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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一个人 制造一个病人 (明报 「周日话题」16.4.2017)
明报专讯】安娜的命不是自己的。 为了患有严重疾病的姊姊凯特才诞生到世上,13年来为延续另一个身体奉献自己的血和肉,直到一天凯特出现肾衰竭,手术刀伸向自己内脏,安娜始站起来说不,控告父母侵害她的身体使用权。 美国小说家茱迪‧皮考特写下“姊姊的守护者”探讨生命伦理。现实中,社会对于器官捐赠者划下一道界线,在香港,这条线是18岁,写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之下,原意是保障未成年人士,不让现实中出现一个安娜;因为生命自主而平等,没有谁必须要为谁牺牲。 但正如区结成医生所说,没有一条法例可以照顾到一千种可能,像今次,17岁零9个月大的长女,被还欠3个月距离的法定门槛挡下了捐肝救母的意愿,天幸是星期四传出消息,妈妈邓桂思得到有心人捐出合适的肝脏,手术定下来,意外已掀起守法还是人命要紧的讨论,哽在喉头,有待下咽。 「我觉得现在公众的讨论,似乎是有少少将两件事混淆在一起去思考。」区结成医生去年从医管局退下火线,现为中文大学生命伦理学中心总监,他认为要讨论18岁未满的人是否有向其他人捐出器官的自主权前,先要看在一般医疗情况下,如何处理当事人未成年的情况。 「一般在普通法中,一名病人签纸做手术或拒绝不做手术,也会有一个成年及未成年的分界线,但比如十六七岁,其实也有相当的心智可以理解关于自己的福祉的事情,那作为医生便要好小心去听那位少年的意见。」一般医疗情况,未成年人士需要父母签纸,子女的意愿便是一个附带的知情同意,粗略地说,父母那份是大,子女那份是细:「但如果细的那一份坚决不肯做手术,医生也无法缚你上床,所以也要倾,反过来说,有些手术对于子女健康很重要,父母因为个人原因不肯签纸,最极端的情况便是医生去寻求法庭的声明去进行手术。」 未成年自主“受惠”不可自主“牺牲”? 「出发点是个人对自己身体自主的概念,我自己的身体有病,我自己可不可以话到事?为什么我要18岁才可以自主自己的身体,而我17岁半,我妈便可以因为迷信而为我拒绝一个手术?」将这一种自主权的概念套用到捐肝救母的事件上去考虑,便衍生了今天不少人对“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下称「条例」)中18岁门槛的质疑:「但我刚才说的尊重青少年的自主权,是指在医疗上对他们身体有益的治疗,今次讲的是器官捐赠,是牺牲自己去帮助其他人,而且法例条文上限制了你可以考虑的空间,所以尊重自主的原则变成了不是绝对的,还要和其他事情一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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