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能有多自主?
青少年在作出关于自己的重要决定时,能有多大的自主权? 对上一次我较为仔细地看这个问题是在两年多前,当时香港社会在辩论 应否放宽法例规定,以容许一名 不满18岁的少女捐赠活体器官给不幸急性肝衰竭的母亲。 当日社会的主流情绪倾向于同情,认为应该酌情容许例外。 那还不止是一种情绪,人们是判断少女心智成熟有如成人。 数字上的年龄是死的,青少年的心智成熟可能因人而异。 两年之后的今天,香港处于凶猛的政治对抗 之中,好像给送到另一个宇宙时空。 今天来问同一问题:「青少年能有多自主? 」情境完全不同了。
香港有保护儿童包括少年的传统。 保护儿童的法例反映了这一点,例如针对青少性行为有最低的合法 年龄的规定,与16岁以下的儿童性交是刑事罪行 ,不可以解释说这个15岁的少年特别成熟,有能力自主 同意。
香港没有统一的法定年龄。 同意性行为的最低年龄为16岁,成人身份证在18岁时发放,但未经父母同意的合法结婚年龄为21岁。
法定年龄不一
法定年龄不一未必是不合理。 青少年的自主能力不宜抽空地看,要考虑所作的决定有 多复杂和有多大影响。 年轻人年满18岁就可以投票,但21岁或以上才能竞选议会席位。 逻辑很可能就是,议政是关系重大的,有较高的年龄 要求不算不合理。 当然也还可以争论,为何订在21岁 ?
有些法定年龄的差异不大合乎逻辑。 例如青少年16岁可以同意性行为,但购买香烟和酒精的年龄为18岁。 难道买香烟比性行为更严重?
更矛盾的年龄界线还有:法例容许年满15岁从事全职工作,年满13岁就可 以兼职工作,但是少年却不准「独留在家」,否则父母可能被控疏忽照顾。 逻辑在哪里? 难道在家比出外工作更危险? 抑或是少年根本不适宜独处?
在医疗方面,对青少年的自主也有规定,层次较多,但最 少在逻辑上有一致性。 一般来说,香以18岁分界,但不是绝对 界线。 医务委员会《香港注册医生专业守则》(《守则》)这样规定:「十八岁以下儿童给予的同意属无效,除非该名儿童能明白所建议治療的性质和影响。 如该名儿童未能明白所建议治療的性质和影响,必须取得儿童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同意。 」(第2.12.1条) 这是先划定一条界线 ,在界线之下再予例外处理的空间。
英国早在1969年的家庭法案改革把未成年人士自己做医疗决定(例如签署手 术同意书)的界线从18岁放宽至16岁。 香港并没有跟随。 为什么? 我看香港社会仍有相当程度的传统中国文化观念,认为孩子普遍是不成熟的,需要依靠父母出 主意。 父母作为家长常在监察孩子,不大愿意他们学习自主,怕 孩子离开自己的监察范围很容易「学坏」。
这反映在大人称呼青少年的用语上。 青少年不是青少年而常是「小朋友」, 广东话更会叫他们做「小朋友」或「小朋友 」。 最近我见有大学校长与大学生对话时,全程称呼他们 为「同学仔」,而学生们似乎习以为常 ,起码是不以为忤。
界线以下空间
当年社会争论,那位少女只差几个月就满18岁,为何也不能签署手术同意书? 捐出活肝是一项手术,上述的医务委员会《守则》岂不是写明了,十八岁以下儿童如果能明白医疗步骤的影响,又得到父母同意,就可以同意进行手术吗? 纯在法律角度考虑,这是因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成文法(statutory law) ,当中对18岁的规定是绝对的,不像一般治療的手术那样有18岁以下的 例外和空间。 在道理上,活体捐赠器官肝手术并不是一种治療,手术对捐赠者有健康风险(而且不低) , 但没有健康上的得益。
香港医务委员会《守则》对18岁以下青少年的医疗同意自主权利留有余地,应是参照了英国一个称为「吉利克能力」(Gillick competence)的法庭判案概念。 在1985年Gillick v West Norfolk AHA一案,斯卡曼大法官(Lord Justice Balcombe)在判词提出:「 (虽然法例规定自主决定接受医治的年龄为16岁) ,16岁以下的孩童(也)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医治,只要该名孩童有足够的智能, 能够并已经充分了解即将在他身上进行的医疗行为。 」香港的年龄界线是18而非16岁,但逻辑 和道理相同:在界线以下也需要个别考虑。 因此,在香港的医疗实务中,16至18岁之间 的青少年遇上重要的接受医治的决定时,医生会征询他们的意愿,而非由父母决定。
近日笔者在想,那些每到周末走在街头抗争 的青少年看来很有主意,完全不是 大人心目中的「小朋友」样子, 这难免令大人疑惑失措:政治险恶,青少 年能有多自主? 他们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 他们真的充份理解被逮捕和被投入监狱或少年教导所是什么样的后果吗? 这不是容易回答的问题,因为答案其实牵涉实证(而非个人意见 ) 。 无论如何,我觉得评论者都不宜过多地将运动浪漫化, 因为事情越复杂,情境越凶险,所作的决定影响越深,对青少年自主的心智 要求也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