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差异对(生命)伦理学有多重要?
四月时中文大学医学院主办了一场亚太区生命伦理教育研讨会议,我们生命伦理学中心的副总监、中大哲学系教授李翰林在会议演讲一个有意思的题目,听者有共鸣。他指出,不同的文化似乎会对各种事物产生不同的看法,子女对父母的孝顺问题便是一例。如果两个文化在一个问题上互相分歧,两个意见可以都是对的吗?如果认为可以,那么回答这问题的人就是来自「道德相对主义」(moral relativism)。本文的第二作者区结成在新近出版的书《生命伦理的四季大厦》恰巧也触及这问题,就请李教授简述一下,以下是演讲要旨。
道德相对主义理论认为,道德上的对错只能参照特定社会群体的信念系统来评价,因此,当社会群体涵盖一个文化时,道德的对错便取决于该文化内部的信念。这意味着,意见相左的两个文化可以都是对的。例如,对于当代东亚人来说,孝顺是相当重要的价值,对于当代西方人来说,孝顺便没那么重要,而这两个不同的观点都可以是对的。
然而,道德相对主义是错误的。假如道德相对主义是正确的,我们便会完全丧失评判其他文化中人们的言行的资格。不过这将是很荒谬的,因为这将意味我们因此无法批评其他文化中的罪恶。
批评罪恶
数说文化中的罪恶,除了美国南北战争之前的奴隶制之外,最极端确凿的例子应是纳粹德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对犹太人施加的暴行。在那一时期,几乎所有德国人都参与或者至少默许了惨绝人寰的种族灭绝行动。我们当然应该以最强烈的措辞谴责这样的恶行。
于是有人会问,如果道德相对主义是错误的,那么我们当如何调和以下的两个事实?其一是,不同的文化之间的确存在不少良性的、可接受的道德差异;其二是,有些文化中的行为(比如种族灭绝),即使那个社会的人自己普遍认可,其他社会的人会完全无法接受。有些文化差异并不造成严重牴触,另一些差异却像势不两立,这是怎么的一回事?文化差异对于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有什么意义?
为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区分「道德」这个名词的两种不同含义,即:实证道德(positive morality)和批判道德(critical morality)。所谓「实证道德」,是指某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事实上所接受和共享的道德。因此,推崇孝道属于东亚人的实证道德,而允许屠杀或者任意处置(他们所认为的)「劣等民族」则是纳粹德国的实证道德的一部分。
「道德」这个词的另外一个意思是「批判道德」。它指的是用来批判真实存在的社会建制(包括实证道德)的普遍的道德原则、理由和论证。研究生命伦理学的学者通常都是在「批判道德」这个层面来思辨立论。这些学者认为,伦理学具有客观性,因此他们会努力寻找客观上正确的道德观点,不管那有多大的困难。
至于在实证的伦理学(以及实证的生命伦理学)范围,研究者关心的只是调查群体中人事实上拥有的道德信念和态度,而调查者对之不予批判。如果在一个社群中,绝大多数人都反对同性成年人之间相互同意的性行为,那么根据(那个社群的)实证道德,同性恋就是错的。同样地,根据纳粹德国的实证道德,杀害犹太人是被许可的。从这些例子中,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纯粹的实证道德,或者实证道德本身,并没有任何辩解(justificatory)的效力。
辩解效力
当伦理学家在论证某种做法(在批判的意义上)不可以被允许的时候,他们会提供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这样的做法是错的。同样地,当我们说种族清洗是极端的罪恶的时候,我们会提出道德理由、原则和论证来证明事实确实如此,纵使那个共同体(比如纳粹德国的共同体)中的大多数人都坚持自己的行为是可以接受。这表明,如果停留在实证道德层面,无论怎样尽力仔细地调查研究,所得的实证结果也是无从转化成任何(批判)理由,来让我们决定接受或者拒绝那些行为。
根据批判的伦理学的观念,为一个特定的立场作辩解而提出的道德理由,理应可以在客观上判定为成立或者不成立。当然,道德理由之为客观的方式,是不同于科学之为客观的方式,正如数学的客观性也不同于科学的客观性或者道德的客观性(参见TM Scanlon, Being Realistic about Reason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2014, chapter 2)。简言之,某个道德观点是否合理,必须通过其前提和结论的合理性,以及它所引致的后果来判定。本文第二作者在《生命伦理的四季大厦》书中有一节谈及中国文化,可以与上述论点互相对照(第99-100节)。在那一节我说,中国文化的确有珍贵可取的思想,例如在《论语.雍也》篇,孔子对弟子谈仁政,说博施济众还不能算是「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自己立志之外,推己及人,助他人通达正道,才是「仁」。这可以成为具普世性的伦理价值。中国传统文化面对现代和世界,如何保持活泼的开放性是很大的挑战。 「去芜存菁」已是滥调,更不 宜借传统之名,很方便地告诉世界说,我们的文化就是这样的。僵固的传统思想不一定是良好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