遠失去至親的同時,還要為器官捐贈的事下決定,一點都不容易。筆者有一位朋友,她的女兒當年只有十多歲,在毫無先兆下因腦出血離世,可想而知身為母親的打擊有多大。 帶來重生希望 這個家庭最後決定把女兒部分器官捐贈出去,這個舉動成為了這位母親堅強面對喪女之痛的支柱,讓她感到女兒的器官在其他人身上繼續存活及發揮作用,不單幫助了別人,更讓她感到女兒的生命有一種無形的存在和延續,而並非完全消失,心靈上的痛苦亦稍能釋懷;原來,捐贈的一方,也可以與器官受贈者一樣,從器官捐贈過程中得到正面力量。 器官捐贈在醫院裏的死亡與重生中,擔當一個重要角色。當大家明白器官捐贈者及受贈者,都能從過程中得到益處後,器官捐贈的考慮及實踐,便有機會變得普及和恆常。這不單能為醫院裏部分承受不治之症病人的離世增添意義,亦可以為器官衰竭的病人帶來重生希望;現時,香港的器官捐贈個案,局限在腦死亡病人,如果要把器官捐贈普及化,應將考慮範圍擴展至心臟停頓死亡的病人,以及教育公眾及早進行器官捐贈的討論。 不合捐贈條件 每天在醫院裏離世的病人為數不少,願意接受器官捐贈的家庭亦不少,但為什麼只有很少合乎捐贈條件的個案﹖其中一個原因,香港現時並未跟上其他地區的做法,只局限地進行腦死亡後的器官捐贈。根據統計,在醫院內只有極少數病人因腦部創傷、缺血性或出血性中風,而引致嚴重腦創傷及最後的腦死亡;相反地,超過九成都是因病而導致器官功能衰竭,引致心臟停頓死亡,偏偏這種為數最多的死亡情況,卻不合乎能夠進行器官捐贈的條件。 當然,就算能讓心臟停頓死亡的離世者進行器官捐贈,醫療程序亦非常困難,既要遇上特定的合適臨床狀況,亦需要醫院各方面配合,還要在病者心臟停頓前開始與家屬討論,才能有足夠時間實行,或許最終只有一小撮個案有機會捐出器官,但總比現時限於腦死亡的極少數者為多。況且在世界各地(如內地、英國、澳洲、新加坡),都已為心臟停頓離世者安排器官捐贈,香港何不跟隨,擴大範圍,讓更多離世病者能以器官造福他人,或為其家屬帶來上述提及的無形安慰﹖現代香港社會多了生死教育,鼓勵大眾敞開心扉,討論死後的殯儀及安葬安排,對死亡的忌諱已有所減少。器官捐贈這個題,亦屬於生死教育範疇,可是許多人依然存有誤解,擔心過早討論捐贈器官,會影響醫護人員對垂危病人搶救的積極性;結果,醫護人員與家屬討論臨終病者的照顧方案時,會為了減少誤會,避免提及器官捐贈的考慮,這樣便錯失以器官捐贈成就身後美事的良機。 倫理法律規限 其實,基於醫學倫理及法律上的規限,器官捐贈只可在病人因病離世後才實行;換句話說,病人的離世絕對不能為了器官捐贈而發生,這才是合法和合於倫理。若大眾能認清器官捐贈的法理精神,接受醫護人員及早為垂危病者展開相關討論,能讓家屬得到充裕時間作出合適決定,更有助醫護人員爭取時間準備。 以上兩項建議同樣重要,必須同時進行,方能大大提升器官捐贈的機會。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權利決定及安排自己所擁有的一切,包括身體內的器官;因此,應該把自己是否願意在死後捐贈器官予有需要人士的想法,及早向家人表達出來,好讓日後失去至親的家屬,有信心為離世者表達願意捐贈的決定,讓死亡增添一份崇高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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