染疫长者的治疗取舍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31.8.2020)

全球新冠状病毒病案例已超过二千三百万,死亡人数逾80万。各国的个案死亡率(case-fatality rate)差别很大,从1%到15%不等。 这取决于一些本地因素,特别是患者中高龄和体弱长者的比例、COVID-19核酸检测是否广泛应用于轻度症状病例的筛查和诊断,以及医疗系统的应对能力有无超限等。 在香港,我们最初数月的个案死亡率非常低,远低于1%,但在「第三波」疫情死亡数字迅速增加,因为病毒已侵入年老人口群体尤其是护老院舍。视乎未来的护老院舍疫情,香港的死亡率可能会接近2%。

死亡率上升固然与染病人群的高龄有密切关系,但也可能还有其他因素在影响近期的死亡数字。 8月5日《明报》有一段新闻特写,题为「坪石八旬夫妇先后病殁  有长者绝望  最后一程拒插喉」,有受访的医院前线医护人员提及,在某些情况下,有些长者在病情迅速恶化时坚决拒绝「插喉」(intubation) 和呼吸机支持,即使很可能死于新型冠状病毒病,他们也不情愿接受心肺复苏和深切治疗。同一版也特写了一对痊愈出院的英国老夫妇,他们在去澳大利亚途中过境时被诊断出患有COVID-19,在屯门医院经历数周深切治疗后,挨过了危险时期,非常感激医护团队和香港的医疗服务。两段特写放在一起并排阅读,反差很大。是不是有些老年的染疫病者真的在「绝望」中放弃了治疗的机会?

 

「自决」还是「绝望」?

我在脸书上谈到,以「绝望」为标题,用词可以斟酌,因为如果长者是经过医护人员解释(以及劝说) 之后,决定不愿接受呼吸机和深切治疗,那么他们可能是自主自决(self-determination) ,不一定是因为绝望放弃。在医学伦理,病人能自己作主(即使意味着放弃一些有益有效的治疗)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而尊重病人意愿是一项重要的伦理原则。这段短评引发了一些响应,多数朋友同意我的看法 (得到一些Like), 其中有医疗专业人员也有业外人,大家看来有点共识。然而,有朋友留言提出疑问: COVID-ID并不是无法治疗的绝症,假设一个长者接受深切治疗的话,能有20%的生存机会,他却放弃不低的生存下去的机会,那是合情合理的吗?

在伦理案例分析,这是典型的原则性冲突:尊重病人自主原则(respect for autonomy)、行善裨益原则(beneficence) 是可以产生矛盾的。 分析并不太复杂,大约是这样:医护人员在专业上有义务首先考虑治疗对病人的益处,以及评估治疗的风险或伤害(副作用或并发症)。评估治疗的利弊会形成专业对治疗方案的意见,但专业建议是受到病人意愿的限制。无论在普通法或医学伦理,在精神上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士,治疗必需得到患者同意,病人对是否接受治疗有最终的决定权,无论该治疗是否被医生视为有益。

当然,我的朋友也很清楚这些原则和基本分析——他本身就是一名尽责的执业医生。我意会他的问题其实来自一个不同的关注点。病人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必须是基于充分的信息,才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这些信息有时不是完全冷静接收的,无论是在急症或久病状态,病人可以有多种情绪反应:恐慌、否认现实、抑郁等等;在某些情况下,认知判断能力甚至会因病征而受损,例如肺炎造成缺氧可能会影响精神状态。在一般精神状态下病人能决定自己的治疗,但忽然被问及是否插喉时,他当场的反应未必是理性的。在法律上,病人自主医疗决定是毋须证明自己的决定属于「理性」,但从医德角度可能仍不忍让他放弃救治。

 

具体情况细节重要

这点疑问正好说明了,良好的医疗实践需要的不仅仅是黑白分明的伦理分析和道德立场。在实际情况下,个案的具体细节是极其重要的,伦理分析不能取代良好和细心的临床沟通。

「具体细节」是什么意思?例如那对英国夫妇基本健康,互相关怀而享受人生。在病房他们分开但有时间通过手机互相讨论,最后接受包括呼吸机的治疗,医生凭经验解释,需要大约两个星期判断肺状况是否好转;在另一个同样年纪的病人,情况可能大不相同,或者他患有多种顽疾,靠轮椅行动和住在老人院。

在我的朋友提出疑问的情景,他假设长者尚能活动行走,平日也可以出外用膳,即是比较接近那双生活状况较佳的英国夫妇,而不是院舍内的严重残疾老人。但是这样对比时也要特别小心:我们可不要轻易判断什么样的生命更值得生活下去。说不定坐轮椅的长者在护老院里仍然珍惜自己的生命,还不准备很快去世;另一方面,活动自如的老人也可以基于自己的人生观,当重病来时,不希望忍受侵入性治疗以换取一点生存机会。最终要还是要由他自己作出判断取舍。

好的临床团队会知道如何平衡病人意愿和医疗意见,常规医疗程序也必须容许与病人和家人作合适的沟通。以上的讨论还只涉及能够自己做决定的老年病人。在急症病房实际情况,可能多达三分之一高龄病人有认知障碍。当他们没有能力做出决定,医生就要与家人根据病人的最佳利益制定具体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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