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有病,员工吹哨?(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9.9.2019)

机构有病,员工吹哨?

在台北一个生命伦理座谈上,我们从贺建奎的基因编辑婴儿案例谈到研究人员的失德行为,以及伦理教育的重要性。然后,我们讨论为什么单是伦理教育并不足以规范专业道德。一位来自爱丁堡的讲者深思熟虑,轻声提出一个问题:在你们的医疗体系中,最困扰医生和护士的道德两难处境(ethical dilemma)是什么?我马上想到,在香港的公共医疗,这一定与人手和病床资源有关:医护人员内心挣扎,不能提供真正优质的照顾。她说,在英国的卫生服务调查中,最令医生和护士挣扎的道德两难常常 是:工作中遇见不公与失德的事,要不要主动「吹哨」(whistleblowing) 揭发?

她的意思是,任何机构都有害群之马,问题是为什么不当行为容易被忽视?单靠伦理教育不行,要让毛病呈现出来,才可改进。不当行为可能是隐蔽的,并不常是昭然若揭;当然有时也是因为机构选择对它们视而不见。光是教育员工做正当的事是不够的,人性不全是正直。机构应该为人员建立一种安全感,可以直言不讳地反对不良行为,甚至在某些情况下需要挑战上级的权威,质疑机构的主流文化。

这是一个绝不简单的问题。从实际角度考虑,机构很难无条件地鼓励员工的吹哨行为。机构爆出丑闻总是令人尴尬,有时严重损害公众信心。而且,管理层会想,人谁无过?如果员工不断互相挑剔指责,有什么看不顺眼就告密检举,军心动摇怎能作战?大局为重,难免有时要护短,不能让内部斗争绊手绊脚。有些管理层心知,松散和不规矩的行为在艰难的操作环境中也是润滑剂。如果一切都要依足程序的话,绷紧的员工会不会受不了?

吹哨甚艰难

从伦理角度考虑,员工要作出决定吹哨,揭露黑幕,即使在合理的机构中也是充满挣扎,甚为艰难。有两种价值观是互相冲突的:一边是公平正义,一边是传统的忠诚。中国人的文化在往往对人不对事,把忠诚看得特别重,告密的人是「金手指」。还有更多贬损名词:「二五仔」、「打小报告」、「笃灰」,全都会令人不齿。这背后也有一重中国文化脉络:历史上的政治告密常是挟带着恶劣用心。人们怎能假设吹哨告密的人全是秉持公义,绝无私心私怨?

因此,从忠诚的价值观出发,检举是痛苦的决定,尤其是所揭露的事情是指控自己的机构正在损害公众利益。如果大多数同事也是把机构的利益放在前面,公众利益放在次要,那么吹哨者就可能承受排挤、解雇,甚至人身安全遭到威胁的后果。

2003 年沙士期间,蒋彦永医生向媒体揭发中国沙士感染情况远比官方数字严重, 这促使中国政府与世界卫生组织专家合作,令疫情得以控制。他在解放军总医院工 作,有人民解放军少将军阶,但后来仍受到很大的压力,有消息指他一度被监视居 住。

在国际新闻,最知名的「吹哨者」当然是斯诺登(Edward Snowden)。他因揭发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电子监听计划而被美国政府通缉。违反国家安全局的保密规定是刑事罪行,但是多数公众认为他做了一件正义的事。网媒有文章以此为话头,指出「斯诺登曾在香港匿藏近一个月;但讽刺的是,香港并没有专门法例为吹哨者提供保障。这与国际的趋势大相径庭。」(〈订定「吹哨者」揭密法 保障公众利益〉,「评

台」,25/12/2016。)

立法保护吹哨者?

文章列举,美国 1989 年的「揭弊者保护法」(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强调禁止报复,机构要建立进行调查的机制,与处理吹哨者一旦被报复的申诉机制;2015 年 5 月台湾通过的《联合国反贪腐公约施行法》明确提及应保护检举人。在香港,立法会议员梁继昌曾草拟《2016 年公共利益披露条例草案》,提出应保护因公众利益而披露资料的雇员,让雇员毋须承担任何民事法律责任、禁止雇主解雇或歧视。这草案最后在立法会不了了之。

斯诺登与蒋彦永医生的吹哨事件都是特大的事件,一般机构例如医疗机构面对的挑战未必是特大黑幕丑闻,更多的是有没有容忍惯常的专业不良行为,例如欺凌同 事、疏忽病人;有没有大事化小,让不良行为成为常态。每次出现「害群之马」都是一个警报,提醒机构要审视既有的工作文化。要提防:「害群之马」未必是单独行 事。

我在医院管理局工作时,曾参与讨论如何制定可行的举报政策。这很不容易。 如上述,对被举报的人员公平也很重要,界定具体的检举是否关乎公众利益也要合理。

一点观察是,在现实管理中,一家医院(或一个部门)如果保持开明态度,听取批评和回馈时不是先行护短,那么员工反而较少需要诉诸告密。 在管理上阶级分明的威权文化,言路不畅,员工反而更多地通过匿名管道举报而纠缠不清。有些文献认为,

「吹哨」的定义其实可以从宽:员工敢公开提出关注,促进改革,也可以视为「吹哨」。善意的吹哨应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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