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判断影响终止怀孕 病理学家应承担道德责任吗? 董咚博士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21.07.2025)

董咚博士

中文大学赛马会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学院助理教授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研究员(礼任)

 

最近,一位基因病理学家朋友,向我倾诉一个令他深感挣扎的伦理困境。他获派负责一项产前基因检测,以判定一名胎儿是否带有 BRCA2 突变,这项检测的起因,是胎儿父亲偶然发现是 BRCA2 突变带因者,虽然未出现癌症徵兆,临床遗传科医生仍建议他们做紧急产前检测。这对夫妇知情后同意测试,并表示若胎儿确认为带因者,他们会考虑终止怀孕。

 

根据香港法例,24周前合法终止妊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怀孕会严重影响孕妇身心健康,或胎儿出生后极可能严重残障。然而,BRCA2通常在成年后才可能发病,不属“严重残障”范围,故终止妊娠理由多依靠孕妇的“精神健康受损”。孕妇的精神压力如何认定,很大程度取决于临床沟通的引导方式。病理学家并不参与这个环节,无法知道夫妇最终决定是否基于真实的焦虑,他深感不安,却必须执行检测。

 

这一个案引发两大值得深思的问题:一、基因病理学家等实验室专业人员,在生殖决策中应否被视为伦理利害关係人?若检测可能导致终止怀孕,他们应承担多少道德责任?二、面对伦理困境时,机构及专业团体应如何设计制度与守则,支援实验室专业人员?

 

专业知识沦工具化

我们经常将生殖决策视为家庭与临床医师之间的互动,却忽略了其他重要角色,例如执行检测的基因病理学家。尽管他们不直接参与病人咨询,但他们的工作深具伦理意涵。若从康德的义务伦理学(Deontology)观点出发,将基因病理学家视为纯粹技术工具,是对其专业尊严的严重侵犯。康德认为,人不应该仅当作手段使用,而应被尊重为目的本身。在此个案中,这位病理学家被迫服从决策流程,无法表达个人伦理立场,其专业知识被制度工具化,丧失了作为一位道德行动者的自主性。

 

当然,也有反对观点认为,病理学家应保持专业中立,仅按指示执行检测;且生殖自主属于父母,不应受检测人员干预。然而,即使病理学家非直接决策者,他们的工作亦不可避免地承载伦理后果;所谓专业中立不意味放弃道德判断,当某项检测涉及重大道德疑虑时,专业人员理应享有“良知拒绝权”,否则,其他参与者将被剥夺道德考量空间,违背义务伦理基本精神。

 

也有声音主张,应以保障父母的生殖自主为优先,否则就会构成不必要的限制与干预。父母获取胎儿的基因资讯,难道不是生殖自主的权利?不予协助可能对他们构成情绪负担,妨碍作出自主决策。然而,生殖自主权不能脱离社会脉络,医学伦理的核心不只在于个人权利,也包含互依关系与共享责任。在此个案中,道德压力并非仅存在于家庭与临床咨询之间,也存在于实验室与临床体系的交界。生殖基因检测不应被视为“临床下单、实验室执行”的单向流程,而应容许互动,让所有参与者皆拥有伦理表达与参与的空间。

 

设立伦理审查机制

关系伦理学(Relational ethics)强调伦理决策源于人与人之间的关係与互动,而非孤立的个体选择。在这种观点下,基因病理学家的道德立场并非无关紧要,而应纳入整个伦理讨论的核心;他们不是附属角色,而是生殖决策伦理网络中的一员。

 

本案真正的问题:制度是否有权迫使一位专业人士违背自己的道德信念?若某项检测缺乏清晰医疗目的,或明显与执行者的伦理信念衝突,就不应强迫其无条件服从。医学伦理中的自主性,不应只属于病人,而应涵盖所有参与者。

 

总结而言,专业中立与病人自主的原则值得维护,但这些原则不应排除其他参与者的伦理关注。当基因检测牵涉到可能因成人期发病风险而终止怀孕的抉择时,我们必须承认其中的伦理复杂性,并赋予相关者适当的伦理参与空间。制度对基因病理学家道德挣扎的忽视,暴露出医疗伦理上的漏洞。这些道德压力并非一人之错,而是制度之责。透过制度层面的改革,例如设立伦理审查机制、明确的临床指引,以及对良知拒绝的保障,可以切实地支持每一位医疗工作者的道德完整性。我们应从制度设计与文化结构着手,纾缓道德压力,建立医疗专业的伦理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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