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有病,員工吹哨?
在臺北一個生命倫理座談上,我們從賀建奎的基因編輯嬰兒案例談到研究人員的失德行為,以及倫理教育的重要性。然後,我們討論為什麼單是倫理教育並不足以規範專業道德。一位來自愛丁堡的講者深思熟慮,輕聲提出一個問題:在你們的醫療體系中,最困擾醫生和護士的道德兩難處境(ethical dilemma)是什麼?我馬上想到,在香港的公共醫療,這一定與人手和病床資源有關:醫護人員內心掙扎,不能提供真正優質的照顧。她說,在英國的衛生服務調查中,最令醫生和護士掙扎的道德兩難常常 是:工作中遇見不公與失德的事,要不要主動「吹哨」(whistleblowing) 揭發?
她的意思是,任何機構都有害群之馬,問題是為什麼不當行為容易被忽視?單靠倫理教育不行,要讓毛病呈現出來,才可改進。不當行為可能是隱蔽的,並不常是昭然若揭;當然有時也是因為機構選擇對它們視而不見。光是教育員工做正當的事是不夠的,人性不全是正直。機構應該為人員建立一種安全感,可以直言不諱地反對不良行為,甚至在某些情況下需要挑戰上級的權威,質疑機構的主流文化。
這是一個絕不簡單的問題。從實際角度考慮,機構很難無條件地鼓勵員工的吹哨行為。機構爆出醜聞總是令人尷尬,有時嚴重損害公眾信心。而且,管理層會想,人誰無過?如果員工不斷互相挑剔指責,有什麼看不順眼就告密檢舉,軍心動搖怎能作戰?大局為重,難免有時要護短,不能讓內部鬥爭絆手絆腳。有些管理層心知,鬆散和不規矩的行為在艱難的操作環境中也是潤滑劑。如果一切都要依足程序的話,繃緊的員工會不會受不了?
吹哨甚艱難
從倫理角度考慮,員工要作出決定吹哨,揭露黑幕,即使在合理的機構中也是充滿掙扎,甚為艱難。有兩種價值觀是互相衝突的:一邊是公平正義,一邊是傳統的忠誠。中國人的文化在往往對人不對事,把忠誠看得特別重,告密的人是「金手指」。還有更多貶損名詞:「二五仔」、「篤背脊」、「篤灰」,全都會令人不齒。這背後也有一重中國文化脈絡:歷史上的政治告密常是挾帶著惡劣用心。人們怎能假設吹哨告密的人全是秉持公義,絕無私心私怨?
因此,從忠誠的價值觀出發,檢舉是痛苦的決定,尤其是所揭露的事情是指控自己的機構正在損害公眾利益。如果大多數同事也是把機構的利益放在前面,公眾利益放在次要,那麼吹哨者就可能承受排擠、解僱,甚至人身安全遭到威脅的後果。
2003 年沙士期間,蔣彥永醫生向媒體揭發中國沙士感染情況遠比官方數字嚴重, 這促使中國政府與世界衞生組織專家合作,令疫情得以控制。他在解放軍總醫院工 作,有人民解放軍少將軍階,但後來仍受到很大的壓力,有消息指他一度被監視居 住。
在國際新聞,最知名的「吹哨者」當然是斯諾登(Edward Snowden)。他因揭發美國國家安全局的電子監聽計劃而被美國政府通緝。違反國家安全局的保密規定是刑事罪行,但是多數公眾認為他做了一件正義的事。網媒有文章以此為話頭,指出「斯諾登曾在香港匿藏近一個月;但諷刺的是,香港並沒有專門法例為吹哨者提供保障。這與國際的趨勢大相逕庭。」(〈訂定「吹哨者」揭密法 保障公眾利益〉,「評
台」,25/12/2016。)
立法保護吹哨者?
文章列舉,美國 1989 年的「揭弊者保護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強調禁止報復,機構要建立進行調查的機制,與處理吹哨者一旦被報復的申訴機制;2015 年 5 月台灣通過的《聯合國反貪腐公約施行法》明確提及應保護檢舉人。在香港,立法會議員梁繼昌曾草擬《2016 年公共利益披露條例草案》,提出應保護因公眾利益而披露資料的僱員,讓僱員毋須承擔任何民事法律責任、禁止僱主解僱或歧視。這草案最後在立法會不了了之。
斯諾登與蔣彥永醫生的吹哨事件都是特大的事件,一般機構例如醫療機構面對的挑戰未必是特大黑幕醜聞,更多的是有沒有容忍慣常的專業不良行為,例如欺凌同 事、疏忽病人;有沒有大事化小,讓不良行為成為常態。每次出現「害群之馬」都是一個警報,提醒機構要審視既有的工作文化。要提防:「害群之馬」未必是單獨行 事。
我在醫院管理局工作時,曾參與討論如何制定可行的舉報政策。這很不容易。 如上述,對被舉報的人員公平也很重要,界定具體的檢舉是否關乎公眾利益也要合理。
一點觀察是,在現實管理中,一家醫院(或一個部門)如果保持開明態度,聽取批評和回饋時不是先行護短,那麼員工反而較少需要訴諸告密。 在管理上階級分明的威權文化,言路不暢,員工反而更多地通過匿名管道舉報而糾纏不清。有些文獻認為,
「吹哨」的定義其實可以從寬:員工敢公開提出關注,促進改革,也可以視為「吹哨」。善意的吹哨應該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