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免於「被急救」 台港大不同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11.9.2017)

免於「被急救」:台灣與香港對晚期病人的保障

台灣在2016年1月公布了《病人自主權利法》,將於2019年實施。此法例爲「預立醫療決定」 (香港稱爲「預設醫療指示」) 確立了法律效力,大大改進了台灣晚期病人對維生治療的抉擇權。台灣這一次法律改革,是有其獨特背景的;香港近年亦漸見有關「預設醫療指示」的討論,陸續有病人使用。對照兩地,可以比較清楚地見到其中的倫理問題和法律考量。

關鍵的倫理焦點是:現代醫療科技發達,即使疾病已到晚期,很多時還可以用維持生命治療(以下簡稱「維生治療」)延長生命。到病人病危,提供人工呼吸,心肺復甦術等「急救」 程序是基本常規。問題是,若疾病本身不能逆轉,「急救」只是延長死亡過程,不單增加病人痛楚,更可能是沒有意義,甚至損害人格尊嚴。尊重病人自主既然是重要的倫理原則,那麼病人理應有話事權,拒絕接受對他們無意義的維生治療,包括免於「被急救」。問題是:病人能「話事」嗎?

台灣《病人自主權利法》的法案提案人是立法委員楊玉欣。她接受網上《康健》雜誌訪問說,「我們平常可以決定吃什麼、穿什麼、決定跟誰結婚,為什麼變成病人就失去了自主權?常是醫生、家屬替病人決定,病人的意願很少有機會表達,遑論受到尊重。」她推動法案,除了希望確保病人有知情、選擇與決定醫療選項的權利,也是鼓勵民眾提早思考,當病情變成「賴活不如好死」的狀態,會怎樣選擇?

楊玉欣委員和丈夫孫效智教授曾於2015年12月到香港醫管局交流。在簡報中,他們解釋,台灣固有法律(包括醫療法60條、及醫師法21條規定,加上刑法第275條及第15條) 的指導原則是「保護生命寧過勿不及」。醫生有法律責任為危急病人「急救」。2000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立法,以及之後的後續修法,賦予末期病人選擇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治療的權利,2011年的修訂,亦容許不清醒末期病人的家屬訂立同意書不要維生治療。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的保障始終限於末期病人。

最新的《病人自主權利法》,透過「預立醫療決定」,把病人抉擇權擴展到不屬末期的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疾病,包括:(一)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二) 永久植物人狀態;(三)  極重度失智;(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

法例在2019年才實施,即是說,在此之前,一個晚期病人患上嚴重不可逆轉的疾病,只要未到末期,即使病人及家屬反對,醫生也要「依 法急救」。病人沒有「話事權」。

香港的有關法律情況,與台灣很不同。整體來説,香港沒有針對醫生的、類似台灣 「保護生命寧過勿不及」 的法律,病人對免於被「急救」 有較多話事權。

首先,雖然香港未有爲 「預設醫療指示」 立法,但是跟據普通法,有效和適用(valid and applicable)的「預設醫療指示」 具有法律效力,醫護人員須要尊重。醫管局使用的 「預設醫療指示」  表格,涵蓋了末期病人、持續植物人狀況或不可逆轉的昏迷狀況,亦包括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生存受限疾病(other end-stage irreversible life-limiting conditions)。

香港對入侵性治療(invasive treatments)的法律觀點跟台灣更是迥異。在香港,無論病情在早期或晚期,若病者是成年而且神志清醒,必需要病人知情同意,才可以提供治療,包括維生治療。如果病人神志不清醒,不能簽署同意書,又未有預設醫療指示時,醫生會跟據香港的《精神健康條例》,為病人提供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治療。考慮病人的最佳利益,必須要衡量該治療對病人好處(benefit) 與負擔(burden) ,這涉及病人的價值觀。故此,要為神志不清醒病人作出決定前,並不會簡單地假設急救好過不救,應考慮病人曾否事先表達有關治療的意向,經醫護人員與病者家屬商討,尋求共識。

因此,在香港,即使病人沒有簽署預設醫療指示,又即使疾病未到末期,如果病情已屬嚴重不可逆轉,醫護人員與病人家屬同意「急救」是不符合病人最佳利益和意向,醫生不作「急救」也不會像在台灣那樣跌入刑責法網。

加上引號的「急救」

寫這個題目,全篇都要特別用引號把「急救」一詞括起來,因為當「急救」完全不符合病人的利益和意向,那只是行禮如儀的動作,沒有治療意義。

在法律得到改革之前,台灣的醫生迫於無奈依 法「急救」;香港的法律比較合理,有空間讓醫生考慮病人的最佳利益和意向,但這並不表示香港的法律條文完全不須改進。

一個需要正視的法律問題在《消防條例》第95章第7條,其中規定救護員有職責「用以下方法協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醫療護理的人─

(i) 確保該人的安全;

(ii) 令該人復甦或維持其生命;

(iii) 減少其痛苦或困擾;」

這第(ii) 項在執行上變成無論運送的病人是否末期病人也必定要「急救」,即使末期病人已簽署「預設醫療指示」 反對心肺復甦術,亦有醫生在 文件上清晰表示病人的指示屬有效和適用,救護員仍會爲病人做完全無效用的心肺復甦術,進行所謂「急救」。對於這些末期病人,「被急救」只會帶來完全不必要的痛楚。《消防條例》這條文比台灣 「保護生命寧過勿不及」的法律更僵硬,須儘早正視。

醫管局在2002年已訂立維生治療的指引,在2010年進一步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指引,在2014年更新「不作心肺復甦術」指引時,更把涵蓋範圍擴展至非住院病人。本文作者一直有參與其事。雖有指引,前線醫護人員執行時仍面對一些困難。如果法律能夠配合,培訓得宜加上公衆教育,香港很有希望大大改善對晚期病人的保障和照顧。

原載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2017年9月11日,C2 )

Click here to download pdf

Click here to download image


Disclaimer

All views or opinions expressed in various interviews and articles belong to the individuals only, and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r opinions of the CUHK Centre for Bioethics.

免於「被急救」 台港大不同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11.9.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