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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伦理:香港的斟酌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6.11.2017)
器官捐赠伦理:香港的斟酌 在生命伦理学,器官捐赠与器官移植捐赠是大题目,其中又 有 性质各别的「细」议题。 这些议题在公共空间时冷时热,今年四五月间,由一个不幸的邓女士换肝个案掀动热烈争论。 邓女士个案有很多伤口,这儿不拟再具体谈论,但是由之带出的一项争议,即《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行政指引硬性规定所有在生器官捐赠人必须年满18岁,是否太过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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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对象:谁是脆弱者?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 9.10.2017)
人体试验对象:谁是脆弱者? 现代科研伦理 (research ethics) 对 人体试验管得很严格,这并非素来如此。 话说从头,多数人从二次大战后1947年纽伦堡审判讲起。 23名德国医生因在纳粹集中营进行灭绝人性的人体「医疗」试验,最终以「战犯并违反人性」罪名受审,16位医生判有罪,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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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被急救」 台港大不同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11.9.2017)
免于「被急救」:台湾与香港对晚期病人的保障 台湾在 2016 年 1 月公布了《病人自主权利法》,将于 2019 年实施。 此法例为「预立医疗决定」 (香港称为「默认医疗指示」) 确立了法律效力,大大改进了台湾晚期病人对维生治疗的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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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辟伦理学蹊径 卡拉汉拒受哈佛驯服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17.7.2017)
另辟伦理学蹊径  卡拉汉拒受哈佛驯服 2015 年 10 月 15 日,哈佛医学院 Center for Bioethics 请来有「生命伦理学之父」尊称的 Daniel Callahan (丹尼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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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困惑:病人自主?老来从子?(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12.6.2017)
伦理困惑:病人自主?老来从子? 医学伦理有四条大家普遍认同也在应用的原则,列作首位的是“尊重自主”(尊重自主权)。病人有自主的权利,不单在伦理道德上要得到尊重,法律原则也是一样,而且可能比伦理原则规定得更严厉。但是实际上,我们真有那么尊重病人的自主吗?如果尊重病人自主必然是优先考虑,那么为何家人总在参与决定,甚或主导了决定? 近月来参与的好几个研讨会都在谈这个问题我离开临床工作已相当时日,想知道前线医生的看法一个年轻专科医生卡尔顿对我说:。「在临床工作上遇到最困难的事情,莫过于协助长者做医疗决定」。 我有点惊讶。比起传媒和社会常在热情关注的医疗事故焦点,这似乎完全是面包和黄油的日常医务,每天老人入院,老人出院,有如流水作业吧?困惑在哪里? 往下再谈,很多疑问还是与「尊重病者自主」相关,但在老年病人,矛盾又更尖锐一些。 卡尔顿说,毫无疑问,一个欠缺病人参与的医疗决定,算不上是好的决定。医生不能亦不应完全替代病人去做重大的医疗决定,除了在紧急及生命攸关的情况(若病人没有预先表达意愿)问题来了,谁说了算医生该找谁商讨困难之处,有时在决定本身:??明明知道病人签纸出院,自行回乡终老是有危险甚至就是玩命,但他执意如此,医生是否一句「尊重病者自主」就了却责任?有时困难不在决定本身,而是做决定的过程充满张力。在一个极端案例,长者病人的现任配偶与前度配偶的子女争夺话事权,医生变成家庭纠纷调解员? 在这种极端情况,反而可以向监护委员会(监护委员会)申请,指定一个法定监护人(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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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年一个「生」字 (信报「生命伦理线」专栏15.5.2017)
1970年一个「生」字 我告诉朋友,现在做“生命伦理”(bioethics)方面的工作,就有人问,什么是生命伦理?试过几种方式长话短说,都不能很满意。 方才发觉,生命伦理学在香港还是一个生字,不只是冷僻,真像新名词。 新加坡政府锐意发展生物科技及前沿研究,十多年前已知道需要预先建立生命伦理指引和法律框架。当年有份参与制定框架的学者专家包括教授T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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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一个人 制造一个病人 (明报 「周日话题」16.4.2017)
明报专讯】安娜的命不是自己的。 为了患有严重疾病的姊姊凯特才诞生到世上,13年来为延续另一个身体奉献自己的血和肉,直到一天凯特出现肾衰竭,手术刀伸向自己内脏,安娜始站起来说不,控告父母侵害她的身体使用权。 美国小说家茱迪‧皮考特写下“姊姊的守护者”探讨生命伦理。现实中,社会对于器官捐赠者划下一道界线,在香港,这条线是18岁,写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之下,原意是保障未成年人士,不让现实中出现一个安娜;因为生命自主而平等,没有谁必须要为谁牺牲。 但正如区结成医生所说,没有一条法例可以照顾到一千种可能,像今次,17岁零9个月大的长女,被还欠3个月距离的法定门槛挡下了捐肝救母的意愿,天幸是星期四传出消息,妈妈邓桂思得到有心人捐出合适的肝脏,手术定下来,意外已掀起守法还是人命要紧的讨论,哽在喉头,有待下咽。 「我觉得现在公众的讨论,似乎是有少少将两件事混淆在一起去思考。」区结成医生去年从医管局退下火线,现为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总监,他认为要讨论18岁未满的人是否有向其他人捐出器官的自主权前,先要看在一般医疗情况下,如何处理当事人未成年的情况。 「一般在普通法中,一名病人签纸做手术或拒绝不做手术,也会有一个成年及未成年的分界线,但比如十六七岁,其实也有相当的心智可以理解关于自己的福祉的事情,那作为医生便要好小心去听那位少年的意见。」一般医疗情况,未成年人士需要父母签纸,子女的意愿便是一个附带的知情同意,粗略地说,父母那份是大,子女那份是细:「但如果细的那一份坚决不肯做手术,医生也无法缚你上床,所以也要倾,反过来说,有些手术对于子女健康很重要,父母因为个人原因不肯签纸,最极端的情况便是医生去寻求法庭的声明去进行手术。」 未成年自主“受惠”不可自主“牺牲”? 「出发点是个人对自己身体自主的概念,我自己的身体有病,我自己可不可以话到事?为什么我要18岁才可以自主自己的身体,而我17岁半,我妈便可以因为迷信而为我拒绝一个手术?」将这一种自主权的概念套用到捐肝救母的事件上去考虑,便衍生了今天不少人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中18岁门槛的质疑:「但我刚才说的尊重青少年的自主权,是指在医疗上对他们身体有益的治疗,今次讲的是器官捐赠,是牺牲自己去帮助其他人,而且法例条文上限制了你可以考虑的空间,所以尊重自主的原则变成了不是绝对的,还要和其他事情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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