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维达医生
中文大学医学院麻醉及深切治疗学系副教授(专业应用)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研究员(礼任)
「你想不想我尽力救你爸爸?」
「你想不想你妈妈心跳停顿的时候,我继续帮她做急救? 」
在医院里,这是医护人员每天难以启齿的提问。被问的病人家属通常只能模棱两可地应对。这当然是难问难答,因为说不急救,就好像要放弃救治似的。事实真是如此?
每天有不少垂危病人,因为末期器官衰竭、末期癌症,或一些不能逆转的严重疾病,接受着不必要的医疗程序,在医院里受着痛苦地离去。每一个病人入院的医疗目标,从来都是「得到诊断,将疾病医好,重拾健康」,然而,有些病人在诊断或医治期间,已经知道没可能重回过往健康的状况。这时医疗目标会从治愈转为纾缓。如果医护人员与病人家属在医疗目标上能坦诚沟通,可以有效地为进出医院的病人减少不必要之痛苦。
「不做心肺复苏?即是不救我的家人了?」这是大众对不进行心肺复苏的直观理解。心脏停顿是每一个严重疾病的必然终点,因此与病人或其家属讨论「当心脏停顿时不进行心肺复苏」,是常见的题目,所有医院都有相关指引。可是,由于大众对此常有误解,医患之间的讨论欠全面或不够坦诚,因而未能达致减少不必要医疗程序的目标。
建议是否难以接受
当末期病人了解病况而清楚表达放弃维生治疗,或医患已进行讨论并预设了医疗指示,都属于自主选择;但当病人危殆而无法表达意愿的时候,医生便会以医学伦理中「无效治疗」的概念,考虑不进行心肺复苏。「无效治疗」是指不能让病人回复可接受的身体状况之医疗程序。医学上有清楚证据显示,为心跳停顿的住院病人去进行心肺复苏,十居其九都不能重新启动病人心跳,更遑论在病患回复心跳后,将使其心跳停顿的疾病医治好。所以对大部分重症病者进行的心肺复苏法,都很可能是一项被医生认为无效的治疗。
判断一个医疗程序是否有效,除了医学上的判断,也需要准确了解病人对疾病的治疗、康复、甚至死亡的看法。病方有可能对疾病形成和预期发展不了解,或对医疗程序有过高期望,主观愿望与医生的客观医学判断不吻合时,便无法接纳不进行心肺复苏法的建议,如果医护人员为避免与病人家属争拗、被投诉、甚至引起法律诉讼,而进行早已知道不会成功的心肺复苏术,只会为病人带来不必要痛苦。
选择空间有限﹖
由于医护人员在判断无效医疗时,需要征询病方意见,大众可能误以为不进行心肺复苏需要病人或家人同意,甚至要签署同意书。其实医生提出不进行心肺复苏,是出于临床医学判断。与病方讨论是必须的,不过病方的同意并非法律或伦理上的硬性规定。这是基于「病人无权要求医生进行一个无医学需要的治疗程序」的医学伦理概念。以往的医学法律案例判决显示,医生决定不为病人进行心肺复苏法,需要让病方知道,并一起讨论这个决定,但一般不会因为医生未有征得病方同意,便将这个决定判为医疗失误。
说到底,很多医学上的决定,并不常常存在许多可行的选择。你可以想象,一个医疗决定如果能有多个选择的话,便显出这个决定的不确定性。进行生死攸关的医学决定时,每位医生都会尽量谨慎,因为心跳停顿而不急救,就等于死亡,所以只有确定进行急救依然不会让病人回复心跳,或令病人康复到可接受的身体状况时,医生才会与病方提出不进行心肺复苏的建议。这个建议,是医生经过深思熟虑后、无可奈何之下才提出的,病方可以视为一个选项,可是实际上选择空间有限。
坦诚讨论契机
由于「不进行心肺复苏」的实施引发过争议,从而订立了指引,因此引起了大众及医护人员的份外关注。其实,医护人员需要与病方讨论的,又岂止心跳停顿时是否进行心肺复苏呢?医生真正要协助病方理解的,应该是疾病已经到达不可能以医疗方法来逆转的地步,以及再没回到可接受的健康状况之真相。是否进行心肺复苏法的讨论,乃医患双方坦诚讨论的契机,通过相互了解,将医疗目标从治愈疾病,顺利安稳地转化为纾缓病征的措施,才最有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