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堕胎:民情与中庸之道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23.04.2018)

公投堕胎:民情与中庸之道

爱尔兰订于 5 月 25 日进行公民投票,决定是否修订宪法第 8 条修正案,从而容许国会放宽禁止堕胎的法例。 这次公民投票毫无疑问是历史性的。 上一次就堕胎法公投已经是35年前,第8条修正案是其结果,现时爱尔兰的堕胎法在全球可以归入非常严厉之列。 一旦放宽,新的法例会趋近欧洲其他国家的「中庸之道」。 这在一个以天主教徒居多的国家当然不是寻常的事。

在生命伦理学,堕胎与反堕胎的争议是个大题目,这与生命伦理学的美国源流有关。 在美国,堕胎是一个令社会长期对立甚至撕裂的政治议题,其中根深蒂固的争持角力可能仅次于种族问题和枪械管制。 在香港,堕胎似乎从来没有成为公众讨论焦点,香港法例有《终止妊娠规例》,医生和孕妇在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底下可以进行人工流产。 规例倾向「保守」一边,但留有相对宽容的空间让医生评估孕妇的身心状况。 如果有人仍然嫌法例过度限制孕妇了的自由选择权利,可以在境外例如内地接受人工流产 —— 中国大陆的堕胎法在全球是在非常宽松之列。

 

「宽松」「保守」凭谁说?

问题是,堕胎法例是「宽松」还是「保守」,有没有一个普世的「中庸之道」,凭谁来说? 还是入乡随俗便是合理? 各国国情不同,文化和价值观差异甚大,所订立的堕胎法例有宽有紧是否自然不过的现象? 互相尊重差异便是?

尊重文化差异通常是不错的,但这观点未能解释为何一些同是多数人民信奉天主教的国家,法例也会差异很大,例如西班牙与爱尔兰。 香港、台湾和中国大陆文化同源,为何香港的法例倾向「保守」? 如果说,那是因为经过英国殖民统治仍然沿用法例,那么为何同样曾是英国殖民地的新加坡,堕胎法却在全球宽松之列? 况且,目前英国本身的堕胎法也是全欧洲最宽松之一。

何谓宽松何谓保守,可以从一些伦理两难 情景 中去看。 先假设我们基本的价值观是会尊重生命,而胎儿是正在孕育的小生命 (自由主义者会认为这个讨论起点已是偏近「保守」,但这儿的假设只是为方便分辨以下的伦理两难情景 ) ,基于这起点,可以看看以下的情景:

情景一:孕妇感染盆腔细菌,出现血毒症征状,紧急施行人工流产手术有助及早医治,大大减低死亡风险。

情景二:孕妇没有实时危险但不幸发现患癌,须接受化疗,而继续怀孕可能对她和胎儿有不良影响。

情景三:孕妇没健康问题,但胎儿不幸发现有严重先天残缺。

情景四:胎儿正常,但孕妇是因被强奸而成孕。

在爱尔兰目前的 堕胎法,无论 胎龄大小,情景二至四全都禁止 堕胎,如果非法进行, 孕妇与医生都要因刑事罪行而入狱。 至于情景一,医生要确认人工流产手术关乎实时抢救孕妇性命。 这是极为困难的临床判断。 难道要等到孕妇病况恶化至垂危才做人工流产? 那不是太迟了吗?

 

同等的生存权利?

5 月 25 日公投针对的是爱 尔兰 宪法 第八修正案,现有条文是这样的:

The State acknowledges the right to life of the unborn and, with due regard to the equal right to life of the mother, guar antees in its laws to respect, and, as far as practicable, by its laws to defend and vindicate that right.

关键在 「 equal right to life 」, 列明未出生的胎儿和怀孕妇女拥有 「 同等的生存权利」,不多也不少。 这看似是平衡,但执行上实际变成:除非孕妇已有生命危险,否则就不准牺牲胎儿生命。 即使在上列情景一,孕妇出现血毒症征状还未可以肯定有生命危险;其他三个情景更不是有生命危险了。

在爱 尔兰,这些情景都不是纸上的伦理讨论个案,情景一、情景二都是真人真事。 2005年,爱尔兰三名妇女A、B、C入禀欧洲人权法院(the 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 )的案例,挑战爱尔兰的人工流产现况,欧洲人权法院在2010年作出裁决,三个个案之中,C女士胜诉,她就是情景二的主角。 2012年,一名31岁怀孕17周的孕妇Savita Halappanavar成为情景一的主角, 医生坚持等到胎儿没有了心跳才进行人工流产手术,结果她死于血毒。

这些并非孤立的个案引起民愤,政府不得不回应,是今次公投的背景。

以上情景如果发生在香港不会酿成悲剧。 只要怀孕未满24周,经医生评估应可符合规定进行人工流产。 若胎龄大于24周就管得很紧,很可能只有情景一可以符合规定。 目前香港的堕胎法例比爱尔兰宽松,也比爱尔兰接近「中庸之道」。

爱尔兰公投堕胎的最大焦点却不在以上的 情景。 最大焦点是女性自主权。 政府承诺,如果公投结果是赞成废除第8条修正案,将启动立法,除了处理以上情景,更会容许怀孕不足12 周的妇女无条件堕胎。 即是说,在早期妊娠女性自己可以选择堕胎,不需要医学理由和社会道德认可。

爱尔兰公投堕胎不是闭门的家事。 公投若成功修宪放宽法例,有理由相信其他地方的pro-choice (主张「选择权优先」) 力量会为之振奋,例如纽西兰尚未容许孕妇自主堕胎 ,就格外留神观察爱尔兰公投。 香港亦不容许孕妇「自决」,到时就比爱尔兰「保守」了。 世界的「中庸之道」标准也会飘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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