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被急救」 台港大不同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11.9.2017)

免于「被急救」:台湾与香港对晚期病人的保障

台湾在 2016 年 1 月公布了《病人自主权利法》,将于 2019 年实施。 此法例为「预立医疗决定」 (香港称为「默认医疗指示」) 确立了法律效力,大大改进了台湾晚期病人对维生治疗的抉择权。 台湾这一次法律改革,是有其独特背景的;香港近年亦渐见有关「默认医疗指示」的讨论,陆续有病人使用。 对照两地,可以比较清楚地见到其中的伦理问题和法律考虑。

关键的伦理焦点是:现代医疗科技发达,即使疾病已到晚期,很多时还可以用维持生命治疗 (以下简称「维生治疗」) 延长生命。 到病人病危,提供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术等「急救」 程序是基本常规。 问题是,若疾病本身不能逆转,「急救」只是延长死亡过程,不单增加病人痛楚,更可能是没有意义,甚至损害人格尊严。 尊重病人自主既然是重要的伦理原则,那么病人理应有话事权,拒绝接受对他们无意义的维生治疗,包括免于「被急救」。 问题是:病人能「话事」吗?

台湾《病人自主权利法》的法案提案人是立法委员杨玉欣。 她接受网上《康健》杂志访问说,「我们平常可以决定吃什么、穿什么、决定跟谁结婚,为什么变成病人就失去了自主权? 常是医生、家属替病人决定,病人的意愿很少有机会表达,遑论受到尊重。 」她推动法案,除了希望确保病人有知情、选择与决定医疗选项的权利,也是鼓励民众提早思考,当病情变成「赖活不如好死」的状态,会怎样选择?

杨玉欣委员和丈夫孙效智教授曾于 2015 年 12 月到香港医管局交流。 在简报中,他们解释,台湾固有法律(包括医疗法60条、及医师法21条规定,加上刑法第 275条及第15条) 的指导原则是「保护生命宁过勿不及」。 医生有法律责任为危急病人「急救」。 2000年《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立法,以及之后的后续修法,赋予末期病人选择不施行心肺复苏术或维生治疗的权利,2011 年的修订,亦容许不清醒末期病人的家属订立同意书不要维生治疗。 但《安宁缓和医疗条例》的保障始终限于末期病人。

最新的《病人自主权利法》,透过「预立医疗决定」,把病人抉择权扩展到不属末期的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疾病,包括: (一) 处于不可逆转之昏迷状况; (二) 永久植物人状态; (三) 极重度失智; (四) 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病人疾病状况或痛苦难以忍受、疾病无法治愈且依当时医疗水平无其他合适解决方法之情形。

法例在 2019 年才实施,即是说,在此之前,一个晚期病人患上严重不可逆转的疾病,只要未到末期,即使病人及家属反对,医生也要「依 法急救」。 病人没有「话事权」。

香港的有关法律情况,与台湾很不同。 整体来说,香港没有针对医生的、类似台湾 「保护生命宁过勿不及」 的法律,病人对免于被「急救」 有较多话事权。

首先,虽然香港未有为 「默认医疗指示」 立法,但是跟据普通法,有效和适用(valid and applicable)的「 默认医疗指示」 具有法律效力,医护人员须要尊重。 医管局使用的 「默认医疗指示」 表格,涵盖了末期病人、持续植物人状况或不可逆转的昏迷状况,亦包括其他晚期不可逆转的生存受限疾病 (other end-stage irreversible life-limiting conditions)。

香港对入侵性治疗 (invasive treatments) 的法律观点跟台湾更是迥异。 在香港,无论病情在早期或晚期,若病者是成年而且神志清醒,必需要病人知情同意,才可以提供治疗,包括维生治疗。 如果病人神志不清醒,不能签署同意书,又未有默认医疗指示时,医生会跟据香港的《精神健康条例》,为病人提供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治疗。 考虑病人的最佳利益,必须要衡量该治疗对病人好处(benefit) 与负担(burden) ,这涉及病人的价值观。 故此,要为神志不清醒病人作出决定前,并不会简单地假设急救好过不救,应考虑病人曾否事先表达有关治疗的意向,经医护人员与病者家属商讨,寻求共识。

因此,在香港,即使病人没有签署默认医疗指示,又即使疾病未到末期,如果病情已属严重不可逆转,医护人员与病人家属同意「急救」是不符合病人最佳利益和意向,医生不作「急救」也不会像在台湾那样跌入刑责法网。

 

加上引号的「急救」

写这个题目,全篇都要特别用引号把「急救」一词括起来,因为当「急救」完全不符合病人的利益和意向,那只是行礼如仪的动作,没有治疗意义。

在法律得到改革之前,台湾的医生迫于无奈依 法「急救」;香港的法律比较合理,有空间让医生考虑病人的最佳利益和意向,但这并不表示香港的法律条文完全不须改进。

一个需要正视的法律问题在《消防条例》第 95 章第 7 条,其中规定救护员有职责「用以下方法协助任何看似需要迅速或立即接受医疗护理的人 ─

(i) 确保该人的安全;

(ii) 令该人复苏或维持其生命;

(iii) 减少其痛苦或困扰;」

这第 (ii) 项在执行上变成无论运送的病人是否末期病人也必定要「急救」,即使末期病人已签署「默认医疗指示」 反对心肺复苏术,亦有医生在 文件上清晰表示病人的指示属有效和适用,救护员仍会为病人做完全无效用的心肺复苏术,进行所谓「急救」。 对于这些末期病人,「被急救」只会带来完全不必要的痛楚。 《消防条例》这条文比台湾 「保护生命宁过勿不及」的法律更僵硬,须尽早正视。

医管局在 2002 年已订立维生治疗的指引,在 2010 年进一步订立「默认医疗指示」指引,在 2014 年更新「不作心肺复苏术」指引时,更把涵盖范围扩展至非住院病人。 本文作者一直有参与其事。 虽有指引,前线医护人员执行时仍面对一些困难。 如果法律能够配合,培训得宜加上公众教育,香港很有希望大大改善对晚期病人的保障和照顾。

 

原载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20179 11 日, C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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