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应为入境隔离付代价吗?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14.11.2022)

「后疫情时代」是否已经到来尚未有全球共识,各国已陆续全面开放国境,但港澳台地区仍然维持相对严格的入境隔离政策。为了遵守这些政策,各地区公民需要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例如香港居民从外地入境后要遵守「0+3」的隔离规定,虽然比之前已放宽,且毋须支付酒店隔离费用,但香港居民为此付出的代价仍然明显:他们在3天医学观察期间的行动自由仍然受到颇大限制。澳门居民从外地入境之后付出的代价就更巨大,需要强制隔离在酒店5天,每日的酒店隔离费用动辄上千元。对此,本文想要表达一个观点:香港做法虽然比澳门宽松,而且展示了复常决心,但仍然可以商榷。论证如下:

第一,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入境自由的权利,而隔离政策妨碍了公民行使这种自由。

第二,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下,只有为保护比入境自由更加重要的权利才能牺牲公民入境自由。

第三,政府有义务为那些牺牲自己权利的公民提供合适补偿

第四,在未能提供补偿的情况下,还要求失去入境自由的公民付出额外的代价,难以合理化

1.入境自由与入境隔离

公民具有入境自由是一项天然且自明的权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每个人有权离开他自己的国家,也有权返回自己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入境自由不仅是基本人权,而且是一项受到各地法律普遍认可的权利。

可是,入境隔离政策无疑阻碍了公民的入境自由。因为有了入境隔离政策后,公民便不能自由进入国境。在最近放宽政策之前,他们在入境前要做核酸测试,要承受航班「熔断」而导致的贵价机票,昂贵机票与酒店隔离费用带来的财务负担又构成入境自由的障碍。即使已经放宽规定,各种防疫政策仍然削弱公民的行动自由,入境后频密的自我快测和核酸检测依然做成负担,没有居所的香港居民从外地返港依然要负担酒店隔离费用来完成医学监察。

2.入境自由与公共卫生

尽管入境隔离政策妨碍了公民入境自由,但从公共卫生角度看,入境隔离政策又很多时候可以得到辩护。因为入境隔离有助保护公民更加重要的权利,譬如生命权。由于病毒有潜伏期,在疫情期间,如果放任染疫者在社区自由行动,那将构成在社区爆发的风险,危害公众生命及健康安全。失去生命明显比失去入境自由要严重。所以,在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下,我们宁愿牺牲公民入境自由也要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这样的论证经常有效,但它的有效性则必须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下:

第一,并非任何健康权利都可以凌驾在入境自由权之上。诚然,在疫情严峻且致命时,牺牲一部分公民的入境自由来保护其他公民的生命权,可以说是生死攸关。但是,在生命权之外,是否其他所有的健康权利都比入境自由权重要呢?例如,是否可以牺牲公民的入境自由来保护其他公民免受一些较轻病症的权利呢?在新冠病毒毒性越来越弱的今天,我们必须要慎重地权衡入境自由和入境隔离的价值孰轻孰重。

须尊重权利

第二,任何公民权利都不能白白被牺牲。尽管我们承认,在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下,可以牺牲较次要的公民权利以保护较重要之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较次要的公民权利就不值得尊重。著名法学家乔·范伯格(Joel Feinberg)举过一个有名的例子:设想你在登山途中遇到一场突如其来的暴风雪,刚好你附近有一间小木屋可供避难。虽然,木屋主人对这建筑和建筑里面的食物有财产权,但是,在暴风雪的紧急情况下,你的生命权比木屋主人的财产权更重要,所以你可以进去避难以及取用里面的食物。尽管如此,当暴风雪已经过去,你还是有义务为自己的入侵行为向木屋主人提供解释和合理的赔偿。因为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抉择下总会残余一些道德价值,即你需要对被牺牲者的权利表达应有的尊重。所以,即使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有义务补偿那些付出牺牲的公民,以示对入境自由这项权利的尊重。

由此可见,政府仅仅考虑怎样放宽入境隔离是并不足够。我认为对人权和自由有所承担及尊重的政府,都需要考虑补偿那些为了公共健康而牺牲入境自由的公民。

尾声

我提出以上的观点,有人可能觉得这是个伪命题:既然明知道入境要被隔离并且要付出一定代价,他还选择入境,那么他就要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所以要求他们支付入境隔离费用是合理的。我承认这个意见对于证明外国人入境隔离的合理性是有效,因为外国人的入境权有条件,这个条件是建立在外国人同意目的地的入境政策之基础上。但是,本国公民的入境自由是他们自身的公民身份赋予的而非基于同意入境政策而获得。

还有人可能会认为:如果侵犯公民入境自由需要政府做出补偿,那么疫情期间很多对自由的合理限制,比如疫情高峰时期的禁足、限聚等政策,最后也会诉诸于政府补偿,这不可接受。我认为,政府之所以不需要为疫情高峰时期所制定的禁足及限聚政策作出补偿是因为:被侵权的公民自身可以从这些限制中受惠,即生命权受到保障,这本身已经达到补偿效果了。然而,对于入境被隔离的公民,很多人并不能从隔离政策中受惠,还要付出额外代价。他们中多数既不是病毒携带者又因为接种过疫苗而已经获得对病毒的抗体。既然如此,制定入境隔离的政府就有义务补偿这部分公民失去的权益。

免责声明
访谈中所有观点或意见均属个人性质,一概不代表香港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