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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判斷影響終止懷孕 病理學家應承擔道德責任嗎? 董咚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1.07.2025)

董咚博士
中文大學賽馬會公共衛生及基層醫療學院助理教授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研究員(禮任)

最近,一位基因病理學家朋友,向我傾訴一個令他深感掙扎的倫理困境。他獲派負責一項產前基因檢測,以判定一名胎兒是否帶有 BRCA2 突變,這項檢測的起因,是胎兒父親偶然發現是 BRCA2 突變帶因者,雖然未出現癌症徵兆,臨床遺傳科醫生仍建議他們做緊急產前檢測。這對夫婦知情後同意測試,並表示若胎兒確認為帶因者,他們會考慮終止懷孕。

根據香港法例,24周前合法終止妊娠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之一:懷孕會嚴重影響孕婦身心健康,或胎兒出生後極可能嚴重殘障。然而,BRCA2通常在成年後才可能發病,不屬「嚴重殘障」範圍,故終止妊娠理由多依靠孕婦的「精神健康受損」。孕婦的精神壓力如何認定,很大程度取決於臨床溝通的引導方式。病理學家並不參與這個環節,無法知道夫婦最終決定是否基於真實的焦慮,他深感不安,卻必須執行檢測。

這一個案引發兩大值得深思的問題:一、基因病理學家等實驗室專業人員,在生殖決策中應否被視為倫理利害關係人?若檢測可能導致終止懷孕,他們應承擔多少道德責任?二、面對倫理困境時,機構及專業團體應如何設計制度與守則,支援實驗室專業人員?

專業知識淪工具化

我們經常將生殖決策視為家庭與臨床醫師之間的互動,卻忽略了其他重要角色,例如執行檢測的基因病理學家。儘管他們不直接參與病人諮詢,但他們的工作深具倫理意涵。若從康德的義務倫理學(Deontology)觀點出發,將基因病理學家視為純粹技術工具,是對其專業尊嚴的嚴重侵犯。康德認為,人不應該僅當作手段使用,而應被尊重為目的本身。在此個案中,這位病理學家被迫服從決策流程,無法表達個人倫理立場,其專業知識被制度工具化,喪失了作為一位道德行動者的自主性。

當然,也有反對觀點認為,病理學家應保持專業中立,僅按指示執行檢測;且生殖自主屬於父母,不應受檢測人員干預。然而,即使病理學家非直接決策者,他們的工作亦不可避免地承載倫理後果;所謂專業中立不意味放棄道德判斷,當某項檢測涉及重大道德疑慮時,專業人員理應享有「良知拒絕權」,否則,其他參與者將被剝奪道德考量空間,違背義務倫理基本精神。

也有聲音主張,應以保障父母的生殖自主為優先,否則就會構成不必要的限制與干預。父母獲取胎兒的基因資訊,難道不是生殖自主的權利?不予協助可能對他們構成情緒負擔,妨礙作出自主決策。然而,生殖自主權不能脫離社會脈絡,醫學倫理的核心不只在於個人權利,也包含互依關係與共享責任。在此個案中,道德壓力並非僅存在於家庭與臨床諮詢之間,也存在於實驗室與臨床體系的交界。生殖基因檢測不應被視為「臨床下單、實驗室執行」的單向流程,而應容許互動,讓所有參與者皆擁有倫理表達與參與的空間。

設立倫理審查機制

關係倫理學(Relational ethics)強調倫理決策源於人與人之間的關係與互動,而非孤立的個體選擇。在這種觀點下,基因病理學家的道德立場並非無關緊要,而應納入整個倫理討論的核心;他們不是附屬角色,而是生殖決策倫理網絡中的一員。

本案真正的問題:制度是否有權迫使一位專業人士違背自己的道德信念?若某項檢測缺乏清晰醫療目的,或明顯與執行者的倫理信念衝突,就不應強迫其無條件服從。醫學倫理中的自主性,不應只屬於病人,而應涵蓋所有參與者。

總結而言,專業中立與病人自主的原則值得維護,但這些原則不應排除其他參與者的倫理關注。當基因檢測牽涉到可能因成人期發病風險而終止懷孕的抉擇時,我們必須承認其中的倫理複雜性,並賦予相關者適當的倫理參與空間。制度對基因病理學家道德掙扎的忽視,暴露出醫療倫理上的漏洞。這些道德壓力並非一人之錯,而是制度之責。透過制度層面的改革,例如設立倫理審查機制、明確的臨床指引,以及對良知拒絕的保障,可以切實地支持每一位醫療工作者的道德完整性。我們應從制度設計與文化結構著手,紓緩道德壓力,建立醫療專業的倫理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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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sclaimer

All views or opinions expressed in various interviews and articles belong to the individuals only, and do not represent the views or opinions of the CUHK Centre for Bioethics.

專業判斷影響終止懷孕 病理學家應承擔道德責任嗎? 董咚博士 (信報「生命倫理線」專欄 21.0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