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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HKEJ 生命倫理線 24.7
为预设医疗指示立法的重要考虑(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24.07.2023)
在香港现行普通法框架下,精神上有能力行事之人士可以用书面形式预先表达对未来治疗的意愿,订明不希望接受的维生治疗。   在特定条件下 (例如被诊断为末期病患),当病人失去行事能力(例如因病而没认知能力作出医疗决定),预设医疗指示便会生效。   在公营医疗,医院管理局(医管局)指引要求订立「预设医疗指示」时要有两名见证人,其中一位须是医生。...
NIPT)(HKEJ 生命倫理線 26.6
无创性胎儿染色体产前检测(NIPT):关于扩大筛查之点滴思考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26.06.2023)
遗传性出生缺陷并不罕见,高达3%的怀孕会受到影响,其中约150名活产婴儿中有1名被发现染色体异常。   传统产前遗传筛查自1980年代后期一直被广泛使用,主要目标是染色体三体症(Trisomy),即某对染色体出现3条染色体异常情况。...
(HKEJ 生命倫理線 29.5
让人工智能改进临终关怀?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29.05.2023)
在老龄化社会,临终关怀(End-of-life Care)的需求无疑会呈现增长态势。然而,传统的临终关怀照护十分依赖医护人员经验和技能,往往缺乏系统性,不容易实践严谨的循证医学,护理上也容易出现质素不稳定、资源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因此,藉助现代科技来提高临终关怀的质素和效率,是有吸引力的。   近年人工智能(AI)技术迅速发展,或许能为临终关怀的传统模式提供新解决方案,从而提高护理质素和服务效率。   「患病的我还能活多久?」这在医学上属于「预后」问题,是许多患者最为关心,也往往是最无解的问题。2018年,美国史丹福大学一个以Anand...
(HKEJ 生命倫理線 1.5
天才应否拥有道德特权?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01.05.2023)
曾涉编辑婴儿基因而入狱的内地学者贺建奎在年初申请「高端人才通行证计划」(简称「高才通」)取得来港工作签证,一度引发争议。 政府应否不拘一格用才还是将申请人刑事案底纳入考虑,现在已经尘埃落定。   当日我联想到俄国作家杜斯妥也夫斯基的《罪与罚》里面,主人公拉斯科尔尼科夫的名言:天才跟一般人不一样,天才干一件坏事能够完成一百件好事,所以没有道德约束的天才反而更加有利于历史和社会进步。   贺建奎或者不能说是天才,然而这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天才能否免除道德责任?或者,天才是否具有某些道德特权去实现自己的宏图大志?   从哲学角度,反对天才拥有道德特权的人普遍采取两种学说来支持其观点,一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二是义务论(deontology)。   功利主义是一种以事实结果来反推行为正当性的理论,比如英国哲学家摩尔提出的经典功利主义原则:一个行动是正确的,当且仅当(if...
(HKEJ 生命倫理線 3.4
普及生命伦理教育—与中学生对话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03.04.2023)
中心近日有一个新项目,到访中学举办生命伦理工作坊。一直以来,生命伦理学教育对象是医学院的同学,中文大学也设有一些相关通识课程。     新尝试背后想法是,可以让年纪更轻的学生接触生命伦理议题。这假设了中学生对社会及宗教文化、身份表达等价值观还未完全固定,对现实成见与偏见较少,对议题未有过早定下前设。今次工作坊的经验令我感到乐观。   我们选一些中学做试点。首次目标对象是一所佛教女子中学的中四或以上学生,学生们反应雀跃,有60多位同学报名参加。校方安排了一个中午时段给工作坊,定为「公民与社会发展科」活动。前此笔者在本栏提及过,高中「通识教育科」现已被「公民与社会发展科」取代,2024年入大学的学生在高中不用修通识教育科,详见本栏2022年12月12日文章。   现代生命伦理学教育重视开放性和批判性思考(critical...
AI代勞有什麼倫理問題(HKEJ 生命倫理線 6.3
让AI代劳有什么伦理问题?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06.03.2023)
我们中心近年研讨的主题包括人工智能(AI)在未来的医疗应用,以及它所衍生之伦理问题。AI技术已经相当成熟,在特定专科范围可以协助、支持甚至局部取代医生和其他医疗人员的工作,适当地应用可以提高效率和减少失误。它还在快速发展、进化和突破。在伦理学范围,经常讨论的焦点包括如何善用、防范风险、清晰问责、保护个人隐私、防止滥用监控,以至维护人性化服务等等。这些议题常假设人始终保持主导,然而,AI可能不会完全受制于人,它能颠覆既有常规逻辑,冲击体制秩序。近期OpenAI研发的ChatGPT爆红,其威力和颠覆性就令人措手不及。   我们早已知道,不少AI程序或机器人有能力通过医学执业考试甚至专科资格试。那是专攻一瓣、经过特殊训练的智能,难度其实不高。围棋人工智能AlphaGo展示深度学习自我完善的威力,不过仍是单项智能。ChatGPT跟Google...
 - 醫學教育中的同理心培養(HKEJ生命倫理線 6.2
以人为本,以仁行医——医学教育中的同理心培养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06.02.2023)
2023年1月2日,笔者在内地的爷爷因新冠肺炎离世。 从小在爷爷嫲嫲的照顾下长大,哀伤之余,也回忆起许多与爷爷有关的往事。 根据国家对退休人员的体检规定,爷爷之前每年都会去医院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直到90岁那年,爷爷在电话中告诉我说「医生同我和家人讲,让我不要再去医院做检查了。...
 (HKEJ生命倫理線 9.1
反思预设医疗指示的好处和局限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09.01.2023)
 —— 以基因編輯為例 (HKEJ 生命倫理線 12.12
香港的生命伦理教育足够吗?- 以基因编辑为例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12.12.2022)
2018年国内生物科技学者贺建奎发表的全球首例基因编辑婴儿案例令世界哗然,他被调查后接受了法律惩处。这宗事件在3年疫情底下已经淡出,再也不见讨论。近日香港防疫措施放宽,堂食人数的限制松绑,终于可以与旧同学叙旧,席间谈起贺建奎基因编辑婴儿事件。这次组合是大学本科的同学,当年都是修读与生物或生物科技相关的主科。老友们的反应令我想到香港的生命伦理教育。 重温一下事件,贺建奎当日自辩说,为人工受孕形成的胚胎进行基因编辑,目的是令婴儿出生后即能天然对艾滋病有免疫力,因为参与研究的夫妇中,丈夫是曾感染艾滋病(已受药物治疗,女方则没有受感染)。这被包装为预防性的干预。最少有七对接受不育治疗的夫妇参加试验,最少一位女士成功受孕并诞下双胞胎。  饭桌上的议论很热闹。老友A︰「梗系好有问题啦!完全有违伦理道德…」老友B︰「基因编辑对婴儿长远嘅影响系点都未知,咁对个BB来讲太大风险喇!」老友C︰「成个protocol(实验方案)都唔知可唔可信,都未verify(受验证)…」。 我听了,想进而了解一班理科及科学出身的朋友是如何了解当中的伦理问题,和根本的关注。同学当中有人继续做科研,有在科技公司或院校工作的,也有完全脱离了科研界。当年伦理科在大学未普及,要接触伦理学可能要从哲学系选修学分。这一晚的讨论集中在技术性层面,包括真确性及新科技带来的未知(uncertainties)及不安感。 技术性规范之外 有兴趣讨论其实是好开始,讨论有助更深入了解。新技术用于人体前,当然要有扎实的基础研究及数据支持,才可以在临床测试。生物科技用于健康范围听上去一定是好事,但鲁莽急进的话很快便会遇到「瓶颈位」︰如果风险未知,订立研究规范是可以解决部份问题,但技术性规范之外,要问还有什么需要讨论?另一方面,过于严苛的规范也会令科技发展停滞不前。 本文并不尝试解构基因编辑技术的所有难题,但整个事件其实有很多盲点及值得关注的地方。现时基因编辑的目标只限于改变体细胞(somatic...
(HKEJ 生命倫理線 14.11
公民应为入境隔离付代价吗?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14.11.2022)
「后疫情时代」是否已经到来尚未有全球共识,各国已陆续全面开放国境,但港澳台地区仍然维持相对严格的入境隔离政策。为了遵守这些政策,各地区公民需要付出不同程度的代价。例如香港居民从外地入境后要遵守「0+3」的隔离规定,虽然比之前已放宽,且毋须支付酒店隔离费用,但香港居民为此付出的代价仍然明显:他们在3天医学观察期间的行动自由仍然受到颇大限制。澳门居民从外地入境之后付出的代价就更巨大,需要强制隔离在酒店5天,每日的酒店隔离费用动辄上千元。对此,本文想要表达一个观点:香港做法虽然比澳门宽松,而且展示了复常决心,但仍然可以商榷。论证如下: 第一,任何国家的公民都有入境自由的权利,而隔离政策妨碍了公民行使这种自由。 第二,在两害相权取其轻的原则下,只有为保护比入境自由更加重要的权利才能牺牲公民入境自由。 第三,政府有义务为那些牺牲自己权利的公民提供合适补偿 第四,在未能提供补偿的情况下,还要求失去入境自由的公民付出额外的代价,难以合理化 1.入境自由与入境隔离 公民具有入境自由是一项天然且自明的权利。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三条:每个人有权离开他自己的国家,也有权返回自己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香港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澳门居民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入境自由不仅是基本人权,而且是一项受到各地法律普遍认可的权利。 可是,入境隔离政策无疑阻碍了公民的入境自由。因为有了入境隔离政策后,公民便不能自由进入国境。在最近放宽政策之前,他们在入境前要做核酸测试,要承受航班「熔断」而导致的贵价机票,昂贵机票与酒店隔离费用带来的财务负担又构成入境自由的障碍。即使已经放宽规定,各种防疫政策仍然削弱公民的行动自由,入境后频密的自我快测和核酸检测依然做成负担,没有居所的香港居民从外地返港依然要负担酒店隔离费用来完成医学监察。 2.入境自由与公共卫生 尽管入境隔离政策妨碍了公民入境自由,但从公共卫生角度看,入境隔离政策又很多时候可以得到辩护。因为入境隔离有助保护公民更加重要的权利,譬如生命权。由于病毒有潜伏期,在疫情期间,如果放任染疫者在社区自由行动,那将构成在社区爆发的风险,危害公众生命及健康安全。失去生命明显比失去入境自由要严重。所以,在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下,我们宁愿牺牲公民入境自由也要保护他们的生命安全。这样的论证经常有效,但它的有效性则必须建立在以下两个前提之下: 第一,并非任何健康权利都可以凌驾在入境自由权之上。诚然,在疫情严峻且致命时,牺牲一部分公民的入境自由来保护其他公民的生命权,可以说是生死攸关。但是,在生命权之外,是否其他所有的健康权利都比入境自由权重要呢?例如,是否可以牺牲公民的入境自由来保护其他公民免受一些较轻病症的权利呢?在新冠病毒毒性越来越弱的今天,我们必须要慎重地权衡入境自由和入境隔离的价值孰轻孰重。 须尊重权利 第二,任何公民权利都不能白白被牺牲。尽管我们承认,在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下,可以牺牲较次要的公民权利以保护较重要之权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较次要的公民权利就不值得尊重。著名法学家乔·范伯格(Jo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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