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意氣墮胎個案談論「生育自主」爭議 鍾偉岸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9.12.2024)

鍾偉岸博士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博士後研究員

 

設想有這樣一對恩愛夫妻,他們在組織家庭幾年後,本着共同意願決定生養一個孩子。女方順利地懷孕,妊娠。這期間,他們因為事業發展上的分歧大吵一場。女方一時意氣之下獨自去醫院做了墮胎手術。因為這次吵架,她突然覺得丈夫面目可憎,以至於不想懷有他的骨肉。妻子從醫院回家後,丈夫本來準備了一頓豐盛晚餐想跟妻子和好。當他得知妻子瞞著他去醫院墮胎,頓時心灰意冷,婚姻也因此走到了盡頭……

 

香港法例只容許與健康問題相關的墮胎,例如嚴重畸胎或孕婦生病。在墮胎法例更寬鬆的國家,婦女擁有生育自主權(Reproductive autonomy),像這名妻子的做法,純粹是個人抉擇,被視為無可厚非。生育自主權意味着,當胎兒並未成形,且尚未獲得法律認可的人格狀態前,婦女擁有完全的自由去決定怎樣處置腹中胎兒,正如她們擁有完全的自由去決定怎樣處置自己身體上的其他組織(如指甲、頭髮)。相反,如果女人的生育自由要受到男人干涉,那麼她的身體便不再屬於她們自己,而是淪為父權社會的生育工具。

 

儘管如此,可能多數人仍然覺得案例中的女方做法存在問題,這就需要我們反思:當我們談論生育自主時,我們談論什麼?

 

兩種權利

人權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自然權利(Natural right),另一種是具體權利(Specific right)。自然權利是指,幾乎任何情況下,這些權利都只能給人帶來好處,而不會帶來壞處,比如言論自由權,遷徙權,健康權,生命權等。我們很難想像一個人擁有生命健康或基本言論自由會給他人帶來危害。具體權利是指,這些權利既給人帶來好處,也會給人帶來壞處,我們依據具體情況經過審慎計算,得出好處大於壞處,所以承認這些權利。典型例子有吸煙權和飲酒權,無論吸煙還是飲酒都有害健康,但是禁止吸煙或飲酒帶來的壞處更大,比如美國在禁酒時期所衍生的黑市和暴力犯罪事件,所以人們擁有吸煙權和飲酒權。

 

那麼生育自主權是自然權利還是具體權利呢?很顯然,生育自主能給人帶來好處,比如讓男女地位更加平等,讓人能更加合理地規劃自己的家庭,使人能更好地對後代負責。但是,生育自主也會孕育潛在危害,比如有人會利用生育自主進行選擇性墮胎(Selective abortion),他們只為保留自己所期待的胎兒性別、膚色和人種,從而實現社會達爾文主義式的淘汰。儘管如此,生育自主在很多具體情況下帶來的好處多於壞處。因此,這種權利值得被尊重。

 

作為具體權利的生育自主

既然生育自主是一種具體權利而非自然權利,那麼我們需要反思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這種權利是否應該受到鼓勵或政治宣傳?尊重一個人的權利,不代表我們應該鼓勵這個人去行使這項權利。尊重人權,意味着我們不去干涉別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然而,鼓勵一個人去行使權利,則意味着我們採取積極動作,去推動別人行使權利的意志。我不反對自然權利應該受到鼓勵,但是鼓勵人們去行使具體權利則是另一回事。正如人們的吸煙權和飲酒權應該受到尊重,不代表政府要宣傳鼓勵這種權利。生育自主作為一種具體權利,是在具體情況下,對其利弊進行權衡之後的結果。宣傳這種權利不僅會增加好處,也會增加壞處,甚至使壞處增加的規模大於好處,從而改變整體局面。

 

第二,多元社會的基石是保證人口可持續發展。如果一個多元社會不能保證人口可持續發展,反而面臨人口逐年銳減危機,又或者這個國家不得不從敵視多元化的神權國家大量輸入移民以補充勞力不足,試問這時談論多元化的生育自主還有意義嗎?生育自主是社會多元發展的結果,因為在一個男女平等的社會,不僅男人享有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女人對自己身體的自主權也應受到同等尊重。然而,如果行使生育自主權導致墮胎氾濫,以致社會出現人口銳減危機,那麼多元社會發展便會陷入自相矛盾中。此時此刻,適度回歸傳統的家庭觀念未必是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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