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捐赠范围、认清法理精神: 器官捐赠普及化关键 黄维达医生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28.04.2025)

黄维达医生

中文大学医学院麻醉及深切治疗学系副教授(专业应用)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研究员(礼任)

 

一般人可能以为,在器官捐赠这件事上,末期器官衰竭病人一定是最大受益人,因为他们从已过世的病人身上,得到一个健全的器官,不单能免却器官衰竭带来的痛苦,还得到了一个重生机会,继续生存下去;相反,器官捐赠者的至亲,要面对家人突然离世的伤痛,还要在短时间内为离世至亲作出器官捐赠的决定。

 

无论最后决定捐赠与否,都肯定是个伤心的过程;这两种情况,一乐一悲,显然是个极大的情感反差。

 

器官捐赠受赠一方当然值得欣喜,可是捐赠的一方,就只能换来伤痛难过吗?离世者家人坚强地面对永远失去至亲的同时,还要为器官捐赠的事下决定,一点都不容易。笔者有一位朋友,她的女儿当年只有十多岁,在毫无先兆下因脑出血离世,可想而知身为母亲的打击有多大。

 

带来重生希望

这个家庭最后决定把女儿部分器官捐赠出去,这个举动成为了这位母亲坚强面对丧女之痛的支柱,让她感到女儿的器官在其他人身上继续存活及发挥作用,不单帮助了别人,更让她感到女儿的生命有一种无形的存在和延续,而并非完全消失,心灵上的痛苦亦稍能释怀;原来,捐赠的一方,也可以与器官受赠者一样,从器官捐赠过程中得到正面力量。

 

器官捐赠在医院里的死亡与重生中,担当一个重要角色。当大家明白器官捐赠者及受赠者,都能从过程中得到益处后,器官捐赠的考虑及实践,便有机会变得普及和恒常。这不单能为医院里部分承受不治之症病人的离世增添意义,亦可以为器官衰竭的病人带来重生希望;现时,香港的器官捐赠个案,局限在脑死亡病人,如果要把器官捐赠普及化,应将考虑范围扩展至心脏停顿死亡的病人,以及教育公众及早进行器官捐赠的讨论。

 

不合捐赠条件

每天在医院裏离世的病人为数不少,愿意接受器官捐赠的家庭亦不少,但为什么只有很少合乎捐赠条件的个案?其中一个原因,香港现时并未跟上其他地区的做法,只局限地进行脑死亡后的器官捐赠。根据统计,在医院内只有极少数病人因脑部创伤、缺血性或出血性中风,而引致严重脑创伤及最后的脑死亡;相反地,超过九成都是因病而导致器官功能衰竭,引致心脏停顿死亡,偏偏这种为数最多的死亡情况,却不合乎能够进行器官捐赠的条件。

 

当然,就算能让心脏停顿死亡的离世者进行器官捐赠,医疗程序亦非常困难,既要遇上特定的合适临床状况,亦需要医院各方面配合,还要在病者心脏停顿前开始与家属讨论,才能有足够时间实行,或许最终只有一小撮个案有机会捐出器官,但总比现时限于脑死亡的极少数者为多。况且在世界各地(如内地、英国、澳洲、新加坡),都已为心脏停顿离世者安排器官捐赠,香港何不跟随,扩大范围,让更多离世病者能以器官造福他人,或为其家属带来上述提及的无形安慰?现代香港社会多了生死教育,鼓励大众敞开心扉,讨论死后的殡仪及安葬安排,对死亡的忌讳已有所减少。器官捐赠这个题,亦属于生死教育范畴,可是许多人依然存有误解,担心过早讨论捐赠器官,会影响医护人员对垂危病人抢救的积极性;结果,医护人员与家属讨论临终病者的照顾方案时,会为了减少误会,避免提及器官捐赠的考虑,这样便错失以器官捐赠成就身后美事的良机。

 

伦理法律规限

其实,基于医学伦理及法律上的规限,器官捐赠只可在病人因病离世后才实行;换句话说,病人的离世绝对不能为了器官捐赠而发生,这才是合法和合于伦理。若大众能认清器官捐赠的法理精神,接受医护人员及早为垂危病者展开相关讨论,能让家属得到充裕时间作出合适决定,更有助医护人员争取时间准备。

 

以上两项建议同样重要,必须同时进行,方能大大提升器官捐赠的机会。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决定及安排自己所拥有的一切,包括身体内的器官;因此,应该把自己是否愿意在死后捐赠器官予有需要人士的想法,及早向家人表达出来,好让日后失去至亲的家属,有信心为离世者表达愿意捐赠的决定,让死亡增添一份崇高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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