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達醫生
中文大學醫學院麻醉及深切治療學系副教授(專業應用)
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研究員(禮任)
一般人可能以為,在器官捐贈這件事上,末期器官衰竭病人一定是最大受益人,因為他們從已過世的病人身上,得到一個健全的器官,不單能免卻器官衰竭帶來的痛苦,還得到了一個重生機會,繼續生存下去;相反,器官捐贈者的至親,要面對家人突然離世的傷痛,還要在短時間內為離世至親作出器官捐贈的決定。
無論最後決定捐贈與否,都肯定是個傷心的過程;這兩種情況,一樂一悲,顯然是個極大的情感反差。
器官捐贈受贈一方當然值得欣喜,可是捐贈的一方,就只能換來傷痛難過嗎﹖離世者家人堅強地面對永遠失去至親的同時,還要為器官捐贈的事下決定,一點都不容易。筆者有一位朋友,她的女兒當年只有十多歲,在毫無先兆下因腦出血離世,可想而知身為母親的打擊有多大。
帶來重生希望
這個家庭最後決定把女兒部分器官捐贈出去,這個舉動成為了這位母親堅強面對喪女之痛的支柱,讓她感到女兒的器官在其他人身上繼續存活及發揮作用,不單幫助了別人,更讓她感到女兒的生命有一種無形的存在和延續,而並非完全消失,心靈上的痛苦亦稍能釋懷;原來,捐贈的一方,也可以與器官受贈者一樣,從器官捐贈過程中得到正面力量。
器官捐贈在醫院裏的死亡與重生中,擔當一個重要角色。當大家明白器官捐贈者及受贈者,都能從過程中得到益處後,器官捐贈的考慮及實踐,便有機會變得普及和恆常。這不單能為醫院裏部分承受不治之症病人的離世增添意義,亦可以為器官衰竭的病人帶來重生希望;現時,香港的器官捐贈個案,局限在腦死亡病人,如果要把器官捐贈普及化,應將考慮範圍擴展至心臟停頓死亡的病人,以及教育公眾及早進行器官捐贈的討論。
不合捐贈條件
每天在醫院裏離世的病人為數不少,願意接受器官捐贈的家庭亦不少,但為什麼只有很少合乎捐贈條件的個案﹖其中一個原因,香港現時並未跟上其他地區的做法,只局限地進行腦死亡後的器官捐贈。根據統計,在醫院內只有極少數病人因腦部創傷、缺血性或出血性中風,而引致嚴重腦創傷及最後的腦死亡;相反地,超過九成都是因病而導致器官功能衰竭,引致心臟停頓死亡,偏偏這種為數最多的死亡情況,卻不合乎能夠進行器官捐贈的條件。
當然,就算能讓心臟停頓死亡的離世者進行器官捐贈,醫療程序亦非常困難,既要遇上特定的合適臨床狀況,亦需要醫院各方面配合,還要在病者心臟停頓前開始與家屬討論,才能有足夠時間實行,或許最終只有一小撮個案有機會捐出器官,但總比現時限於腦死亡的極少數者為多。況且在世界各地(如內地、英國、澳洲、新加坡),都已為心臟停頓離世者安排器官捐贈,香港何不跟隨,擴大範圍,讓更多離世病者能以器官造福他人,或為其家屬帶來上述提及的無形安慰﹖現代香港社會多了生死教育,鼓勵大眾敞開心扉,討論死後的殯儀及安葬安排,對死亡的忌諱已有所減少。器官捐贈這個題,亦屬於生死教育範疇,可是許多人依然存有誤解,擔心過早討論捐贈器官,會影響醫護人員對垂危病人搶救的積極性;結果,醫護人員與家屬討論臨終病者的照顧方案時,會為了減少誤會,避免提及器官捐贈的考慮,這樣便錯失以器官捐贈成就身後美事的良機。
倫理法律規限
其實,基於醫學倫理及法律上的規限,器官捐贈只可在病人因病離世後才實行;換句話說,病人的離世絕對不能為了器官捐贈而發生,這才是合法和合於倫理。若大眾能認清器官捐贈的法理精神,接受醫護人員及早為垂危病者展開相關討論,能讓家屬得到充裕時間作出合適決定,更有助醫護人員爭取時間準備。
以上兩項建議同樣重要,必須同時進行,方能大大提升器官捐贈的機會。社會上每一個人,都有權利決定及安排自己所擁有的一切,包括身體內的器官;因此,應該把自己是否願意在死後捐贈器官予有需要人士的想法,及早向家人表達出來,好讓日後失去至親的家屬,有信心為離世者表達願意捐贈的決定,讓死亡增添一份崇高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