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合法化悄然推进?(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6.12.2021)

2020 年初至今Covid-19大流行,全球竭力抗疫,看似无暇理会与抗疫无关的医疗议程,但也有例外:安乐死合法化运动在好些国家取得重大进展。这乍看是矛盾的:一方面,抗疫的主导思想是尽力减少死亡,不惜(或迫不得已地) 压缩个人自主的权利;另一方面却容许安乐死合法化,让个人可以自己决定放弃生命,甚至以法例规定医疗机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予以协助。粗略点算一下,2019年前,只有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容许安乐死,瑞士、哥伦比亚、加拿大、澳洲的维多利亚省、美国俄勒冈、蒙大拿等数州则是容许以医疗方式协助自杀(有各种限制)。自 2019 年以来,西班牙、葡萄牙在议会通过法案让协助自杀或安乐死合法化,美国夏威夷、新西兰、澳洲的西澳省相继开始实施法案,新南威尔士省在辩论中。

 

在日常用语,常把安乐死(euthanasia)与医师协助自杀(physician assisted suicide)一并统称为(广义的)「安乐死」。协助自杀与安乐死是有差别的:医生在前者是的角色是从旁协助(例如安排致死的药物),最后一步是病者自己动手,所以是「自杀」;而施行安乐死是由医生以医药手段直接令人致死。

 

香港医务委员会的医生专业守则列明安乐死的定义为「直接并有意地使一个人死去,作为提供医疗护理的一部分。」(Direct intentional killing of a person as part of the medical care being offered.),指明这是在医疗情况底下蓄意并且直接地令病人死亡。守则强调,这既是违法亦违背医学道德。

 

婉言「医疗协助死亡」

「协助自杀」并不是直接地令病人死亡,在香港也是违法的。各国的在立法过程中,当然不会采用「协助自杀」这样负面的字眼(瑞士可能是唯一的例外),而会婉言称之为「医疗协助死亡」(medical aid in dying) 。我看若是如果一个病人已经在病情的最后阶段,正在死亡过程,那么「协助死亡」也可以算是准确的,若是协助自杀的情景并不限于生命最后阶段,那么用「协助自杀」还是比较准确。本文在具体讨论仍然采用「医师协助自杀」的字眼,但文中使用「安乐死合法化」一词则是广义的,涵盖直接施行的安乐死和「医师协助自杀」。

 

至每次讨论与安乐死相关的题目都有必要提醒,安乐死不能与医学上终止治疗混为一谈。撤走维生治疗与安乐死是两回事,在香港,安乐死并不合法,但在特定的条件下撤走维生治疗是合法的,两者之间要划清界线 。

 

推进安乐死合法化可以视为一场逐渐全球化的运动。一地成功立法,即成为价值观和文化相近的国家和地区的借镜和动力。近年让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立法的突破点都是协助身患绝症、预期快将死亡(有些是6个月、有些是12个月内)的病人解除无法舒缓的痛苦。比起争取广泛的「死亡权」(right to die) ——即是不问客观上是否预期将死、甚至不必患有不治之症,基于个人的自主权,也可以自决了结生命并且得到协助——聚焦在预期离死亡不远的绝症或末期病人,无异较容易取得公众以及政治上的支持。这样聚焦立法协助末期病人死亡,是脱胎自美国俄勒冈州的《死亡与尊严法案》(Death With Dignity Act,早于1997年开始实施) 。

 

笔者在《生命伦理的四季大厦》(香港三联,2019) 书中有篇章谈到,安乐死及医师协助自杀并不只是哲学辩论,现实中的争议有两方面十分需要关注。其一是,在实施层面有无误用滥用?监管是否敷衍了事?这在比利时有不少让人不放心的情况,近年合法化的地区当中,美国夏威夷州(2019年实施) 在监管和统计纪录上面也颇受批评。

 

提防不断扩张范围

另一关注点是,一旦打开了合法化之门,无论最先的许可范围收得多窄,也很容易在进一步的政治游说和法律挑战底下,不断地扩张范围。特别在看重平等权利的国家,很难彻底反对一个游说放宽限制的论点,即为何只有末期病者可以得到合法的协助解除痛苦?为何严重残疾的病人不可以?进一步,为何不能自决的严重脑退化患者、法律上未能自决的儿童,不可以有同等权利?

 

加拿大的新近发展正是朝这方向走。加拿大从2016年起,通过合法化法案,,允许「可合理预期」死期的病人能得到医师协助死亡,单纯罹患精神疾病的患者和未届疾病末期的病者则被排除在外。2019年魁北克省高等法院裁定这些规定违宪。今年3月,新法案将项规定取消,非末期的病患也可以得到医师协助死亡。

 

在香港,安乐死合法化从来不是议题,西方国家的趋势——假如已经可以说是「趋势」的话——对我们是否无关痛痒?不一定。我注意新华社有报道,去年北京举的全国行政协大会上,有委员认真提出,「我国应该开展安乐死合法化试点。」报道说这建议似乎有些「超前」,但仍然十分详细地呈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赵功民提出的主张。他承认,各国政府在安乐死立法后都面临着很多具体操作上的难题,「目前我国对安乐死进行全国性立法,条件还不成熟。」但认为只有使安乐死立法后,才可在法律准绳和严格规定基础上作强有力的管理。(「中国政府网」,6/12/2020;https://ppfocus.com/0/hi6902b27.html)

 

依笔者看,在家庭为本、尊重个人自主的意识较薄弱的社会,让安乐死合法化会有多一重风险,就是病人会基于不想成为家庭负累,有压力寻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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