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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查理官司背後:「最佳利益」之爭 區結成醫生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14.08.2017)

李志光教授  香港兒童紓緩學會主席

區結成醫生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總監

罹患罕見疾病的英國男嬰查理格德 (Charlie Gard,下稱小查理) 最終給轉送到寧養中心,拔除維生儀器,7月28日離世。法院從今年2月底聆訊此案,小查理的父母與院方竭力爭持,心力交瘁,結果願望完全落空:小查理沒有給送到美國接受試驗中的「核苷療法」(Nucleoside Therapy) ,也沒有回家度過短促生命的最後時刻。小查理父母眾籌得醫藥費130萬英鎊、教宗和美國總統發聲支持、美國專家越洋作證,都不能撼動裁決。這場官司可稱慘烈,醫院被指殘忍,員工甚至收到匿名的死亡恐嚇。

大奧蒙德街醫院 (Great Ormond Street Hospital for Children, GOSH) 不是普通的兒童醫院,不單在英國首屈一指,國際上亦聲譽甚隆,香港構思兒童醫院也曾去取經。

小查理患有先天性非常罕見的線粒體病,簡稱MDDS (Mitochondrial DNA Depletion Syndrome) ,而且是最嚴重的一種,在新生嬰兒階段已迅速破壞患者肌肉、神經系統和其他器官。

一般而言,年幼孩子的治療方案都需要父母同意,醫生提議的治療方案,是以病人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在大多數情況下,父母都會接受醫生專業建議,父母大多沒有專門的醫療知識,很多時希望醫生替他們做決定,但有時也會出現醫生與家長有不同意見,當一個醫療決定對孩子健康有重大影響,甚或會危害生命,如果家長堅決不接受治療,努力溝通不果,醫生便應以病人最佳利益作出行動,例如向法院提出保護兒童令,讓醫院可以給孩子適當治療,避免對孩子造成嚴重傷害。

大多數醫生都不希望訴諸法庭,因為孩子以後還需要父母照顧,弄上法庭會破壞醫患關係,醫生與父母失去互信,往後治療便很困難,能勸服家長聽從建議是最理想。

小查理個案和以上情況剛好相反。醫生不是申請替病人進行治療,反而向法庭申請終止治療,讓小查理去世。這個看來不合常理,醫生不是應該盡力醫治病人嗎?為什麼要在父母反對下堅決停止治療?法庭不是要保護兒童以免他們受傷害嗎?

英美焦點不同

因為專門診治兒童的複雜罕見病, GOSH的醫療團隊對核苷療法並不陌生。美國那邊試驗了3個多月,宣稱療法對某些線粒體病有不錯的療效,GOSH的醫生卻確信在小查理的情況是徒然的。小查理的MDDS是由RRM2B基因變異引起,美國的試驗對象是另一種基因變異。今年初,GOSH的醫生也曾計劃試用核苷療法,但未及通過倫理委員會審批,小查理的腦損傷已經惡化,併發腦癎,視力與聽覺嚴重受損,需要機器維持呼吸。院方肯定小查理的腦損傷已無可逆轉,認為拔除喉管讓小查理去世是人道決定。

英國的倫敦大學學院醫療法學教授Jonathan Montgomery解釋,英國與美國對保護兒童利益的基本焦點有些不同,英國更注重兒童的個體權利,不是不理父母的看法,但更着重醫學證據和專業意見;美國法律傳統上給予父母較大的主導權。

換了在香港又如何?如果去到法庭,香港會參考英國判例,但香港的醫生未必會為要撤掉一個嬰兒的維生機器而訴諸法庭。如前述,如果家長是堅決不讓孩子接受有用的治療,香港的醫院有可能向法院提出保護兒童令,推翻父母的主導權;但要求法庭讓孩子死,在考慮上是複雜得多。

遇上特別複雜的醫學倫理個案時,考量細節至為重要。我們其實並沒有足夠的公開資料去判定GOSH與小查理的父母誰對誰錯。醫院受制於尊重隱私原則,或者亦不想陷入在媒體上與小查理父母對質,並沒有公開雙方爭持的全部內情,因此我們不完全清楚為何院方如此堅持立場,甚至不准小查理去紐約接受試驗療法。

良心判斷與倫理分析

GOSH的法律代表在法庭上堅持的立場是:讓小查理盡早解脫痛苦,有尊嚴地去世,才是他的最佳利益。院方也反對讓小查理在家去世。小查理母親一度在法庭上怒罵由法庭委任、反對小查理回家的監護人:「我希望你們的良心過意得去。」

道德良心的判斷在小查理案不會解決爭議。父母不忍小查理就此離去;醫護人員不忍小查理給長時間維持在插喉和半麻醉狀態,雙方都是基於良心判斷什麼決定才對小查理好。

今次小查理的生死爭奪,連倫理學者也出現嚴重分歧。Dominic Wilkinson 和Julian Savulescu同是應用倫理學專家。高等法院4月11日初次裁定院方得直,下令為小查理拔喉,醫學期刊《刺針》即刊登這兩位學者的分析,Wilkinson支持高等法院裁決和院方立場,Savulescu反對。Savulescu並不信服小查理承受的痛苦嚴重到非要立刻終止維生儀器不可。他認為既然籌得資金送小查理去美國就醫,並不涉及公共資源,縱使機會渺茫也沒理由禁止父母一試。Wilkinson認為,一種治療如果經濟上難以負擔亦不符合病人利益,當然不應採用;若是可以負擔又符合病人利益自當採用;當2個因素缺一就要小心衡量。這不是容易的決定,但如果經小心判斷下,治療的確不符合病人利益,即使決定艱難也是要下的。他也在《英國醫學期刊》撰寫主筆評論,指出「輿論法庭」 (the court of public opinion) 是處理這種複雜倫理抉擇的最糟糕的場所。

核心的問題本來是:堅持以儀器延續生命對小查理造成多大痛苦?當父母堅持不放棄,去到哪一點才是有違孩子的最佳利益和生命尊嚴?這不單是醫學問題,更是價值觀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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