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伦理看安乐死
在 2018 新年伊始谈「安乐死」 (euthanasia) 似乎不大好,但是关乎生命的伦理议题越是具争议性就越需要正常讨论,不要忌讳。 放眼国际,近两三年,一些西方国家和地区立法让「医生协助死亡」(physician assisted death ) 在 限定条件底下可以合法施行,包括美国加州(只局限于医生协助自杀)、加拿大、澳洲的维多利亚省;至于荷兰这个「 安乐死合法化」的「老大哥」更有意进一步放宽规定,刺激起一浪接一浪的议论。
在香港,十多年前邓绍斌 (斌仔)(1969-2012) 以全 瘫病者的切身经历,强力呼吁政府考虑让医生可以合法协助病人自杀 (他的说法是「有尊严地结束生命」) ,触动人心,社会上颇为认真讨论了几回。
本文两作者 (以下简称「作者」) 认为,厘 清与「安乐死」有关的正反观点也会有助生死教育。 清晰是重要的,因为「安乐死」一词有歧义,易生混淆。 斌仔在2004年4月透过电台主持读出要求安乐死的公开信,十分动人,但其中一节也有混淆:「… 据我所知,在美国 、英国、荷兰、澳 洲、比利 时等先进地方已经有类似我这种个案的法例得到通过。 」英国从来未让安乐死合法化,为何他把英国也算在内? 相信是读到2002年英国「Miss B 案」的判决,误以为英国也容许安乐死,其实案件的争持点在于病人可否要求撤走维生的呼吸机,那是关乎自主权利与知情同意原则,本质上与安乐死有明确的分别。
现代医疗有时被科技主导治疗决策,对于末期病人,维生科技可能只是延长死亡过程,不但没有意义,甚至增加痛楚。 故此大部分国家均容许不使用没有意义的维生治疗,让病人能安详离世。
从医学伦理角度看,基于知情同意原则,若有清醒的病人决定不接受维生治疗,医护人员必须尊重他的自主。 若是病人不清醒,不能作决定,医护人员与病者家人亦要以病人最佳利益为治疗原则,当某些维生治疗不符合病人的最佳利益,便不应该使用。 在清醒成年病人,亦可以利用「默认医疗指示」,预先表达有关维生治疗的意愿。 医护人员对有效和适用的「默认医疗指示」必须尊重。
医疗使用吗啡也常被人与安乐死混为一谈。 面对末期病人,现代医疗常常使用吗啡来控制病人征状。 一些赞同安乐死的人士认为,使用吗啡虽是为了止痛,但病人也可能因此而死,既然后果类似安乐死,岂不是等同支持安乐死吗? 这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使用吗啡止痛,医学上有详细的临床指引,药物的剂量会按止痛效果及副作用来调校。 如果吗啡未能止痛,亦会有其他的治疗方法,不会盲目增加吗啡的剂量。 研究显示,正确使用吗啡,并不轻易引致死亡。
另一方面,倘若医生不适当地使用吗啡,甚或有意图杀死病人而故意使用不适当剂量的话,吗啡当然可以致死。 在任何安乐死不曾合法的国家,这些有意图杀死病人的案例都是非法行为,不能引申为支持安乐死合法化的理由。
关怀的医学伦理
医学伦理对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的关注,除了因为动机层面难以调和「救护病人」与「令病人致死」的矛盾,更担心的是「滑坡问题」 (slippery slope problem) ,即是担心一旦开了头,当人们习惯了让末期病人在协助下自杀当作解脱方式,之后会否扩散至涵盖根本没有末期疾病的病人? 现时在荷兰和比利时,这看来已经在发生:没有末期疾病而只是心灵痛楚的人也可以选择安乐死。 再进一步,神志上不能自主的病人,例如认知障碍长者,是否又要给予「解脱」? 荷兰政府甚至有意草拟法案,容许医生为自觉「生命已完成」(life is complete) 的人士安排协助死亡。 一个人自觉「活够了」,医生就协助他安乐死?
医学伦理的起点是医者关怀,和认真的伦理思考。 2015年加州通过医生协助自杀的法案之后,美国( 内科 )医师学院(American College of Physicians) 的「伦理、专业、 人权委员会」委托法律和医学学者用一年多时间检示「医生协助自杀」这个课题,反复讨论,最后拟定一份七千多字立场书,在 2017年10月发布。 文件详征博引,但引言部分有感性一段:
「 垂死病人的痛苦可以是巨大的,或由身体症状引起,如疼痛和恶心;或因心理状况,如抑郁和焦虑;或依赖身边的人又与他们有未解决的冲突,造成人际痛苦;或因存在于绝望、失尊严而屈辱、或者觉得生命意义在个人而言已经结束, 只剩下生物躯体还在。 对一些病痛苦的人,能控制如何死亡、几时死亡,可能会带来一丝安慰。 然而,要医学来解脱所有人类痛苦(all human suffering)是否合理呢? 正如医学不能消灭死亡一样,医学也不能消灭所有人类痛苦。 支持和反对医生协助自杀的人同样希望减轻垂死病人的痛苦,医生亦有道德义务提供适当的纾缓治疗和临终关怀。 然而,以医生协助自杀作为控制垂死者痛苦与死亡过程的手段,真的属于医学的初衷和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