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须为自己的健康负责吗?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15.4.2019)

个人须为自己的健康负责吗?

高龄78岁的著名哈佛大学哲学家Thomas M. Scanlon今年1月18日来中文大学生命伦理中心的年度Lanson Lecture主讲,我们请来香港大学陈祖为教授作评论响应,效果十分好。Scanlon有名著《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What we owe to each other) ,以缜密思维分析「负责」(being responsible) 的多个层次。在欢迎晚餐上我在他邻座,谈到自己对哲学有基本的好奇和兴趣,但未能窥探分析哲学的堂奥。他语带关切地问:「为什么呢?」好像在说,有这样好的地方,你为什么不去看看呢?这次Lanson Lecture,他讲一课「健康的责任与选择的价值」(Responsibility for Health and the Value of Choice ) ,我就认真地听了,看能否一窥堂奥。

分析哲学的主旨不是为灌输道德价值。Scanlon有一句名言,是昔年一次精英满席的聚会上,聚会主人要求每人只准用一句话描述自己的工作时,他信口而出:” There are distinctions to be made, and it is worth making them well.” 这可以意译为:「事理必须分明,值得致力明辨。」

Scanlon的哲学思想有一个重点,主张宽容地对待别人对事情的理性评价,但并不停留在「你喜欢怎样就怎样」。人与人相处,一方面尊重对方有权依于自己的价值观对评价事情和作出抉择;另一方面是透过说理来沟通。

为自己的健康问责

在医疗上面,尊重个人自主已是共识,但延伸的一个「负责」问题也值得思考:若是有人对自己的健康问题采取放任态度,到一天终于出了大毛病,社会是否无条件地补贴他的医疗费用?

Scanlon引述另一个论者Julian e Grand的主张,加以评析和改进。这主张是,「当个人的健康情况是取决于他自己完全可以控制的因素,那么他理应负责 (支付) 她(因未适当自我照顾) 而衍生的医疗服务需要。」

在这一点,容易想到的情境是:一个肝脏功能已见异常的病人选择继续享受海量的美酒,到肝脏坏死了,可以合理地期望怎样的公费医疗为他包底?

Scanlon认为,Julian e Grand的主张太苛刻,道理上也说不过去。很多有风险的活动,例如赛车、滑雪,人们是可以选择不玩,但一般人不会认为当他们出了事,不应该有机会获得政府资助的医疗服务。甚至妇女怀孕也有已知风险,你不能说怀孕与否完全可以由个人决定,因此出了并发症也是个人的事。

他提出要区分对个人行为的「怪责」(blameworthiness) 与「问责」(accountability) ,尤其是如果问责的结果是扣减政府对个人医疗需要的承担。怪责是道德上的,即使很合理,也不代表可以完全抹掉政府或社会对他患病时的施救责任。

他提出比较温和的主张:病人选择的生活方式(例如喜欢高危运动)只是引致患病后果的一系列复杂因素之一,不能说,你的重病完全是自招的,理应自付医疗费用。另一方面,无论个人的选择权有多重要,因为医疗费用要由承担,社会应否对不同风险活动的医疗后果一律承担,公众有权作出衡量。

可以用一个本地例子来说明。一个人在十号风球下选择去海滩冲浪,不能合理地辩说,大风下冲浪冒险对个人而言十分值得,有权自己决定;这样去冒险,一旦遇溺入院,比起一个因运动受伤的人,他是否应为自己的医疗费用负上更大责任?

判断患病的责任

陈祖为在评论中提出,我们固然要区分「怪责」与「问责」,但两者未必绝不重迭。他举了一个有趣的日常生活例子来说明。假设有一个公寓有3间房,各住一个大学生。他们雇了一个清洁工来打扫房间及厨房客厅等公共区域。清洁费用由大家分担,而清洁工按工作时间收费。假设一个同学的起居方式非常凌乱,令清洁的时间大大增加。其他同学不仅要忍受他的脏乱,还要分担更高的清洁费用。凌乱同学的行为显示了不顾及室友的态度,应该「怪责」;看来他也应受到「问责」,其他室友有理由要求他支付更多的清洁费用。

依此推理,酗酒者或吸烟者(正如凌乱的室友)要为自己的健康承担一些责任,分担额外医疗费并非不合理。陈祖为倒是指出,困难可能在于转化为可实施的政策。

陈祖为教授特别指出,公众并不容易对病人的选择与责任作出评价。有些情景容易有共识,例如我们或者可以同意,不能因病人曾经喜爱喝酒,就把他踢出肝脏移植手术的轮候名单,但是试看另一个情境就不那么容易判断:如果一种昂贵新药可以治疗严重肝病,需要大量公帑资助才可以负担,这是拨款问题,并非像肝脏移植那样,一个患者之得就是另一个患者之失;在这情境,酗酒者是否应该为自己的肝脏毛病承担责任,从而被剥夺获得这种新药的机会?正反的立场都可以说得通,要公众齐来衡量个别人士的行为与医疗的责任,难以实行。

Scanlon显然也预见了可行性的问题,他特别说明,分析的目的是要把一些含混的「负责」概念分辨明白,看伦理立场可以如何合理地建立,并不是建议马上把理念和论点转化为政策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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