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判斷影響終止懷孕 病理學家應承擔道德責任嗎? 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3.06.2025)

董咚博士

中文大學賽馬會公共衛生及基層醫療學院助理教授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研究員(禮任)

 

最近,一位基因病理學家朋友,向我傾訴一個令他深感掙扎的倫理困境。他獲派負責一項產前基因檢測,以判定一名胎兒是否帶有 BRCA2 突變,這項檢測的起因,是胎兒父親偶然發現是 BRCA2 突變帶因者,雖然未出現癌症徵兆,臨床遺傳科醫生仍建議他們做緊急產前檢測。這對夫婦知情後同意測試,並表示若胎兒確認為帶因者,他們會考慮終止懷孕。

 

根據香港法例,24周前合法終止妊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之一:懷孕會嚴重影響孕婦身心健康,或胎兒出生後極可能嚴重殘障。然而,BRCA2通常在成年後才可能發病,不屬「嚴重殘障」範圍,故終止妊娠理由多依靠孕婦的「精神健康受損」。孕婦的精神壓力如何認定,很大程度取決於臨床溝通的引導方式。病理學家並不參與這個環節,無法知道夫婦最終決定是否基於真實的焦慮,他深感不安,卻必須執行檢測。

 

這一個案引發兩大值得深思的問題:一、基因病理學家等實驗室專業人員,在生殖決策中應否被視為倫理利害關係人?若檢測可能導致終止懷孕,他們應承擔多少道德責任?二、面對倫理困境時,機構及專業團體應如何設計制度與守則,支援實驗室專業人員?

 

專業知識淪工具化

我們經常將生殖決策視為家庭與臨床醫師之間的互動,卻忽略了其他重要角色,例如執行檢測的基因病理學家。儘管他們不直接參與病人諮詢,但他們的工作深具倫理意涵。若從康德的義務倫理學(Deontology)觀點出發,將基因病理學家視為純粹技術工具,是對其專業尊嚴的嚴重侵犯。康德認為,人不應該僅當作手段使用,而應被尊重為目的本身。在此個案中,這位病理學家被迫服從決策流程,無法表達個人倫理立場,其專業知識被制度工具化,喪失了作為一位道德行動者的自主性。

 

當然,也有反對觀點認為,病理學家應保持專業中立,僅按指示執行檢測;且生殖自主屬於父母,不應受檢測人員干預。然而,即使病理學家非直接決策者,他們的工作亦不可避免地承載倫理後果;所謂專業中立不意味放棄道德判斷,當某項檢測涉及重大道德疑慮時,專業人員理應享有「良知拒絕權」,否則,其他參與者將被剝奪道德考量空間,違背義務倫理基本精神。

 

也有聲音主張,應以保障父母的生殖自主為優先,否則就會構成不必要的限制與干預。父母獲取胎兒的基因資訊,難道不是生殖自主的權利?不予協助可能對他們構成情緒負擔,妨礙作出自主決策。然而,生殖自主權不能脫離社會脈絡,醫學倫理的核心不只在於個人權利,也包含互依關係與共享責任。在此個案中,道德壓力並非僅存在於家庭與臨床諮詢之間,也存在於實驗室與臨床體系的交界。生殖基因檢測不應被視為「臨床下單、實驗室執行」的單向流程,而應容許互動,讓所有參與者皆擁有倫理表達與參與的空間。

 

設立倫理審查機制

關係倫理學(Relational ethics)強調倫理決策源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與互動,而非孤立的個體選擇。在這種觀點下,基因病理學家的道德立場並非無關緊要,而應納入整個倫理討論的核心;他們不是附屬角色,而是生殖決策倫理網絡中的一員。

 

本案真正的問題:制度是否有權迫使一位專業人士違背自己的道德信念?若某項檢測缺乏清晰醫療目的,或明顯與執行者的倫理信念衝突,就不應強迫其無條件服從。醫學倫理中的自主性,不應只屬於病人,而應涵蓋所有參與者。

 

總結而言,專業中立與病人自主的原則值得維護,但這些原則不應排除其他參與者的倫理關注。當基因檢測牽涉到可能因成人期發病風險而終止懷孕的抉擇時,我們必須承認其中的倫理複雜性,並賦予相關者適當的倫理參與空間。制度對基因病理學家道德掙扎的忽視,暴露出醫療倫理上的漏洞。這些道德壓力並非一人之錯,而是制度之責。透過制度層面的改革,例如設立倫理審查機制、明確的臨床指引,以及對良知拒絕的保障,可以切實地支持每一位醫療工作者的道德完整性。我們應從制度設計與文化結構著手,紓緩道德壓力,建立醫療專業的倫理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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