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伟岸博士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博士后研究员
设想有这样一对恩爱夫妻,他们在组织家庭几年后,本着共同意愿决定生养一个孩子。女方顺利地怀孕,妊娠。这期间,他们因为事业发展上的分歧大吵一场。女方一时意气之下独自去医院做了堕胎手术。因为这次吵架,她突然觉得丈夫面目可憎,以至于不想怀有他的骨肉。妻子从医院回家后,丈夫本来准备了一顿丰盛晚餐想跟妻子和好。当他得知妻子瞒著他去医院堕胎,顿时心灰意冷,婚姻也因此走到了尽头……
香港法例只容许与健康问题相关的堕胎,例如严重畸胎或孕妇生病。在堕胎法例更宽松的国家,妇女拥有生育自主权(Reproductive autonomy),像这名妻子的做法,纯粹是个人抉择,被视为无可厚非。生育自主权意味着,当胎儿并未成形,且尚未获得法律认可的人格状态前,妇女拥有完全的自由去决定怎样处置腹中胎儿,正如她们拥有完全的自由去决定怎样处置自己身体上的其他组织(如指甲、头发)。相反,如果女人的生育自由要受到男人干涉,那么她的身体便不再属于她们自己,而是沦为父权社会的生育工具。
尽管如此,可能多数人仍然觉得案例中的女方做法存在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反思:当我们谈论生育自主时,我们谈论什么?
两种权利
人权大致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另一种是具体权利(Specific right)。自然权利是指,几乎任何情况下,这些权利都只能给人带来好处,而不会带来坏处,比如言论自由权,迁徙权,健康权,生命权等。我们很难想像一个人拥有生命健康或基本言论自由会给他人带来危害。具体权利是指,这些权利既给人带来好处,也会给人带来坏处,我们依据具体情况经过审慎计算,得出好处大于坏处,所以承认这些权利。典型例子有吸烟权和饮酒权,无论吸烟还是饮酒都有害健康,但是禁止吸烟或饮酒带来的坏处更大,比如美国在禁酒时期所衍生的黑市和暴力犯罪事件,所以人们拥有吸烟权和饮酒权。
那麽生育自主权是自然权利还是具体权利呢?很显然,生育自主能给人带来好处,比如让男女地位更加平等,让人能更加合理地规划自己的家庭,使人能更好地对后代负责。但是,生育自主也会孕育潜在危害,比如有人会利用生育自主进行选择性堕胎(Selective abortion),他们只为保留自己所期待的胎儿性别、肤色和人种,从而实现社会达尔文主义式的淘汰。尽管如此,生育自主在很多具体情况下带来的好处多于坏处。因此,这种权利值得被尊重。
反思问题
既然生育自主是一种具体权利而非自然权利,那麽我们需要反思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这种权利是否应该受到鼓励或政治宣传?尊重一个人的权利,不代表我们应该鼓励这个人去行使这项权利。尊重人权,意味着我们不去干涉别人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然而,鼓励一个人去行使权利,则意味着我们採取积极动作,去推动别人行使权利的意志。我不反对自然权利应该受到鼓励,但是鼓励人们去行使具体权利则是另一回事。正如人们的吸烟权和饮酒权应该受到尊重,不代表政府要宣传鼓励这种权利。生育自主作为一种具体权利,是在具体情况下,对其利弊进行权衡之后的结果。宣传这种权利不仅会增加好处,也会增加坏处,甚至使坏处增加的规模大于好处,从而改变整体局面。
第二,多元社会的基石是保证人口可持续发展。如果一个多元社会不能保证人口可持续发展,反而面临人口逐年锐减危机,又或者这个国家不得不从敌视多元化的神权国家大量输入移民以补充劳力不足,试问这时谈论多元化的生育自主还有意义吗?生育自主是社会多元发展的结果,因为在一个男女平等的社会,不仅男人享有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女人对自己身体的自主权也应受到同等尊重。然而,如果行使生育自主权导致堕胎氾滥,以致社会出现人口锐减危机,那麽多元社会发展便会陷入自相矛盾中。此时此刻,适度回归传统的家庭观念未必是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