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躺在病床,一動不動,心臟監測儀顯示出一條直線,病人斷氣,死了——這是電視劇中死亡情節的典型場面,也是很多人對心臟停頓而死的理解。心臟停頓死亡與失去知覺、呼吸停止和沒心跳有明顯關係,很容易理解。
然而,原來有一種相對地難以理解和接受的「死亡」︰病人還有心跳,也看似有呼吸,卻因腦部嚴重受創,已達到不能再存活的地步,叫做「腦死亡」(腦幹死亡)。這是腦死心不死﹖
心臟停頓死亡,是因各種疾病而導致器官功能衰竭的最後結果。心臟一旦停頓,血液循環系統也不再運作,各個器官(包括腦部)失去營養及氧氣,人自然活不了。因此,心跳有否停頓,可說是人們理解生與死的關鍵訊號。
腦死亡則由於嚴重的腦部創傷,導致腦內壓力(顱內壓)升高,再引致腦內正中心的腦幹受壓、受損而失去功能。腦亦是人的重要器官,一旦不能運作,便不可自主呼吸,可是,現今醫學科技進步,腦部重創的病人,仍能靠呼吸機、強心藥及其他入侵性的維生治療,在沒腦功能(腦幹功能)的情況下,也可以讓病人的心、肺、肝、腎及其他器官正常運作。
由於各個器官功能可正常運作,病人的心臟依然在跳動,即是說,就算病人腦部(包括腦幹)可能已經完全失去功能,但醫生也不能依賴心臟停頓來診斷病人死亡。
香港與世界上大部份地區一樣,面對心臟死亡與腦幹死亡,不論在醫學上、倫理上抑或法律上,都是同等的。
診斷腦死亡的最初階段,需要兩位富經驗的醫生,來判斷病人腦部受損的嚴重程度是否足以導致腦死亡,以及排除一些容易逆轉的病因(包括藥物、低溫症等)。
診斷程序嚴謹
診斷腦幹死亡的後期階段,要上述兩位醫生進行一系列的臨床檢查,去斷定病人是否已經失去所有的腦幹反射。腦幹反射與大家認知的膝蓋反射相類似,如果反射反應需要經過的腦細胞沒受損,醫生就能觀察到病人正常的反應; 相反,如腦幹已失去功能,所有反射反應都會消失。
診斷腦死亡的最後步驟,是證明病人在足夠刺激下仍然沒有自主呼吸的能力。
心跳停頓是明顯的死亡指標,不過,腦死亡看起來卻沒那麼明確。有人可能會質疑,無論電腦掃描顯示腦出血的情況有多嚴重,不論醫生重複腦幹反射檢查多少次,亦不能夠絕對肯定所有腦細胞已失去功能。也有人會質疑,腦死亡的定義,乃醫生根據個人觀感來對個別病人作出的判斷。
不能否認,如果醫生等待每一個嚴重腦創傷的病人,發展至所有腦組織完全壞死才去證實病人死亡,就能完全免除質疑,但這並非一個尊重離世病人的處理方法。時至今日,腦死亡的定義已經十分清晰,無異於其他疾病的診斷,當腦死亡的診斷是清楚分明的時候,醫生有責任為病人的腦死亡作出判斷。
在上世紀七十年代,英美醫學家已開始運用「永久性喪失腦幹功能」來定義腦死亡。直至現在,各個國家對腦死亡的定義已大致相同,只是在診斷腦死亡的細節執行上,基於各個國家在法制及醫療系統上的差別而有所不同。
生死界線清晰
香港危重病學會於2001年發布第一份《通過診斷腦幹功能永久性喪失以證明死亡的指引》,其後持續作出修訂,最新一份的修訂已於今年完成,並為醫管局所接納。
這份指引,從首次發布到每一次修訂,皆參考了最新的醫學文獻和反覆討論,每一個建議都經資深醫生深思熟慮才提出。
不論是腦死亡抑或心臟停頓死亡,醫生皆要在診斷死亡的準確性、實際的可行程度,以及對離世病人的尊重之間取得平衡。市民大眾需要明白及信任的是,現今醫學上對死亡的定義的確是由人訂定的,由人來判斷也是不可避免的,但人為的定義和判斷必定是建基於科學證據,確保能夠對「仍然生存」以及「已經離世」作出一個清晰分界。
腦死亡的狀況,其實是面對一個仍有心跳及血液循環的已離世病人,醫生及早診斷腦死亡這一個臨床情況,不但維護了離世者的尊嚴,也為離世病人提供了捐贈仍然正常運作的器官予有需要人士的機會,因此,腦死亡與器官捐贈經常被放在一起討論。
要強調,腦死亡的診斷絕不會摻入捐贈器官的考慮,無論器官能否捐贈,醫生也會獨立清晰地診斷腦死亡個案。
在醫學倫理的規範中,器官捐贈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 只有已離世的病人才可以捐贈器官。二、 進行捐贈前已獲得器官捐贈者或家人的同意。本港現時進行的器官捐贈宣傳方向,側重以遺愛人間來鼓勵市民登記成為器官捐贈者,卻相對地忽視了教育公眾接受什麼是腦死亡。
若市民明白到腦死亡是等同於心臟停頓的死亡,接受腦死亡是真實的死亡,家屬才會考慮讓離世者獻出他的器官,器官捐贈才有機會成事。
總括而言,腦死亡是一個清晰、合法、合理,而且合乎醫學原則的死亡定義。要讓一個剛剛失去至親的離世者家人接受腦死亡並不容易,然而,如果整個社會能提高對腦死亡的接受程度,不單有助家屬接受死亡的客觀事實,也維護了離世者的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