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设医疗指示立法的重要考虑(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24.07.2023)

在香港现行普通法框架下,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人士可以用书面形式预先表达对未来治疗的意愿,订明不希望接受的维生治疗。

 

在特定条件下 (例如被诊断为末期病患),当病人失去行事能力(例如因病而没认知能力作出医疗决定),预设医疗指示便会生效。

 

在公营医疗,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指引要求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时要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位须是医生。 默认医疗指示是具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目的在于尊重病人自主,以及把病人可能身受的痛苦或对其造成的尊严损害减至最低。 正因为预设医疗指示现在只能根据普通法框架来运作,在实施中有其不确定性,政府认为有必要以条例方式(「成文法」)进行立法工作,以增加相关法律保障,并消除紧急救援人员在遵从预设医疗指示上可能遇到的法律障碍及疑虑。

 

今年5月12日,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终于就政府现正草拟的《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及相关法例修订展开讨论。 我说《终于》是因为早在2004年法律改革委员会(法改会)已经为此进行过公众咨询,并于2006年的报告中,建议政府以普通法框架推行预设医疗指示,待社会更广泛认识此概念后,再考虑是否适宜以条例方式立法于公营医疗。 及后,医管局在2010年7月推出了《成年人预设医疗指示医护人员指引》第一版,并在往后10年内数次更新,以助前线人员处理各种与预设医疗指示相关的情况。 据医管局统计,临终病人在公营医疗订立的预设医疗指示数目由2013年的325份增至2021年的1742份,有明显的上升趋势。

 

2015年,前食物及卫生局(食卫局)委托笔者在内的中文大学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学院研究团队,就老年及临终照顾政策提出建议,报告于2017年呈交食卫局。 根据此报告,食衞局于2019年进行了公众咨询,并于2020年7月发布《晚期照顾:有关预设医疗指示和病人在居处离世的立法建议》公众咨询报告。 结果显示,为预设医疗指示立法的建议得到广泛支持,但因新冠疫情推迟了立法工作,至今年5月立法会卫生事务委员会才展开讨论。 为预设医疗指示立法是香港临终照顾政策迈向新一页的好消息;然而,要让用意良好的法例实现初衷 ,有几点值得政府、议员、业界及公众注意。

 

法律保障

首先,当《条例草案》获通过立法后,精神上有能力行事的成年人所订立的有效预设医疗指示文件,将会在符合预订条件时生效,具有近乎绝对的法律约束力。 换言之,其他人(包括医护及救护人员)不得对该病人施以其指明不要之维持生命治疗。 我相信一向惯于救死扶危的前线人员最关心,是否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以预设医疗指示为依归,机械式地让预设医疗指示凌驾医护所有专业判断,以避免触犯法例的风险?

 

我于此专栏今年1月9日的文章中曾经提出过,如果病人并非因为所罹患的疾病而导致昏迷(如遇到意外),而有合理理由相信病人不会因此放弃接受救援,那医护便可以考虑凌驾预设医疗指示,为病人施救。 再者,该指示的文件作为反映病人自主的工具有其局限,未必对所有的情景也能预见,因此,我同意《条例草案》应为那些真诚地相信该指示的指令并不适用于当时具体情况的施救者,提供一定法律保障。

 

进一步考虑,预设医疗指示应该需要配合在法律框架以外的「默认照顾计划」之推广。 「默认照顾计划」是从全面照顾角度出发,并非只关心遵从法律文件,可以理解为一个持续与病人及其家属讨论和沟通有关病人的临终照顾的程序。 所以,更理想做法是不把它视为一份孤立的文件,更应在预设照顾计划基础上,考虑是否和如何订立预设医疗指示。

 

《条例草案》将使用「慎入易出」的原则(即作出预设医疗指示时须要有严谨保障,而撤销时则务求便利),建议订立者除了可采用公众谘询报告中建议的口头或书面方式撤销指示外,亦可使用烧毁、撕毁等其他方式。 「易出」的好处在于减少病人对日后可能会改变主意而难以撤销预设指示的忧虑,但其缺点是,当家人宣称病人已撤销指示时,医护或救护人员难以得知究竟「撤销」是否真的出自病人自主决定,还是家人的一厢情愿。

 

对此,卫生事务委员会的讨论文件并没有直接提及《条例草案》将如何向违反病人意愿的不诚实行为者作出惩罚,焦点只是放在保障那些真诚遵从或不遵从预设医疗指示的人身上。 换句话说,如果最终立法通过的条例没提及相关刑罚的细则,那便可以理解为变相把相关刑罚放回普通法框架中逐案审议。 这可能是一个考虑到香港实际情况的做法,因为如果条例过于强调违例的刑罚,医护业界可能会对预设医疗指示立法产生反感甚至抵触,适得其反。

 

解决方案

此外,《条例草案》建议保存预设医疗指示的基本责任应由订立方承担,即订立者须确保自己或家属可向治疗提供者出示该指示的正本或经核证真实副本,作为预设指示的有效凭证。 这个安排对于一些独居长者或没有家属的病人来说是一个很大的屏障,必须额外使用其他方法处理。 对此,我想提议两个解决方案。

 

第一个方法较为低科技:参照外国经验,把预设医疗指示的正本或经核证真实副本放在一般家居都有的家俬上。 例如,在英美等地便有把预设医疗指示放在雪柜上当眼处的惯常做法,救护人员可以立即查看。 当然,这做法局限甚多,例如一些劏房、板间房的居所未必有雪柜,又或医疗事件发生在家以外的地方等。 所以,我认为第二个使用较高科技的建议更加可行。 此方法是建立一个自愿性的预设医疗指示纪录库,让医护人员能够以最快速度确认病人是否已制订有效的预设医疗指示文件。 事实上,在食蔑局2019年发表的公众咨询报告中也有提及类似的方法 – 建议在现存的「医健通」系统中增添一个自愿性预设医疗指示纪录,作为正本之外额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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