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專欄
預設醫療指示(簡稱AD)在香港的立法箭在弦上,相信會在不久將來完成。坊間對此法律文件已有相當討論,然而還存在不少疑問。本文試解答其中一條問題:AD立法後,是否每個市民都應該即時訂立?
坊間存在兩個對立的說法。一方面,有人認為臨終醫療或死亡的事不用多講,乃至不應多講,「到時才算」便是;另一方面,坊間亦有聲音呼籲市民及早訂立AD,未雨綢繆,甚至有團體提供一站式服務,為市民一併訂立AD、遺囑/平安紙、持久授權書等法律文件,協助市民規劃晚期人生。
作為一個認同AD的學者,我當然不同意要到臨終時才開始思考自己的臨終醫療及意願,因為有可能到了那時已經太遲。例如許多病人當知道自己身患絕症時,身心靈備受壓力,足以妨礙清晰的思考,遑論要訂立需要病人有充足精神行為能力的法律文件。
可是另一方面,過早訂立AD,文件亦有可能不適用於幾年甚或幾十年後所發生的實際情況,讓文件不能發揮應有效果。西方國家有不少實例研究指出,如果AD在訂立者還未發病時已經訂好,訂立者有機會不太掌握自己被診斷患上絕症或不能逆轉疾病時的實際情況,從而錯判自己在那預計情況下的真實意願。
自相矛盾?
一邊呼籲大家,不要等到自己患上絕症或不能逆轉疾病時,才思考臨終醫療及意願,另一邊廂又商榷過早訂立AD這做法,豈不是自相矛盾嗎?我認為,兩者不一定有衝突。呼籲大家思考死亡及自己的臨終醫療及意願,並不等於叫大家立即訂立AD─這份對於一些具體情況之下有所規範的法律文件。
尤其一些較年輕、並未罹患絕症或不能逆轉之疾病的人,他們的意願經常會隨著時間、經歴有所改變;甚至有研究指出,一些病人竟不大記得他們未有病時所訂立的AD細節,以至當時立某些指示背後的考慮因素。
事實上,有研究指出,對於針對絕症或不能逆轉的疾病來說,訂立AD可能不宜早於確診患上這些疾病的時間,因為那並未能準確反映病人的實際病情預後,以至他/她在了解病情預後的情況下所持有的感受及想法。不過,這些外國經驗也指出一些例外...
每隔幾年,就會有一宗類似的英國法庭案件成為聳人聽聞的新聞。情景經常在深切治療病房,患有遺傳性代謝疾病或神經退化性病的嬰兒,被專科醫生判斷為正在步向死亡,無有效的治療方法。醫生建議拔掉人工呼吸機的喉管(俗稱「拔喉」)和撤去其他維生治療,改為提供舒緩治療,父母堅決拒絕。
他們抱持希望,盼望以一些實驗性治療,盡一切努力延長嬰兒生命,即使要把嬰兒送往海外求醫,即使機會渺茫,也要存一線希望。輔導無效爭持不下時,醫院終於把案件提交法院,要求法院頒令,可以進行拔喉,以免延長嬰兒的痛苦。最事件是8個月大的Indi...
這幾年參與生命倫理教學,留意到學生在「認知理解」與「實踐行動」上不大配合,好像「學」一套、做一套。大道理和倫理原則應容易明白的,但問到個人實質行動時,從分析到結論也普遍二元化,甚或自我中心地合理化。
一個例子是全球醫護接種流感疫苗百份比(尤其亞洲)偏低的現象。接種流感疫苗無疑是有好處,那麼,在座同學要到醫院探訪病人之前,有接種疫苗嗎?回應是尷尬而不失禮貌的微笑。
同學的解釋,多從原則主義出發,其中的尊重自主(Respect...
病人躺在病床,一動不動,心臟監測儀顯示出一條直線,病人斷氣,死了——這是電視劇中死亡情節的典型場面,也是很多人對心臟停頓而死的理解。心臟停頓死亡與失去知覺、呼吸停止和沒心跳有明顯關係,很容易理解。
然而,原來有一種相對地難以理解和接受的「死亡」︰病人還有心跳,也看似有呼吸,卻因腦部嚴重受創,已達到不能再存活的地步,叫做「腦死亡」(腦幹死亡)。這是腦死心不死﹖
心臟停頓死亡,是因各種疾病而導致器官功能衰竭的最後結果。心臟一旦停頓,血液循環系統也不再運作,各個器官(包括腦部)失去營養及氧氣,人自然活不了。因此,心跳有否停頓,可說是人們理解生與死的關鍵訊號。
腦死亡則由於嚴重的腦部創傷,導致腦內壓力(顱內壓)升高,再引致腦內正中心的腦幹受壓、受損而失去功能。腦亦是人的重要器官,一旦不能運作,便不可自主呼吸,可是,現今醫學科技進步,腦部重創的病人,仍能靠呼吸機、強心藥及其他入侵性的維生治療,在沒腦功能(腦幹功能)的情況下,也可以讓病人的心、肺、肝、腎及其他器官正常運作。
由於各個器官功能可正常運作,病人的心臟依然在跳動,即是說,就算病人腦部(包括腦幹)可能已經完全失去功能,但醫生也不能依賴心臟停頓來診斷病人死亡。
香港與世界上大部份地區一樣,面對心臟死亡與腦幹死亡,不論在醫學上、倫理上抑或法律上,都是同等的。
診斷腦死亡的最初階段,需要兩位富經驗的醫生,來判斷病人腦部受損的嚴重程度是否足以導致腦死亡,以及排除一些容易逆轉的病因(包括藥物、低溫症等)。
診斷程序嚴謹
診斷腦幹死亡的後期階段,要上述兩位醫生進行一系列的臨床檢查,去斷定病人是否已經失去所有的腦幹反射。腦幹反射與大家認知的膝蓋反射相類似,如果反射反應需要經過的腦細胞沒受損,醫生就能觀察到病人正常的反應;...
學術研究並非易事。最近和學術界的朋友聚餐時談起大家的研究進展,一位朋友說,他常常迫於使用他博士導師的實驗方法,以致難有什麼科研突破。
我問:「那你為什麼不用你自己的方法去研究呢?」他答道:「因為我發表論文用的數據都是在他的實驗室裏做,如果我用自己的方法,就算有了成果,沒得他同意就無法使用這些數據發表論文。」
這讓我不禁聯想起,生命倫理領域良知反對權(right...
器官移植技術在上世紀五十年代出現,相關的醫學倫理議題隨之而來,還帶有政治爭論。一些議題在原則上取得普世共識,另一些爭議就揮之不去。大體上,沒有一個國家地區是完全滿意自己的器官移植現況,時有改進倡議。
香港自去年底4個月大女嬰芷希接受內地心臟移植後,醫務衛生當局告知公眾,正研究「跨境器官移植恆常化」,這看似很小的改變掀起疑問,又連結到有些市民取消器官捐贈登記的現象,以至內地制度是否可信的敏感問題。政府反應強烈但議題反而失焦。在這背景下,筆者閱讀了一些近年中國內地的器官捐獻(香港稱為捐贈)與移植的改革走向,想淺談一下。
仿效內地發展
中國內地(為行文方便,以下簡稱中國)改革器官移植制度的歷程長而複雜,領軍人物常會提到黃潔夫和王海波兩個名字。黃潔夫是中國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委員會主任委員、原衛生部副部長;王海波是中國人體器官分配與共享計算機系統(COTRS)主任。我與後者有數面之緣,那是在城市大學舉辦以器官捐贈為主題的研討會上認識,其後邀請他參加我們中心另一個會議。當時中國人體器官移植改革進入關鍵階段,牽動既得利益與權力,改革者可以說是在風口浪尖上。
中國人體器官移植改革的里程常是從2005年說起,時為衛生部副部長的黃潔夫在馬尼拉召開的世衛西太區衛生工作會議上,矢言中國將大力改革,發展公民自願的器官捐獻,逐步減少並最終停止使用死囚器官。2007年,國務院頒布了《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簡稱《條例》),是器官移植規範化的起點。2015年1月1日,中央政府宣佈全面停止使用死囚器官,公民自願捐獻應為器官移植供體的唯一來源。
有《條例》和政策未必等同已規範。有力的改革要等到2011年。這一年國家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器官買賣罪」,以刑法打擊之前禁而不絕的器官買賣。同年,COTRS研發完成並上線運行。這是借鑒國際經驗,以多項評分(包括區域、病情危重程度、血型匹配、組織配型匹配及器官捐獻者直系親屬等優先原則)計算優次。學理上,這是以演算法處理稀有資源達致公平分配的機制,客觀上也就是把分配器官的權力收歸中央,因此說牽動既得利益。
之後10年,各種培訓改善措施不少,不過,至2021年在北京舉行的一個會議上,黃潔夫仍然強調,對整個器官移植體系也要進行整頓,以求更好地開展服務。關於整頓的具體內容,並沒有足夠資料可供討論,綜合側面的資訊,似乎對於器官捐獻、摘取器官的環節、綠色通道運送、器官浪費、領有進行器官移植執照卻欠積極表現的醫院,都有可改善地方。
2021與2022年全國上下抗疫,器官移植改革並非主要目標,然而,在2021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工作計劃,宣布修訂《條例》列入年度立法計劃。2022年9月,「人民網」報道,有政協在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提案建議制定「人體器官捐獻法」,國家衛健委答覆稱,現有《條例》的修訂已取得進展,並擬更名為《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條例》,以突顯對管理器官捐獻的重視。
修訂將加大對違規行為打擊的力度,這包括醫療機構擅自開展器官移植、違規跨區域獲取器官、不使用分配系統分配器官、偽造捐獻移植資料、以及未執行分配結果等,要以法律形式明確並進行處罰打擊。
今年6月,《國務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發布,年內將審議《條例》修訂草案並正式頒布實施。
在法律上,《條例》屬於行政法規,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簡稱《民法典》)的主體法律。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5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民法典》,在有關人格權的部分對器官捐獻和移植有所規定,甚為重要,這兒抄錄。第1006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後,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特別要留意後半段,凡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死後其親屬可以決定捐獻,這相當於香港在2017年前後曾經探討(最終未有採納)的「預設默許」(presumed...
在香港現行普通法框架下,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人士可以用書面形式預先表達對未來治療的意願,訂明不希望接受的維生治療。
在特定條件下...
遺傳性出生缺陷並不罕見,高達3%的懷孕會受到影響,其中約150名活產嬰兒中有1名被發現染色體異常。
傳統產前遺傳篩查自1980年代後期一直被廣泛使用,主要目標是染色體三體症(Trisomy),即某對染色體出現3條染色體異常情況。最先篩查為唐氏綜合症(Trisomy...
免責聲明
訪談中所有觀點或意見均屬個人性質,一概不代表香港中文大學生命倫理學中心的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