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一个人 制造一个病人 (明报 「周日话题」16.4.2017)

明报专讯】安娜的命不是自己的。


为了患有严重疾病的姊姊凯特才诞生到世上,13年来为延续另一个身体奉献自己的血和肉,直到一天凯特出现肾衰竭,手术刀伸向自己内脏,安娜始站起来说不,控告父母侵害她的身体使用权。


美国小说家茱迪‧皮考特写下“姊姊的守护者”探讨生命伦理。现实中,社会对于器官捐赠者划下一道界线,在香港,这条线是18岁,写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之下,原意是保障未成年人士,不让现实中出现一个安娜;因为生命自主而平等,没有谁必须要为谁牺牲。


但正如区结成医生所说,没有一条法例可以照顾到一千种可能,像今次,17岁零9个月大的长女,被还欠3个月距离的法定门槛挡下了捐肝救母的意愿,天幸是星期四传出消息,妈妈邓桂思得到有心人捐出合适的肝脏,手术定下来,意外已掀起守法还是人命要紧的讨论,哽在喉头,有待下咽。


「我觉得现在公众的讨论,似乎是有少少将两件事混淆在一起去思考。」区结成医生去年从医管局退下火线,现为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总监,他认为要讨论18岁未满的人是否有向其他人捐出器官的自主权前,先要看在一般医疗情况下,如何处理当事人未成年的情况。


「一般在普通法中,一名病人签纸做手术或拒绝不做手术,也会有一个成年及未成年的分界线,但比如十六七岁,其实也有相当的心智可以理解关于自己的福祉的事情,那作为医生便要好小心去听那位少年的意见。」一般医疗情况,未成年人士需要父母签纸,子女的意愿便是一个附带的知情同意,粗略地说,父母那份是大,子女那份是细:「但如果细的那一份坚决不肯做手术,医生也无法缚你上床,所以也要倾,反过来说,有些手术对于子女健康很重要,父母因为个人原因不肯签纸,最极端的情况便是医生去寻求法庭的声明去进行手术。」

未成年自主“受惠”不可自主“牺牲”?


「出发点是个人对自己身体自主的概念,我自己的身体有病,我自己可不可以话到事?为什么我要18岁才可以自主自己的身体,而我17岁半,我妈便可以因为迷信而为我拒绝一个手术?」将这一种自主权的概念套用到捐肝救母的事件上去考虑,便衍生了今天不少人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中18岁门槛的质疑:「但我刚才说的尊重青少年的自主权,是指在医疗上对他们身体有益的治疗,今次讲的是器官捐赠,是牺牲自己去帮助其他人,而且法例条文上限制了你可以考虑的空间,所以尊重自主的原则变成了不是绝对的,还要和其他事情一并考虑 – 当有一个法律好清楚,它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青少年时,法例的条例处理上便变成了是优先。」


区结成指,「条例」的背景是要保护青少年人,不会在心智未完全成熟的情况下,因受到他人,群众压力或情绪压力,而要牺牲自己:「所以它写到很严是有原因的,但现在掉返转好像人人都觉得不应该写得那么严,这一点我不一定同意」。


他认为青少年容易受到各种情绪影响,未必能够完全理解手术的风险:「切较大块的肝有二百分之一的死亡率,那你说青少年也能够理解二百分之一的死亡率大概是什么,但后面还有十到二十多个百分比,会因为手术后整体健康受到影响,那便很难肯定捐赠者是不是能够清楚了解。所以严厉一点去保护青少年,出发点没错,道理上也没错。」


法外有情法不容改


他眼中,今次并不是个案和法例本身有冲突,而是法例因应其立法精神,不能处理到一千种可能,遇上了例外情况:「但医生就是不能判断什么是例外情况,医生不可以话,因为我同情这个人,今次便是例外,然后下次个医生心肠硬一点,不同情另一个,便不是例外情况;今次是一个和妈咪很亲近,妈咪又对她好好,好紧密的母女关系,但如果你换了另一种亲属关系,一种比较少少威严式一点的家长,会不会存在一种压力,青少年必须要捐才能表示自己是孝顺?那便会是一个完全不同的处境。」一句」难道守法比人命重要」说来轻淡,放在当事人身上是千斤重的考量。


他倾向在现行法例中寻找酌情的空间:「会不会在某一些情况之下,比如律政司是可以先表明不会向医疗方提起诉呢不是话将它(手术)合法化,而是在一些特殊个案中,不采取刑事行动。」但据了解律政司已表明,不能提前断言没有法律责任。食物及卫生局长高永文则在修例的建议上口头开了绿灯,说考虑活体器官捐赠者的法定年龄能否更有弹性,例如由临床队伍评估18岁以下的捐赠者,若心智和身体状况适合,可给予人体器官移植委员会酌情权。


“我会非常谨慎地去考虑,为了单一个案的特殊情况而修改法例。”港大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简尚恒经常和学生说“硬例做坏法”,他认为“条例”必须在鼓励器官捐赠及保护未成年人士之中走找到一个恰当的界线:???「如果不是18岁,那16岁又如何或者14 12到最后无论是修改法例,或改成给委员会有一个考虑的酌情权,也要指明某一个特定年龄人士作为器官捐赠者是过早,另一个考虑是,假如将酌情权交到委员会,无疑是将一个巨大和沉甸的负担加诸他们身上,而无论他们作任何决定,也很容易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战。」


法律如何与时并进又不忘初衷,要继续探讨;更正本清源的做法是推广器官捐赠,建立可持续的机制,不要下次到了生死关头,又从头在法律,医学伦理,青少年心智与意愿的界线之间唠叨一番。事实是本港的器官捐赠率一向偏低,2015年年每百万港人之中,只有5.8人死后捐出器官,于是,唯有多制造一个病人,去救一个人。


死后捐赠个人vs.家属死局


今次的换肝手术后,玛丽医院肝脏移植团队召开记者会,其间透露其他医院曾有脑干死亡病人可捐尸肝,但因死者家属反对未能成事,区结成早前出席一个大学研讨会,讨论焦点是器官捐赠除了纯粹看个人意愿,还是也要看家人意愿:「这个问题是没有结论的,不同价值观有不同的立场,西方社会看重个人决定,我签了器官捐赠卡,没有反悔, “后来大致上便是要尊重的”。香港目前采用“自愿捐赠”机制,即使生前表明意愿,但死后会否捐出器官,最终由家属决定:“这是在医学伦理常见的问题,视乎是一个家庭本位还是个人本位的社会;甚至在大陆,一个老人家80岁有癌症,也有好多讨论认为不一定要告诉个病人,而是告诉家人」。


「香港因为是一个半现代化的社会,好多条例或精神接近现代商业社会多一点,但一去到家庭有好多意见时,又会迁就多一点家人看法。」政府早前建议将器官捐赠机制,由现在的“自愿捐赠”(opt-in)改为“预设默许”(opt-out),假设所有市民均同意死后捐出器官,不同意者须在生前提出反对:“但又会有一些人说,你自己话不反对,但家人好反对又如何呢?到时又不用问屋企人?」
港大外科学系肝脏移植科主任卢宠茂在记者会上愤愤然呼吁,不忍将未成年人士变成器官捐赠者,不能轻忽对未成年的健康身体造成伤害,成年人又该如何觉悟?


文:梁仲礼
编辑:何敏慧
 
原载“明报”(“周日话题”,2017年4月16日,副刊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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