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章专栏
区结成医生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顾问
ChatGPT流行前,读到一篇生命伦理学文章,作者关注人工智能对人类的冲击,说AI不是一种科技而已,若仍以「科技中立论」看待,将是严重错误。
「科技中立论」主张科技非善亦非恶,取决于人类如何使用,只要监管得宜,可为社会带来好处,最佳例子是「基因剪刀」CRISPR技术,为基因编辑打开大门,在分子层面执行明确指定的任务(切割或编辑DNA序列),应用于基因治疗潜力巨大;但亦可用于增强人类能力,改变生殖细胞系(改变人种),这就有重大争议。
套用到人工智能,传统的科技管治遇上多重挑战。AI具有多项超越传统科技的特性,包括可自行依情景作判断决定的「能动性」,以至令人惊奇的「自主性」。基于深度学习的模型不依靠具体编程指示,其演算法毋须人类逻辑,「黑箱」特性是强项也是难以管治之处。
AI的威力还在于扩散性。人们毋须训练就可直接使用,不问年龄也没心理健康风险评估;一件玩具放在超市销售,也要经过安全测试,AI的创新却不可能受制于繁复的传统产品安全审查。
人工智能不是单一的应用科技,亦是未来的基础设施。作为资料中介或决策中枢,将被整合到社会关键基础(金融、司法、医疗等)。治理人工智能不能只在逐一应用场景监管,须充分考量它作为「结构性技术」的角色。在社会层面,人工智能是文化再塑的革命,能改变讯息流、信任机制、劳动分工与权力关系,这些变化蕴含道德与政治问题,大大超越中立工具的前设。
区结成医生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顾问
上月底应邀在「毋忘爱」小区生死教育讲座「死亡咖啡室」 (Death Café) 作短讲和对谈。这是一个提倡自主管理临终计划的非政府组织,有一系列与生命晚期相关的服务。我在现场与听众一起思考的主题是:家人在病者临终时期的医疗决策上担任什么角色?在生命晚期,尤其当病者接近临终阶段,往往面对复杂的医疗决定。病者、亲属和医生之间有一种微妙三角形关系互动,大多时候是良性,但也可能出现紧张和纠结。
法律和医学伦理的原则并不复杂:无论在生命哪一个阶段,除非病人已经没有精神能力自主,为尊重病人自主和个人权利,医生与家人应该尽力让病人知情,按照其意愿作出医疗决策。当病人没有精神能力自主决定,家人可能成为主要决策者...
区结成医生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顾问
近年来,AI伦理讨论的焦点,从早期的私隐保护、歧视与偏见防治,逐渐转向更具紧迫性的议题:深伪与恶意使用、AI代理 (Agentic AI) 自主作决策的风险,「AI对齐」(AI...
董咚博士
中文大学赛马会公共卫生及基层医疗学院助理教授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研究员(礼任)
最近,一位基因病理学家朋友,向我倾诉一个令他深感挣扎的伦理困境。他获派负责一项产前基因检测,以判定一名胎儿是否带有 BRCA2 突变,这项检测的起因,是胎儿父亲偶然发现是 BRCA2 突变带因者,虽然未出现癌症徵兆,临床遗传科医生仍建议他们做紧急产前检测。这对夫妇知情后同意测试,并表示若胎儿确认为带因者,他们会考虑终止怀孕。
根据香港法例,24周前合法终止妊娠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之一:怀孕会严重影响孕妇身心健康,或胎儿出生后极可能严重残障。然而,BRCA2通常在成年后才可能发病,不属“严重残障”范围,故终止妊娠理由多依靠孕妇的“精神健康受损”。孕妇的精神压力如何认定,很大程度取决于临床沟通的引导方式。病理学家并不参与这个环节,无法知道夫妇最终决定是否基于真实的焦虑,他深感不安,却必须执行检测。
这一个案引发两大值得深思的问题:一、基因病理学家等实验室专业人员,在生殖决策中应否被视为伦理利害关係人?若检测可能导致终止怀孕,他们应承担多少道德责任?二、面对伦理困境时,机构及专业团体应如何设计制度与守则,支援实验室专业人员?
专业知识沦工具化
我们经常将生殖决策视为家庭与临床医师之间的互动,却忽略了其他重要角色,例如执行检测的基因病理学家。尽管他们不直接参与病人咨询,但他们的工作深具伦理意涵。若从康德的义务伦理学(Deontology)观点出发,将基因病理学家视为纯粹技术工具,是对其专业尊严的严重侵犯。康德认为,人不应该仅当作手段使用,而应被尊重为目的本身。在此个案中,这位病理学家被迫服从决策流程,无法表达个人伦理立场,其专业知识被制度工具化,丧失了作为一位道德行动者的自主性。
当然,也有反对观点认为,病理学家应保持专业中立,仅按指示执行检测;且生殖自主属于父母,不应受检测人员干预。然而,即使病理学家非直接决策者,他们的工作亦不可避免地承载伦理后果;所谓专业中立不意味放弃道德判断,当某项检测涉及重大道德疑虑时,专业人员理应享有“良知拒绝权”,否则,其他参与者将被剥夺道德考量空间,违背义务伦理基本精神。
也有声音主张,应以保障父母的生殖自主为优先,否则就会构成不必要的限制与干预。父母获取胎儿的基因资讯,难道不是生殖自主的权利?不予协助可能对他们构成情绪负担,妨碍作出自主决策。然而,生殖自主权不能脱离社会脉络,医学伦理的核心不只在于个人权利,也包含互依关系与共享责任。在此个案中,道德压力并非仅存在于家庭与临床咨询之间,也存在于实验室与临床体系的交界。生殖基因检测不应被视为“临床下单、实验室执行”的单向流程,而应容许互动,让所有参与者皆拥有伦理表达与参与的空间。
设立伦理审查机制
关系伦理学(Relational...
钟伟岸博士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博士后研究员
“二律背反”(Antinomy)是康德 (Immanuel Kant) 提出的道德难题,指试图以理性去论证同一个问题,却得到同等有力但相互矛盾的两个结论。本文重点讨论一个问题:在恶劣条件下,倘若一个人无法让下一代有起码的机会去追寻幸福,做出生育决定是否道德?
这不只是凭空想像的哲学题。张爱玲在其散文《造人》说过:“造人是危险的工作……若是他还没下地之前一切的环境就是于他不利的,那他是绝少成功的机会——注定了。”
我们可以做这样的思想实验:设想一个人生活在一个基本人权缺乏保障的国家。在这国家里面,上流社会过着纸醉金迷、挥霍无度的奢靡生活,而普通人则每日朝不保夕。由于经济长期不景气,这个国家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普通人就算找到工作,也远远无法称得上是体面,只能屈就于高强度、低收入的职业。
为了管理社会秩序,统治者採用种种数码工具压制表达自由,人们的不满难以宣洩,戾气要么发洩到周围的人身上,要么演变成对外族的仇恨。在这个扭曲的世界,底层互害的新闻每日上演,大规模对外战争随时一触即发。这个人明明看不到未来有任何希望,但还是决定生育后代,试问他的决定是否道德?
幸福基本条件
针对这个问题,很多人会立即提出两点异议:第一点,幸福的定义问题。每个人对幸福的定义都不同,父母觉得不幸的生活,子女可能觉得很幸福;所以,即便父母预判自己的后代将过得非常不幸,由于观念不同,子女可能不这样认为。
对此,我的回应是,即便每个人对幸福的理解会有不同,但不会反对幸福的实现需要依赖一些基本条件,比如基本人权保障、有尊严的生命体验、具有多样性的选择范围。如果这些基本条件都不存在,一个人做出生育决定是否道德?
第二点,幸福的概率问题。即使父母预见到自己的子女将过得非常不幸,但这仅仅只是预测而不是实际发生的事实;凡事没有绝对,尽管不幸是很大概率发生的事情,但最后亦可能不会发生。
对此,我的回应是:很多时候,人不仅要对实际发生的伤害负责,也要对发生伤害的风险负责。比如,一个人明知赌博是一件高风险的事情,他还是倾家荡产去赌,这时他不能拿风险的不确定性来为自己的豪赌辩护。
因此,无论从幸福的定义还是幸福的概率角度,人们都无法回避我们做生育决定的时候,应该对后代的幸福或不幸承担一定责任。如果连自己都在埋怨父母把我们生在这么一个不幸的时代、不幸的社会,我们还继续选择繁衍后代,这个问题就显得更加尖锐。
如果进一步用道德理论分析这个问题,就会陷入康德所谓的“二律背反”,正反立场也可以得到同等有力却相互矛盾的两个结论。从正题出发,即选择生育的角度,当一个人明知自己的后代未来不可能获得幸福,还坚持选择生育,他很可能并不真正为后代着想,而是把后代当成传宗接代的符号或者工具;如此,违背了义务论里面的绝对命令:“永远不要只把人性当做工具,而要同时当做一个目的。”
相反,从选择不生育的角度,如果所有在生活中看不到希望的人都选择不生育,那么我们的社会就会变成一个优胜劣汰的丛林社会,即只有具备所谓“生存优势”的上流群体有资格繁衍后代,而普通人的生育自由逐渐被恶劣的生存环境剥夺。如此,也违背了义务论里面的绝对命令:“只依据那些你可以同时愿意它成为普遍法则的准则行动。”
保障生活品质
无论从正题抑或反题出发,论证人在充满绝望的社会氛围下的生育自由问题,都将违反义务论的绝对命令,而所有绝对命令都是等价的,所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二律背反命题。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生育自由并不能仅仅通过保护个人选择就能实现,更重要是:社会需要给每个个体提供实现幸福的手段,保障有尊严的生活品质,缩减贫富差距。否则,在绝望的社会环境下,即便个人能够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都将面临道德拷问,这就不是真正的生育自由。
真正的生育自由可能是:让良心得到解放。个体凭着真诚和良心,无论选择生育或不生育,都可以免受严苛的道德责难。
刘善雅博士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联席总监
人类大脑是科学家极为着迷的研究领域。与身体其他器官及组织不同,大脑结构非常复杂,具有不规则形状,以及不同层面的无数连接,这使得研究和观察十分困难。
传统病理研究只能从尸体解剖(Post-mortem)着手,现代的脑功能检查亦只是以间接方式如脑电图、功能性磁力共振造影等观察大脑活动;新近发展或者有突破的可能。
近期听了一些演讲,分别有关大脑的空间映射与导航系统(Spatial...
黄维达医生
中文大学医学院麻醉及深切治疗学系副教授(专业应用)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研究员(礼任)
一般人可能以为,在器官捐赠这件事上,末期器官衰竭病人一定是最大受益人,因为他们从已过世的病人身上,得到一个健全的器官,不单能免却器官衰竭带来的痛苦,还得到了一个重生机会,继续生存下去;相反,器官捐赠者的至亲,要面对家人突然离世的伤痛,还要在短时间内为离世至亲作出器官捐赠的决定。
无论最后决定捐赠与否,都肯定是个伤心的过程;这两种情况,一乐一悲,显然是个极大的情感反差。
器官捐赠受赠一方当然值得欣喜,可是捐赠的一方,就只能换来伤痛难过吗?离世者家人坚强地面对永远失去至亲的同时,还要为器官捐赠的事下决定,一点都不容易。笔者有一位朋友,她的女儿当年只有十多岁,在毫无先兆下因脑出血离世,可想而知身为母亲的打击有多大。
带来重生希望
这个家庭最后决定把女儿部分器官捐赠出去,这个举动成为了这位母亲坚强面对丧女之痛的支柱,让她感到女儿的器官在其他人身上继续存活及发挥作用,不单帮助了别人,更让她感到女儿的生命有一种无形的存在和延续,而并非完全消失,心灵上的痛苦亦稍能释怀;原来,捐赠的一方,也可以与器官受赠者一样,从器官捐赠过程中得到正面力量。
器官捐赠在医院里的死亡与重生中,担当一个重要角色。当大家明白器官捐赠者及受赠者,都能从过程中得到益处后,器官捐赠的考虑及实践,便有机会变得普及和恒常。这不单能为医院里部分承受不治之症病人的离世增添意义,亦可以为器官衰竭的病人带来重生希望;现时,香港的器官捐赠个案,局限在脑死亡病人,如果要把器官捐赠普及化,应将考虑范围扩展至心脏停顿死亡的病人,以及教育公众及早进行器官捐赠的讨论。
不合捐赠条件
每天在医院裏离世的病人为数不少,愿意接受器官捐赠的家庭亦不少,但为什么只有很少合乎捐赠条件的个案?其中一个原因,香港现时并未跟上其他地区的做法,只局限地进行脑死亡后的器官捐赠。根据统计,在医院内只有极少数病人因脑部创伤、缺血性或出血性中风,而引致严重脑创伤及最后的脑死亡;相反地,超过九成都是因病而导致器官功能衰竭,引致心脏停顿死亡,偏偏这种为数最多的死亡情况,却不合乎能够进行器官捐赠的条件。
当然,就算能让心脏停顿死亡的离世者进行器官捐赠,医疗程序亦非常困难,既要遇上特定的合适临床状况,亦需要医院各方面配合,还要在病者心脏停顿前开始与家属讨论,才能有足够时间实行,或许最终只有一小撮个案有机会捐出器官,但总比现时限于脑死亡的极少数者为多。况且在世界各地(如内地、英国、澳洲、新加坡),都已为心脏停顿离世者安排器官捐赠,香港何不跟随,扩大范围,让更多离世病者能以器官造福他人,或为其家属带来上述提及的无形安慰?现代香港社会多了生死教育,鼓励大众敞开心扉,讨论死后的殡仪及安葬安排,对死亡的忌讳已有所减少。器官捐赠这个题,亦属于生死教育范畴,可是许多人依然存有误解,担心过早讨论捐赠器官,会影响医护人员对垂危病人抢救的积极性;结果,医护人员与家属讨论临终病者的照顾方案时,会为了减少误会,避免提及器官捐赠的考虑,这样便错失以器官捐赠成就身后美事的良机。
伦理法律规限
其实,基于医学伦理及法律上的规限,器官捐赠只可在病人因病离世后才实行;换句话说,病人的离世绝对不能为了器官捐赠而发生,这才是合法和合于伦理。若大众能认清器官捐赠的法理精神,接受医护人员及早为垂危病者展开相关讨论,能让家属得到充裕时间作出合适决定,更有助医护人员争取时间准备。
以上两项建议同样重要,必须同时进行,方能大大提升器官捐赠的机会。社会上每一个人,都有权利决定及安排自己所拥有的一切,包括身体内的器官;因此,应该把自己是否愿意在死后捐赠器官予有需要人士的想法,及早向家人表达出来,好让日后失去至亲的家属,有信心为离世者表达愿意捐赠的决定,让死亡增添一份崇高的价值。
孙思涵博士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助理讲师
2024年10月,43岁上海姑娘沙白因红斑狼疮引发肾衰竭,在父亲陪伴下远赴瑞士,选择以安乐死结束生命。同年12月,86岁著名作家琼瑶女士因长期疾病,在台湾新北市家中结束生命,也留下了呼唤安乐死讯息。
这两事件再次引发中国内地对“何谓善终”的广泛讨论,其中主要涉及安乐死及其在中国合法化的可能性,认为在老龄化日益加剧背景下,安乐死合法化或许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选项。然而,这一议题的推进并非轻易之事,正如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人文学院副教授张迪所说,安乐死合法化不仅需要完善的基本医疗和安宁疗护(港译“纾缓治疗”)体系,亦须社会共识作爲支撑,而内地目前尚未具备这些条件。
2017年“国际安宁缓和疗护协会(International...
钟一诺教授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联席总监
早前(2月21日),中大生命伦理学中心举办了成立十周年的庆典暨研讨会,与会者(包括亲身及线上)近二百位,演讲嘉宾包括数位国际知名的生命伦理学家、法官、医生及科学家。随著前中大医学院院长霍泰辉教授及现任中大医学院院长赵伟仁教授的致词,典礼正式开始!
现今世界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不公正;即使如此,微小的进步,对受影响的人来说,可以是巨大变化。
生命伦理学不单重视理性交流,也渗透著浓厚的人文关怀。为此,我们设计了一个较为内敛的开幕典礼仪式,以生命伦理的一些核心价值为底蕴。六位主礼嘉宾依次读出派到他们手上的木条刻画之文字─这六组文字,重要性不分次序,包括:Respect(尊重)、Justice(公义)、Compassion(体恤)、Tolerance(包容)、Humility(谦逊)及Integrity(诚信)。
它们代表著一些谈道德伦理时不可或缺的价值或美德,也点出了,我们身为生命伦理学者对世界和人类的愿景,是可以互相尊重;公平的对待彼此;有能力体恤别人的处境和困难,不以自己地位和角度凌驾别人的看法和忧虑;能够包容多元文化,聆听和自己持有不同看法的人之声音;秉持著一颗谦逊、敢于承认自己限制和盲点的心;并且诚实面对自己及他人,努力做到思想和言行一致,完整地活出这套价值观。
试问谁不想活在这样的世界?这是否太理想化?正因为现况不似预期,世界在崩坏,与愿景有巨大鸿沟,这些核心价值更显得宝贵、更需要我们每个人去努力追求。对吧?如果我们已经达标,还需要继续追求吗?
何不「躺平」?
说到这里,我想起了一个在坊间经常听到的说法:既然这个世界充满各种各样的不平等/不公正,而我们亦很难改变这个现实,为什么不乾脆“躺平”呢?干吗还要去关注社会中的不平等/不公正呢?这也是我上年在一个TedxCUHK演讲中尝试处理的难题。我曾经认为关注不平等/不公正根本是一个不需要去多加证明它的必要性、单凭本能直觉便会认为应该去做的事。但既然有人认真地问这个问题,那便说明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同样的道德直觉。
正因为不能以道德直觉说服他们,我们需要另觅一个更有说服力的答案。自从十多年前开始从事学术研究,我一直尝试以科学数据建立有力论点。经过多年研究、数十份学术文章后,我确确实实可以证明社会及健康不平等的存在。可是,对于坚持不如“躺平”的他们,数据只是证实了“阿妈真是女人”的已知事实而已。这也是以观察数据作为基础的经验科学...
区结成医生
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顾问
去年11月29日,英国国会下议院二读通过「安乐死合法化」草案。法案名为《末期病患者(生命终结)法案》,准确内容是在末期病患者容许「医疗辅助死亡」,而不是医生直接施行安乐死。二读通过之后,还有三步要走:下议院三读(估计今年4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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