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墮胎:民情與中庸之道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3.04.2018)

公投墮胎:民情與中庸之道

愛爾蘭訂於5月25日進行公民投票,決定是否修訂憲法第8條修正案,從而容許國會放寬禁止墮胎的法例。這次公民投票毫無疑問是歷史性的。上一次就墮胎法公投已經是35年前,第8條修正案是其結果,現時愛爾蘭的墮胎法在全球可以歸入非常嚴厲之列。一旦放寬,新的法例會趨近歐洲其他國家的「中庸之道」。這在一個以天主教徒居多的國家當然不是尋常的事。

在生命倫理學,墮胎與反墮胎的爭議是個大題目,這與生命倫理學的美國源流有關。在美國,墮胎是一個令社會長期對立甚至撕裂的政治議題,其中根深蒂固的爭持角力可能僅次於種族問題和槍械管制。在香港,墮胎似乎從來沒有成為公眾討論焦點,香港法例有《終止妊娠規例》,醫生和孕婦在法律規定的情況和程序底下可以進行人工流產。規例傾向「保守」一邊,但留有相對寬容的空間讓醫生評估孕婦的身心狀況。如果有人仍然嫌法例過度限制孕婦了的自由選擇權利,可以在境外例如內地接受人工流產 —— 中國大陸的墮胎法在全球是在非常寬鬆之列。

「寬鬆」「保守」憑誰說?

問題是,墮胎法例是「寬鬆」還是「保守」,有沒有一個普世的「中庸之道」,憑誰來說?還是入鄉隨俗便是合理?各國國情不同,文化和價值觀差異甚大,所訂立的墮胎法例有寬有緊是否自然不過的現象?互相尊重差異便是?

尊重文化差異通常是不錯的,但這觀點未能解釋為何一些同是多數人民信奉天主教的國家,法例也會差異很大,例如西班牙與愛爾蘭。香港、臺灣和中國大陸文化同源,為何香港的法例傾向「保守」?如果說,那是因為經過英國殖民統治仍然沿用法例,那麼為何同樣曾是英國殖民地的新加坡,墮胎法卻在全球寬鬆之列?況且,目前英國本身的墮胎法也是全歐洲最寬鬆之一。

何謂寬鬆何謂保守,可以從一些倫理兩難情景中去看。先假設我們基本的價值觀是會尊重生命,而胎兒是正在孕育的小生命 (自由主義者會認為這個討論起點已是偏近「保守」,但這兒的假設只是為方便分辨以下的倫理兩難情景) ,基於這起點,可以看看以下的情景:

情景一:孕婦感染盆腔細菌,出現血毒症徵狀,緊急施行人工流產手術有助及早醫治,大大減低死亡風險。

情景二:孕婦沒有即時危險但不幸發現患癌,須接受化療,而繼續懷孕可能對她和胎兒有不良影響。

情景三:孕婦沒健康問題,但胎兒不幸發現有嚴重先天殘缺。

情景四:胎兒正常,但孕婦是因被強姦而成孕。

在愛爾蘭目前的墮胎法,無論胎齡大小,情景二至四全都禁止墮胎,如果非法進行,孕婦與醫生都要因刑事罪行而入獄。至於情景一,醫生要確認人工流產手術關乎即時搶救孕婦性命。這是極為困難的臨床判斷。難道要等到孕婦病況惡化至垂危才做人工流產?那不是太遲了嗎?

同等的生存權利?

5月25日公投針對的是愛爾蘭憲法第八修正案,現有條文是這樣的:

The State acknowledges the right to life of the unborn and, with due regard to the equal right to life of the mother, guarantees in its laws to respect, and, as far as practicable, by its laws to defend and vindicate that right.

關鍵在「equal right to life」,列明未出生的胎兒和懷孕婦女擁有「同等的生存權利」,不多也不少。這看似是平衡,但執行上實際變成:除非孕婦已有生命危險,否則就不准犧牲胎兒生命。即使在上列情景一,孕婦出現血毒症徵狀還未可以肯定有生命危險;其他三個情景更不是有生命危險了。

在愛爾蘭,這些情景都不是紙上的倫理討論個案,情景一、情景二都是真人真事。2005 年,愛爾蘭三名婦女 A、B、C 入禀歐洲人權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的案例,挑戰愛爾蘭的人工流產現況,歐洲人權法院在2010 年作出裁決,三個個案之中,C女士勝訴,她就是情景二的主角。2012年,一名31歲懷孕17周的孕婦Savita Halappanavar成為情景一的主角,醫生堅持等到胎兒沒有了心跳才進行人工流產手術,結果她死於血毒。

這些並非孤立的個案引起民憤,政府不得不回應,是今次公投的背景。

以上情景如果發生在香港不會釀成悲劇。只要懷孕未滿24周,經醫生評估應可符合規定進行人工流產。若胎齡大於24周就管得很緊,很可能只有情景一可以符合規定。目前香港的墮胎法例比愛爾蘭寬鬆,也比愛爾蘭接近「中庸之道」。

愛爾蘭公投墮胎的最大焦點卻不在以上的情景。最大焦點是女性自主權。政府承諾,如果公投結果是贊成廢除第8條修正案,將啟動立法,除了處理以上情景,更會容許懷孕不足12周的婦女無條件墮胎。即是說,在早期妊娠女性自己可以選擇墮胎,不需要醫學理由和社會道德認可。

愛爾蘭公投墮胎不是閉門的家事。公投若成功修憲放寬法例,有理由相信其他地方的pro-choice (主張「選擇權優先」) 力量會為之振奮,例如紐西蘭尚未容許孕婦自主墮胎,就格外留神觀察愛爾蘭公投。香港亦不容許孕婦「自決」,到時就比愛爾蘭「保守」了。世界的「中庸之道」標準也會飄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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